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100周年。我的发言,主要侧重于回顾习仲勋同志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的重要贡献。
习仲勋同志参与了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制定和修改的领导工作,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1953年至1954年,他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制定。1953年2月,他参与制定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并担任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参与组织和领导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规模空前的民主选举。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他担任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大会作了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并获得通过。1980年9月,他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宪法修改工作,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为这部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的修改完善贡献了宝贵智慧。他领导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习仲勋同志关于上述4个法律案的说明。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制度也由此确立。
习仲勋同志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新时期立法进程中做了很多开创性、基础性的工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1981年6月至1983年6月,他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期间,主持召开17次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5次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的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25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他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担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时,他主持起草和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为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习仲勋同志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积极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贡献了重要力量。1988年3月,他当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首任主任委员。他着力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了多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公务员制度试点、职称改革、惩治腐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等情况的汇报,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努力开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人民日报 》( 2013年10月1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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