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农村基层组织的“家族化”
记者:您多次提到农村基层组织的“家族化”问题,我们也了解到, “家族化”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基层组织的健康发展,也是产生“微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如何预防和制止农村基层组织的“家族化”现象呢,请您具体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窦兰芳: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家族势力干扰基层政权是个别地方基层治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决策部署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家族势力干扰基层政权极易与黑恶势力勾结,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供土壤。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产生农村基层组织“家族化”的具体表现。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族,在农村是一个常见的普遍现象,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家族成员多的家族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我们调查发现,有些农村选举时以“五服”为基础“划分敌我”。“五服”之内,皆为自己人,“五服”之外,则是竞争对手。选举时,每个姓氏或者同一个姓氏的近亲近支都会推选一人,代表家族参选村干部,而当选的村支书村主任,一般也都出自村里势力最大、兄弟最多的家族。作为家族势力的代言人,村干部当选后的第一件事,不是想着如何为全村群众造福,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而是琢磨着如何削弱其他家族势力,巩固自己小家族、小圈子的利益,从而保证下次选举能够继续当选。即使没能当选,也要想方设法在家族中找到“接班人”。长此而往,直接导致基层党组织和村委被家族势力控制。
由于党员在选举支委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有的村支书在发展党员方面“未雨绸缪”动起了歪心思。在家族利益下的村支书的把控下,发展党员不再根据申请入党者的政治品德和工作能力,而是看和村支书关系的亲疏远近。如果是村支书家族或派系的人,就优先发展,其他家族的人想入党,则层层设障。
因此,对发展农村党员严格把关、纯洁农村基层党组织,是预防农村基层腐败的重要环节。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刘超认为,由于我国农村大多存在这种家族利益情况,所以在农村考察入党对象时必须经过村党支部初审、乡镇街党(工)委复审和公示的程序,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要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审查,特别是对村两委干部的家属更要慎重。浙江省常山县胡村“家族支部”案发生后,常山县建立了党员发展重点人员预审制度,明确规定对开除党籍重新申请入党、村“两委”干部直系亲属申请入党等六类情形,必须由组织部门进行专门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防止农村基层组织出现“家族化”倾向,要有一揽子限制基层权力腐败的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2019年11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委农工委率先印发了《关于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区级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完善村党组织书记“选育管用”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基层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提出明确要求。该《办法》提出,严格进行资格联审,按照“五好、十不能”资格条件,对村党组织书记正式建议人选进行资格联审,对于存在受过刑事处罚、涉黑涉恶、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十不能”情形人员,坚决取消资格。同时,《办法》对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区级备案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并严格调整不胜任不尽职党组织书记。这些多管齐下的制度约束,加大了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为预防基层组织“家族化”腐败筑牢了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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