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写的。他所引的粗话也是钟伟将军说的,这个事件也只是一个小插曲,在正常的军史上是不值得一提的。我认为这个事情只是钟伟将军的事,这与陈将军无关。他无侵害陈将军的故意。他的用意是好的,作为一名记者,主观上不可能攻击陈将军,也没有造成侵权的后果。
法院一审作判决 吴东锋不服提上诉
这起涉及开国功臣的名誉权之争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枪声》一文的副标题为钟伟将军写真,且文章中记录的“钟伟”、“陈伯钧”均为真人真名,因此,《枪声》一文描写的应为真实事件,吴东峰博客中的《枪声远去了》一文系对《毛泽东麾下的将星东野名将》一书中的《枪声》一文进行了适当编辑修改,两篇文章主标题相同,内容基本相同,两篇文章均出现了诉争文字(“他和陈伯钧率部在一次战斗中,中了敌人的埋伏。敌人从三面围上来,情况十万火急。陈伯钧是1928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比钟伟资格老,当时他是兵团副司令兼45军军长,而钟伟是49军军长。陈伯钧要带部队撤,钟伟不同意,他说,千万不能撤,一撤大家都完蛋!陈伯钧说,我是副司令,你得听我的。钟伟拔出枪顶住他的脑门:‘娘卖X的,再说撤我就毙了你!’你说象话不象话?”),诉争文字描写了钟伟、陈伯钧之间发生的冲突事件,吴东峰对于诉争文字的描写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冲突事件真实存在,冲突事件的记录客观上使阅读该段文字的一般公众对陈伯钧产生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吴东峰对于诉争文字中冲突事件的描写损害了陈伯钧的名誉,其近亲属要求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及数额应考虑吴东峰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吴东峰删除其博客内的诉争文字;吴东峰在其博客及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陈伯钧的近亲属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吴东峰向陈琳、陈婧媛、陈延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公证费一千一百元。
吴东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他已对诉争文字尽到了谨慎核实的义务。只要不违背基本历史事实,确实出自叙述人之口,应容许作者对他人的叙述直接引用或加以概括、剪辑和总结后予以引用,这属于必要的文学创作手段,符合报告文学或者纪实文学的创作规律,也属于作家的创作自由。他还坚持认为诉争文章不会对陈伯钧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冲突事例是战争年代非常普遍的小插曲,改变不了历史和人民对陈伯钧将军的评判。另外,吴先生还认为,陈伯钧属于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舆论、媒体更严厉苛刻的监督。
陈伯钧家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吴东峰的上诉理由他们认为,诉争文章所涉及的“冲突事件”在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冲突事件”发生于1949年8月中旬的青树坪战斗期间,但此期间陈伯钧所在的四十五军并没有参加青树坪战斗。同时,他们坚持认为,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的诉争文字通过图书、报刊和网络在社会广泛传播,社会公众并不了解事实真相,由此引发公众对陈伯钧的负面评价,一些人基于虚假事实主管猜测,贬损陈伯钧道德、才能。作者是猎取奇闻轶事,制造轰动效应,从而不经过认真核实就发表诉争文章。诉争文章是纪实文学,作者应当对其中的基本事实进行核实,以确保真实性。吴先生对采访对象所谈的不实之事,未加认真审核就将其发表、传播,而且加以充分发挥,构成对陈伯钧名誉的侵犯。同时,他们还认为,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且“冲突事件”是几十年前的旧闻,作者有充足时间加以核实,并不属于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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