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来,我和西藏一些上层爱国人士也向噶厦公开提出同中央政府进行谈判,争取和平解放的要求。1950年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巩固国防的同时,根据西藏历史和现实状况,为使西藏人民免受战争带来的创伤和损失,提出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这一方针得到了西藏爱国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可是,当时掌握着西藏地方政权的达扎等人,在帝国主义的策划指使下,不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迟迟不派出和谈代表,而是一面密谋挟持当时只有15岁的达赖喇嘛逃往国外,在帝国主义卵翼下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另一方面在昌都一线调集兵力,设防布阵,妄想用武力阻止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解放军为完成保卫祖国西南边防的神圣使命,不得不于1950年10月渡过金沙江,一举粉碎藏军的武力阻拦,解放了昌都。在此之前,原西藏地方政府委任我担任昌都的总管,我曾上书噶厦,请求不担任昌都总管一职,而允许我经昌都一路向东,去找人民解放军谈判,未获批准。昌都解放时,我正以总管身份,滞留昌都。我和留在昌都的官员,以及工作人员,经过同王其梅(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先遣支队司令员兼政委)等领导同志多次交谈,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也亲眼目睹了解放军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模范行动,进一步了解到中央政府之所以确定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政策和方针,完全是出于对西藏人民利益和原西藏地方政府处境的考虑。于是,我们大家联名向噶厦和达赖喇嘛写信,转达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和平解放西藏的意图,希望尽快派代表和中央举行谈判。我们认为,为了西藏本身利益,不能采取武力对抗的办法,唯有进行谈判,才能真正给西藏人民带来好处。不久,摄政王达扎下台,达赖喇嘛亲政,随即委派我为首席全权代表,土登列门、桑颇·丹增顿珠为代表,直接由昌都来北京。同时,从亚东派出凯墨·索朗旺堆、土登丹达为代表经印度去北京。
1951年4月,我们齐聚北京后,于4月29日开始与以李维汉为首席全权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进行谈判。在谈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上,即增强汉藏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双方代表的立场是一致的,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又给予了充分考虑,虽然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谈判始终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经过坦率认真的讨论,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于5月23日正式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9月,我回到拉萨,即向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代表会议介绍了和平谈判的情况和协议的重点内容,并据实驳斥了当时流传于拉萨的谣言。经过讨论,与会官员对我们的工作倍加赞扬,并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达赖喇嘛于10月24日致电毛主席,表示完全同意“十七条协议”。电文说:“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西藏广大人民积极支援下,胜利地进驻拉萨和各边防要地,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包括西藏民族在内的中国各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大团结。
“十七条协议”为西藏民族进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已被西藏57年的发展进步所证明。但是取得这些发展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曲折复杂的斗争。这些斗争,总的说来,都是围绕着要不要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