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一、本团体名称:东固革命历史研究会 二、团体性质:本团体由会员自愿结成,是纯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对东固革命根据地、赣西南革命根据地的红色资源进行抢救、发掘、收集、整理而无私奉献的组织。 名誉会长:杨伏保、兰鸽、丁仁祥 会 长:刘奇清 副会长:古君谋、刘承根、李良华、黄建国、唐禹成 秘书长:唐禹成 副秘书长:陈文、阙华健、付学诚 理事会:刘奇清、古军谋、刘承根、李良华、黄建国、唐禹成、阙华健、刘先财、曾广东、钟庄炎、江崇茂、付学诚、谢礼珍、刘承根、刘先财、乐著文、陆祖华、赖文忠、李良华、张学程、李文样、李世荣、朱朝领、李周源。 财务人员:会计:曾广东 出纳:夏淑英 (1)宣传创作组: 组长:陈文 成员:廖新德、唐禹成、阙华健、钟庄炎、李周源、曾广东、孙家栋、刘光耀、曾流军。 (2)红色山歌组: 组长:付学诚,副组长:曾广东 成员:夏淑英、赖明娟、刘雪飞、杨建平、张爱华、曾玉林、叶琼 兰、史冬梅、罗道虹、肖兰娅、李继法、钟庄跃。 (3)文物征集组: 组长:江崇茂 成员:刘先财、张文生 (4)史料抢救组 组长:古君谋 成员:陈文、唐禹成、付学诚、钟庄炎、曾广东、刘先全、李周源 (5)项目发展组: 组长:刘节亮 成员:刘奇清、唐禹成、古君谋、刘承根、李良华、黄建国、谢海明。 (6)摄影组: 组长:刘德程 成员:刘先全、刘承梅。 三、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是在区、乡两级政府及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研究会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抢救、挖掘、收集、整理东固“红、古、绿”资源,以大力宣传、推介东固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旅游事业发展而努力为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四、本团体机构所在地:东固畲族乡东固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六、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东固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歌谣、红色故事、开展红歌山歌会(或创作、编辑、挖掘、整理)。 (二)对老红军、革命后代或参加过那段革命历程的老人进行访谈(摄像、整理文字)。 (三)挖掘或编辑整理东固畲族乡少数民族风情,使畲乡民族风情与东固的“红、古、绿”资源融为一体。 (四)充分发挥各会员的智慧,以文学作品、红色歌谣等形式通过报刊、杂志及网络等渠道去宣扬东固革命根据地,宣传东固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史上的历史地位和伟大精神,让各级政府得到高度重视。 (五)要让东固老区人民了解东固革命根据地自己的光辉历史,向来东固旅游观光的各界朋友宣传东固革命史,使东固成为一个真正的全国十三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六)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整理、收集东固革命根据地(包括赣西南革命根据地)的历史文物。 (七)开发东固红色旅游产品。 第三章 会 员 七、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会员履行列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每人100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二、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会员大会一年一届。 十四、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闲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十五、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十次会议。 十六、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十七、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组、代表组,实体组开展工作(分支组有文学创作组、红色故事组、歌谣组、文物收集组、摄像组、采访组)。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十八、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 十九、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十、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分配,本团体无私贡献,不计工资报酬。 二十一、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二十二、本团体配备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十三、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十四、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二十五、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二十六、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十七、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二十八、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二十九、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三十、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表决通过。 三十一、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三十二、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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