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四人帮以后,党中央从1978 年12 月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拨乱反正的进程,并“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方针,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这个精神的鼓午下,我们全家鼓足勇气,把憋在心中20余年的冤屈(我父亲陈揖生被莫须有的罪名判刑1年,并强制留在劳改单位,不予退休)向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了不间断的申诉和来信来访。历经3年零9个月的时间(1979.2.15.——1982.11.9),终于拿到了对陈揖生宣告无罪、彻底平反的法律文书。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其艰辛曲折的程度难以言表!现将这一平反冤案的艰难历程,按来信走访、申诉时间的先后次序摘要和回忆记录如下:
一,1979 年2 月15 日我们以母亲赵观荣的名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关于对我爱人1957年无辜被捕判刑一年冤案的申诉信”,信中写到:1956 年10 月我和爱人陈揖生都响应党的号召,组织起来,走联合的道路,踊跃参加了上清寺联合诊所,毫无保留地将私人开诊所时的家具、药品、器械、显微镜及爱克斯光机全部交给了联合诊所。在集体收入积累逐日增多的情况下,诊所对所有职工所交的家具、药品、器械等都作价付了款。对陈揖生所交的X光机,诊所认为还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效检验才能作价。通过八、九个月的实践检验,诊所认为:X光机总的性能和效果、质量都比较好,决定参照重庆市第一工人医院X光机的价格作价8000 元,并由这台机器产生的效益,每月提1/4 来逐步付价款,如中途有故障即停止付款。1957 年7月由所委会研究决定(陈揖生回避、未参加),并经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了一式三份的合同,诊所和陈揖生各执一份,呈报市中区人委卫生科一份。正当合同执行到一半,即按总金额只付到一半价款时,祸从天降!1957 年11 月13 日陈揖生被莫须有的“牟取暴利”的罪名抓捕,时隔半年才编造了“贪心”、“要狭”、“牟取暴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说词定罪,无辜被判刑一年。1958年 刑满不释放回原单位,不释放回家,有许多医院要他,也不放,强制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继续被监控。如今陈揖生已6 7岁了,还不能退休。为此请求主管单位对此冤案进行复查,得出正确结论,予以平反!
当父亲知道我们以母亲的名义对他的冤案已向省、市法院送交了申诉书,暴跳如雷,双脚跳起来对我们骂道: “你们这些小驹,害了我哟,单位知道了,说我翻案,我又要遭整了啊”。我们不予理会,知道他在劳改单位已被整怕了,整得服服贴贴、处处小心、谨小慎微了!我们理解他的心情,但决意还是要再写申诉。
二,1979 年2 月28 日我们又以我母亲的名义向四川省高院、重庆市法院、重庆市纪委送交了“关于我爱人1957 年无辜被捕判刑冤案的再次申诉”的信件,信件中简单介绍了陈揖生曾参加红军的历史和在联合诊所所作的贡献情况。那时的联合诊所一派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景象,来诊所看病的人数和诊所的收入大大超过了临近的重庆市第一工人医院。为此,1957 年秋夏之际重庆日报发表了“人民欢迎这样的联合诊所”的长篇报道。那时正处在反右斗争高潮时期,陈揖生突然在1957 年11月13日无辜被以“暴利”罪抓捕,当即家也被抄。1958年初诊所也被一锅端到綦江县,成立了綦江县人民医院。人员也遭分散,弄得支璃破碎,人人都感到寒心和痛心!在审理陈揖生过程中,当时诊所丁润祥主任实事求是讲了几句公道话: 说X光机入股作价是通过所委会研究,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就被戴上“右倾”、“阶级界限不分”的帽子,不敢再讲话了;我们到法律顧问所聘请的律师,在审理中也不敢出面了。这使得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另外,这次申诉书还就判决书中,所强加的“贪心”、“要狭”、“牟取暴利”的不实之词进行了驳斥!请求复查,实事求是的得出结论,给予平反!
三, 1979 年3 月10 日中共重庆市纪委向赵观荣回函称:“你给我委的来信已收到,我们已转请市法院处理”。
四,1979 年4月8日我们又以六兄妹的名义向省、市法院及有关单位寄送了“关于我们父亲陈揖生1957 年无辜被捕判刑冤案的第三次申诉”:对被抓、审理和刑事判决书有关问题提出了质疑:1,我们父亲被抓,正值反右斗争划右派的高潮时期,我父亲又无右派言论,在那样的政治形势和背景下,突然在1957 年11 月,以莫须有的“暴利”为借口加以了逮捕,我父亲成了那个疯狂年代的牺牲品,这不正是反右斗争扩大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吗?
