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地方政府未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或者直接组织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不予上报的,国家文物局可直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并指定补充申报材料。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工作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形成报送意见。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考察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审查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按照文物类型分组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形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专家代表召开会议,形成申报遴选报送意见,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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