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博物馆的展示
第十六条 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情况 本馆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每周二至周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对社会大众免费开放并提供免费讲解服务;5月1日至9月31日除下午开放时间改为3:30—5:30外,其它不变;对有特殊要求的观众,我们可以提前或延长开、闭馆时间。
第五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本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章 博物馆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如本馆应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作终止,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安置处理人员、藏品等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馆务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