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 瑞京县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离婚登记证
图 2 长胜县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
2012年2月12日中午,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中央二台)播出了“闪婚敛财”举案说法的特别节目。主角是一个30岁的漂亮女子,认识一位有钱男士后,以敛财为目的,很快与他正式登记结婚。婚后这位男士在很短时间内主动把房产过户给女方,并将300万现金交给女方。女方得到这笔可观财产后,又很快与这位男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这位男士要求返还自己的财产,于是整个事件有了纠纷。节目中律师对这个事件的解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取得这些财产是合法的。
闪婚是指男女双方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极快的速度办理结婚或者离婚手续。闪婚这种现象古今中外都屡见不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第40期有这么一篇报道,说的是苏区有的地方偏重于行政手段,使用简单粗暴甚至形同儿戏的做法贯彻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福建省长汀县斜正区苏维埃主席用苏维埃政府的名义下令到各乡村,规定“没有老公的妇女限一星期内要找人结婚……”。并且想了一个结婚“办法”——以村为单位,没有老公的妇女,没有老婆的男子,通通集中一块地方,一个站左边,一个站右边,任妇女男子挑选,场面弄得非常混乱……
中国的婚姻关系,自封建社会开始,几千年来都延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方式。民国以后,民国政府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却没有废除纳妾制度。真正开始政府机关管理婚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以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2月1日正式公布实行),共7章23条,其基本原则是: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在离婚问题上偏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主要内容有:结婚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为适应新的形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据实际情况,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重申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增加了禁止一妻多夫的规定。增添了对红军战士离婚案件的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必须得其夫同意。规定了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强调一切私生子女得享受本婚姻法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婚姻条例、婚姻法的制定和实行,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场大革命,它对广大妇女的解放尤其有着重大的意义。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史上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符合实际的根本制度,它对婚姻家庭的建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闪婚”并不是什么贬义词,它只是反映婚姻关系建立的速度,无可厚非。
2005年夏天的某个星期六,我下乡去(福建省)上杭县解决一个专业技术人员评职称的纠纷时,龙岩市收藏协会的负责人打电话给我,说市收藏协会正在组织一个协会成员内部藏品交流拍卖会,有部分中央苏区的钱币和票证,问我能不能参加。在解决完纠纷后,我立即赶往龙岩市区,到拍卖现场已经是上午11点40分,拍卖刚刚结束!拍卖负责人很无奈地看着我,说了一句:“结束了”。没能赶上拍卖会,我心里总有那么一点遗憾。但凭我以往的经验,每次拍卖总是会有流拍的东西,抱着侥幸的心理,我在流拍的东西里面寻找一线希望。我首先扫视了一下这堆没被拍走的物品,一个小镜框映入我的眼帘,拿起这个不起眼的小镜框细细观察,里面夹着苏维埃时期的离婚登记证(图 1)和结婚登记证(图 2)。小镜框的持有人是个对红色文物颇为熟悉的人,看到我拿起小镜框他便凑过来,作出百般无奈的表情说,这么难找的好东西竟然都没有人要。我并不理会他,因为不少做文物买卖的人老道得很,他们善于察言观色,会根据你对藏品喜欢的程度而故意抬扛,喊出奇高的价格,让你在爱不释手的藏品面前陷于两难境地。说句良心话,没有这些做文物买卖的人,收藏家难以找到心爱的藏品。做文物买卖的人很勤劳,走村串户,风餐露宿,把散落在各个地方的藏品收集起来,确实让收藏家们怜爱。客观地说,做文物买卖的人对文物的收藏与保护是有功劳的。但做文物买卖的人都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其实也可以理解),往往漫天要价。当他知道你需要的品种时,不问藏品的珍稀程度,喜欢开天价。有些比较“牛”的人,一旦知道你想要的东西,就死活都不肯降价,让你心里痒痒的难受。此刻,我假装漫不经心的样子,粗略看了一下,发现两张结婚登记证和一张离婚登记证都是同一个人的。从收藏角度看,苏维埃时期的结婚登记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保存到现在的不多,比较珍贵,它是中华苏维埃婚姻制度的见证,而苏维埃时期的离婚登记证就更加罕见了。离婚登记证很难见到,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离婚的人比较稀少;其二是离婚的人再婚登记后,离婚登记证就失去了保存的意义,绝大部分都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销毁了;其三是离婚事件在客家地区大多数人都认为是不光彩的,再婚登记完成后,一般的人都会销毁掉,不再让其他人尤其是自己的晚辈知道这段心酸的历史。我暗自庆幸这么好的东西没有被拍卖成交,但又佯装无所谓的样子与做文物买卖的人谈论该藏品的文物价值和价格。大多数做文物买卖的人只知道比较少见的东西价格会高,我故意把这件藏品说得没有什么文物价值,就像一件很平常的东西。经我一番“解说”后,因为这人心里没有底,加上又流拍,最终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我捡了个“漏”,窃以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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