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事件,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况且陈伯钧本人已经于诉争文章发表前去世,不可能自己澄清、辩解事实真相。创作自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捏造事实和传播虚假事实。
名誉终审得捍卫 将军九泉当欣慰
一中院在审理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证,法官发现,在《枪声》一文中诉争文字之前还有以下文字内容:“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变为高尚;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走向堕落;枪声,还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善恶交错,熔为一体,使人们辨不清是是非非、真真假假、美美丑丑。”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案件所涉及的“冲突事件”发生于1949年8月的青树坪战斗,但根据双方提交的书籍史料,均载明青树坪战斗仅有隶属四野第13兵团的由钟伟任军长的49军参与,而陈伯钧当时任四野第12兵团副司令兼第45军长,并未参加青树坪战斗。
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中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观点,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文字是否会对陈伯钧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二、诉争文字所载事件是否具有历史真实性。三、吴东峰通过采访获取诉争文字的原始素材并将之纳入文学作品时,是否尽到的必要的审核义务。四、对陈伯钧的名誉保护是否应受到一定限制。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诉争文字系描述指挥员之间在战场上遭遇敌军埋伏时所产生的意见冲突,根据我国社会公众对军人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的长期历史传统要求,并结合诉争文字前段所称的“……枪声,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走向堕落……”等内容,足以确定诉争文字就陈伯钧遇敌埋伏即强令撤退并被钟伟以枪相迫的描写,确实会给广大社会公众带来陈伯钧畏敌贪生之强烈印象,从而必然使陈伯钧本应获取的正常社会评价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评断事件的历史真实性,主要在于事件是否确有可靠来源,从而能印证该事件在历史上有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就诉争文字而言,仅来源于钟伟之子的口述,从双方提交的全部史籍资料中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正式记载。且钟伟之子所称发生诉争文字所载事件的青树坪战斗,陈伯钧实际上并未参与;加之钟伟之子就事件经过的书面说明,与吴东峰采访记录的记载内容,以及诉争文字的表述内容,三者对同一事件的具体经过的叙述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据此足以确定诉争文字所载事件并无可靠来源,不具有历史真实性。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诉争文字系描写真人真事,属于纪实文学。诉争文字所载事件中的主要人物为陈伯钧和钟伟双方。但从吴东峰在庭审中自述的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看,其获取及核实该事件仅限于钟伟一方的相关人员,诸如钟伟之子、部下和战友,因钟伟一方的相关人员包括钟伟之子无一是事件的亲历者,均系转述者,故吴东峰轻信此种单方传言,而未采取诸如向陈伯钧一方的相关人员,如亲属、战友、同事等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或者查阅相应的历史资料,尽力搜寻走访当时知情人等有效措施加以求证,以力保该事件具有历史真实性,从而导致此一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事件被纪实文学所传播,其未尽必要审核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因冲突文字所载事件并非公众需紧迫知道的信息,加之陈伯钧早在1974年已经去世,已经不属于现在的公众人物,且就本案事实而言,不存在陈伯钧必须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故吴东峰上诉所称对陈伯钧的名誉保护应受限制,不能成立。
综上,一中院认为吴东峰在未进行必要核实的情况下,即发表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诉争文字,使陈伯钧的名誉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场围绕陈老将军的名誉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故去二十多年的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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