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农村政策应尽量不搞一刀切,除涉及底线问题的政策外,一般都列为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只能引导,不能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岗村视察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为此,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务必做到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对于那些愿意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政策上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那些不愿意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可以继续实行家庭承包制,不用说延长30年,即使100年也可以。同时,对于那些步入新型集体化道路的村庄,具体如何治理,政府最好不要干预,一个村的党组织能够带领村民步入集体化道路,说明这个村的党组织有能力治理好这个村,这是新型集体化村的一个成功经验。众所周知,农村改革以来的一系列政策都是针对如何完善家庭承包制,因而政府对实行家庭经营的村庄管得较多,对实行集体化经营的村庄管得极少。结果是政府管得越多,官僚主义问题越多。可见,政府管得多未必是好事,管得少未必是坏事。如:周家庄乡不仅没有实行分田到户的政策,而且没有一分钱的国家贷款,甚至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十分看重的村委换届工作,都不涉及周家庄乡,因为周家庄乡的村级组织有党支部、有队委会,却没有村委会一说。然而,周家庄乡的治理效果却让中国改革第一村小岗村望尘莫及。
五、新型集体经济的概念不容模糊
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集体经济,而不是私有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只是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并非变换集体经济的概念。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这里的集体所有制不单指土地集体所有,而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这一核心概念没有变,也不能变。我们今天强调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的底线,不是集体所有制的全部。因此,不是任何形式新颖的经济都是新型集体经济。如:家庭农场就所有权而言,无疑是家庭所有,而不是集体所有,无论如何不能把家庭农场说成是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同样,也不能把新型产业说成是新型集体经济,因为新型产业是从科学技术层面讲的,新型产业可以集体创办,也可以个体创办,与集体经济没有必然联系。此外,不能认为民营经济就是新型集体经济。其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并非所有权。其二,民营经济针对的是官营经济,并非集体经济或私有经济。从经营权的角度讲,家庭农场是民营经济,周家庄乡经济合作社也是民营经济,二者都是农民经营,非政府经营。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前者属于个体经济,后者属于集体经济。显然,民营经济不等于集体经济,也不等于私有经济。确切地讲,民营私有经济不是新型集体经济,民营集体经济才是新型集体经济。周家庄乡经济合作社就是民营集体经济。
总之,当代中国乡村建立集体所有制以来,乡村治理依据管理支配权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实践证明,政府管治突出体现政府的决策及官员的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家庭自治突出体现家庭的自主权,出发点站在家庭个体利益的角度,势必强化农民的个人主义;乡村自治突出体现乡村的自主权,出发点站在乡村整体利益的角度,有利于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
以上三种模式的对比充分表明: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让农民在经济上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却不一定在政治上拥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往人民公社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就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家庭承包制虽然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却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最终丧失集体经济导致农民失去更多的权利。只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党的集体所有制和民主集中制发挥作用,从而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个人主义,进一步调动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时代楷模代村、战旗村的发展壮大就是由家庭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走向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而且极大的降低了基层治理成本。这一模式完全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来自农村党组织的引领,值得广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和总结。这一模式不仅有必要在农村推广,而且值得国企改革借鉴。
(作者系山西省代县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农村农业问题专家;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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