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强化财政投入机制,走上常态化运行轨道
对红色文物采取任何一项保护传承方式,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尤其工程类方式,仅单个项目就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多则数百万乃至上千万,是一项很花钱的工作。由于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文化事业,大额资金投入只能由公共财政承担,这就需要有来源稳定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为搞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专项资金保证。否则,再怎么说高度重视、规划很科学、措施很有力等等,都是“纸上谈兵”,再美好的蓝图也是“空中楼阁”。近年来,通过文物部门这条垂直渠道,隔三差五有一些红色文物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地方公共财政也有少量配套,然而对于需要保护传承的众多红色文物来说,实乃“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办不成什么大事,存在缺乏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瓶颈”。
从现在开始,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文物保护传承专项基金”公共财政预算盘子,要专门划出一块“红色文物保护传承专项基金”,并随着公共财力增长同步增长,强化来源稳定、逐年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破除制约“瓶颈”。总的按照“谁定级谁出钱”保护传承的原则,即国家级/省级/县级文保单位、国家和省一/二/三级革命历史博物(纪念)馆,分别由同级公共财政预算投入为主;对于入不敷出的财政穷县,省以上强势公共财政要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助。从而使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有钱办事,能够办成大事,走上常态化运行轨道,形成各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㈢编制科学工作规划,走上规范化运行轨道
上面谈到,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编制科学的、规范的保护传承工作规划,为搞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依据。否则,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出现随意性、甚至盲目性现象,东一榔头西一棒,不切要领,不中要害。据初步了解,大多数的县一级至今尚未编制地方特色文化(包含红色文物文化/下同)保护传承工作五年规划,即使有也是在政府或文化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点到而已,诸如“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力度”等等,泛泛而谈,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科学等问题。
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要求,各级政府现在就要着手开始编制专门的如“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实施方案”或综合的“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五年规划(要重点突出红色文物文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明确具体保护传承范围、对象、目标、程序、步骤和措施,规划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应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规划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到位,真正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使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走上规范化运行轨道,切忌“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形成五年规划——行业规划互相衔接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走上法制化运行轨道
在法治社会,利用法律手段是解决或促成问题解决的重要常态手段。在涉及红色文物保护、传承的主要环节,执法部门要主动介入、过程跟踪、大胆作为,为搞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重要法律支撑。否则,违法违规行为甚至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打击,将会对红色文物造成无法挽回甚至重大损失。迄今为止,从国家到地方,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名录见“参考文献”栏),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各地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坚决依法制止违反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红色文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红色文物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将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列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走上法制化运行轨道,形成行政部门执法——司法机关处理——人大执法监督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㈤提高民众思想认知,走上社会化运行轨道
许多红色遗址属于民居或宗族祠堂,还有不少红色实物散落在民间,这就需要与之有关的民众有自觉意识,能够积极参与、主动作为,为搞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社会力量支持。否则,单纯依靠政府作为,在实际工作中将会遇到民众阻力,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成本。目前,广大社会民众对红色文物知之甚少,至于对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更是认为是政府的事、与己无关,存在自觉意识差、参与不积极、作为不主动等问题。
各地应通过革命历史博物(纪念)馆和红色遗址等展示平台、大众传媒渠道,以及长征和抗战胜利周年、烈士纪念日、国庆日等重大纪念活动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红色文物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保护红色文物、民众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社会民众“保护红色文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自觉意识,激发广大社会民众“保护红色文物、奉献一份力量”的参与热情,使广大社会民众成为红色文物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强大社会力量,走上社会化运行轨道,形成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作者系宁化县党史办原主任、县客研会兼职副会长,为中国管理科研院特约研究员、宁化县社科专家学者库首席成员。)
【文中注释】
①红色文化:包括红色文物(物质)文化(载体)、制度文化(灵魂)和精神文化(核心),其中红色制度文化包括革命理论、思想、纲领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红色精神文化包括革命理想、信仰、道德、精神、事迹和传统等。 ②从文物学专业分类,建国前形成的红色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红色实物属于可移动文物,两者合称“红色文物”;建国后兴建的各种红色纪念设施(如革命历史博物〈纪念〉馆、革命烈士和战役〈斗〉纪念碑、革命人物雕塑等)虽然还不属于红色文物范畴,本文为表述方便,一并列入红色文物范畴,与红色遗址和红色实物一道统称为“红色文物”。 ③、⑥系红色旧址,④、⑤系红色遗迹,四处例举的宁化县红色遗址已编入王仁荣主编《福建省革命遗址通览》总第14卷(福建)第5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138-139、165-166、119-120、128-129页。 ⑦《中国工农红军军用号谱》:由中华苏维埃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正式印刷出版,目前国内唯一一本保存最完整的红军军用号谱,系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军用号谱记载了有关红军作战、训练、生活及部队番号等340多首号谱。于1975年3月由宁化县泉上镇失散老红军罗广茂同志(曾任红军司号员、师部号长等职)捐献。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5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②《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公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④《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文。 ⑤《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8月2日第十一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 ⑥《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第令第2号),2017年1月23日三明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⑦互联网搜索《中国红色文化(概念、内涵、价值、开发、发展)》一文。 ⑧《闽南红色文物保护传承区规划纲要》,福建省文化厅编制,2010年3月14日福建长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⑨福建宁化石壁客家宗亲联谊会等主办《客家魂》2012年总第18期刊登刘根发作《加强客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刻不容缓》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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