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岸青研究会章程 |
2008-12-30 23:5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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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在克山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内具有影响和号召力;
三、愿意为本学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维护本学会的利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重要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兼职。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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