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通知,我省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月增加40元,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年不低于5520元,参加过解放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每年不低于468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年不低于4620元;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4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年2900元)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在乡退伍老红军每年发放3万元生活补助。
对在农村生活和在城镇生活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32元,其余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干部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提高20元。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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