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在桂东县清泉镇下乡调研相关文史工作中,偶尔在该镇下丹社区罗贵湘处发现了一张“湖南省桂东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经查证,这是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是1953年1月17日桂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签发人是时任桂东县县长范洪波(范洪波,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1952年7月至1953年7月任桂东县县长)。此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正方形,边长为44厘米,呈白底色,雪花皮纸质,雕刻版印刷,统一的证书格式。
该证呈黑色梯形边框,框内印有繁体文字,最上方印有“土地房产所有证”字样,其余文字自右向左、自上而下排列。证书内有2枚朱红印章,一枚半方“桂东县人民政府印”的印章在最右侧骑缝裁剪处,有半码编号为“肆字第零陆伍贰号”;另一枚是约6毫米见方的“桂东县人民政府印”红色印鉴,钤印在证书左边的“公元一九五三年元月一七日发”的中间位置。证书空格处的内容均用小楷毛笔字填写,包括土地房产所有者的名字、座落位置、种类、地名、原田地单位数(即石、亩、石谷田、石租等)、折市亩数、四至边界、房屋间数、基地长宽尺度、可耕地和非耕地的坵数及面积、附属物等。
通过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得知,桂东县第四区下丹乡村民罗华甲全家及其本人所有土地可耕地壹佰零柒坵计叁亩伍分柒厘,非耕地叁块坵计貮亩;房产共貮间,基地壹块,叁方丈陆拾方尺肆拾方寸。土地分别座落在水打庙、下丹、棚下等,均注明了种类、地名、面积、四至边界;房产座落棚下,均注明了种类为瓦屋、间孔数貮间、原基地单位数壹块,以及面积、四边界至、附属物等,都是罗华甲本人及本户全家的私有产业。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还印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据了解,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年冬起,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因此,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运而生,每户一份,桂东的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就是在这一时期签发的。同时,通过这张证书还可以了解到在土改前期,房产土地证是“合二为一”的,到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分开,只办房产所有权证,不办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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