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学习《四川省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月28日,芦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芦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专题学习《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会议认为,四川省制定实施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对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举措,是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文化,进一步开展党史学习,为芦山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历史经验的现实需要。
会议指出,芦山县红色资源点多、面广、量大,涉及红色遗址、红色文物、红色资源特色村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遗址等130处,红色资源保护工作面临复杂的政策、财力、人力等重要问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各级人大代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运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助推全县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走在前,作表率,坚决扛牢高水平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使命担当,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人大代表在行动”,收集群众智慧,发挥群众力量,群策群力,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贡献自己的力量。
龙门镇古城坪红军村
芦山县委党研室主任骆志勇学习宣讲《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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