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董必武同志继续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他作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成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为争取和平民主、制止内战进行复杂艰巨的斗争。1947年春,国共两党谈判破裂,他率领中共代表团驻南京、上海办事处的同志撤返延安。随后,前往华北,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和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紧张地投入支援解放战争的工作。1948年8月,他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经过这次大会,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他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接着,他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进行立法方面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他同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密团结,积极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决策,为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竭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董必武同志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以后的历届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历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在十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的建树甚多。尤其是在政权建设、法制建设、农民运动、统一战线工作、反动统治区党的秘密工作这些方面,都有突出的贡献。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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