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34页、第136页]。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62页]。
邓小平关于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思想,顺应民主政治建设的时代潮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起到了“一言九鼎”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在修改地方组织法中遇到一个很大的制度性障碍,就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和是否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的问题。1979年5月17日,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专门向中央写了报告。报告中说,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有三个方案:(一)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中央领导同志审阅了这个报告,邓小平当即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5月21日,胡耀邦将批示请彭真、程子华同志阅,并批示:“组织法和选举法请按邓副主席批示原则修改。”(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206页)。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2年宪法又肯定了这一制度。这是加强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近三十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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