2,参加联合诊所的员工都将家中自己私人诊所的 家具、药品、器械等物品交给了集体,联合诊所得到了很大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诊所对员工所交的物品,都作价付了款。对我父亲所交的X光机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试用、评估后才作价。付给的价款要由X光机产生的效益,提1/4 逐步来付,机器坏了就停止付款。对这样的方式,在审理和处理我父亲时,确说“是资本主义经营作风”、是“暴利”、是“损害集体利益”,要法办!这难道不正是极左路线和践踏法律的表现吗?。
3,我父亲被捕后,在检查院起述书上有一栏,本应填写因什么罪而被起诉,恰恰这一栏空着不填,我们不解?
4,陈揖生以“暴利”名义被抓,当天在看守所不讯问“暴利”之事,而问“你家中收音机有很多,是干什么的?”,随即向我父亲要了钥匙,立即赶到我们家中抄家,翻箱倒櫃清查,特别注意检查了无线电、收音机等这一类东西,似乎有什么秘密电台等设施,结果一无所获。但他们还是将所要带走的东西进行了登记,并叫我们核对签字,在签字时他们把幻灯机写成电望远镜,并说“你们用电望远镜偷看人民大礼堂开会” (注: 我们住家地址人民路171 号,正是面对人民大礼堂的左侧)。在我父亲关押了半年之久后,方才回过头来审讯“暴利”之事,既然因暴利而抓,审讯“暴利”之手段,收缴“暴利”之款,追究刑事责任就行了,为何要抄家 并收走家中常用电器设备和钱款? 这不得不使我们怀疑我父亲到底是为何而捕的?
5、省、市法院在对陈揖生的判决书中违反常规,没有引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而进行了判决,这不知何故?在回避什么?而判决书只虚构、编造和罗列了一些数据,再冠以“贪心不足”、“用要狭手段”、“稍加修理”、“将破旧爱克斯光机作价入股”、“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判处陈犯有期徒刑一年,追缴税收和沒收全部非法暴利”。这不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典型案例吗?
为此,我们只能喊冤叫屈,提出申诉,请求复查,推倒一切不实之词,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给予彻底平反!
五,1979 年5月15 日我们又以母亲赵观荣的名义,向国家卫生部写信,并附三次写的申诉材料和法院判决书,并说明陈揖生和赵观荣都是医务工作者,陈揖生受到了不白之冤,请求全国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照卫生系统的法律法规给以解释,协助复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六,1979年8月15日,在我们得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强调:“凡是冤案、假案、错案 一经发现就要坚决纠正”。得知这信息后,我们立即以母亲赵观荣的名义写信给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中说:从今年2月份以来,我们曾多次书面及两次到贵院信访接待室申诉,请求对陈揖生1957 年11月13日无辜被捕判刑冤案进行复查和纠正,时至今日已经半年有余,也未見你们的任何音讯,不知何故?我们主动反映情况,让你们发现这个冤案,你们却无动于衷、莫不关心、拖着不办。我们殷切希望贵院按中央纪委文件精神办,对一经发现的冤案就要坚决纠正!我们等待着你们的回音!
七,1979 年9月我们将前三次写的申诉书和反映的信件汇总,并用法律和事实加以归类分析,同时也用母亲赵观荣的名义发出了“关于我爱人1957年无辜被捕判刑冤案的第四次申诉”。申诉书明确指出:陈揖生1956 年响应党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号召,踴跃参加了上清寺联合诊所。后来在携带入所的德制X光机作价8000 元入股问题上,被指责为“牟取暴利”,然后在作价合同未全部执行,並无任何违反政策法令及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1957年11月13日突然被捕。拖延近半年后于1958年在完全失去辩护的情况下,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牟取暴利”、“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罪名判刑一年,陈揖生不服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58年4月15日发出(58)刑三上字第36号判决书,並以“贪心”、“要狭”为由,仍以“非法牟取暴利”、“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罪名,维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陈揖生刑满后又被强行留队就业,继续被监控,遭受政治歧视20余年。为了更清析的弄清父亲陈揖生被捕判刑的情况,申诉书专门列出了所谓“X光机暴利案”的真相:
1、陈揖生简历。 2、关于X光机的由来。 3、关于诊所给租金问题。 4、关于赔偿X光机球管问题。 5、关于X光机作价问题。 6、几个疑问: (1)关于捕人后抄家问题。 (2)关于缴所得税问题。 (3)关于偏听偏信问题。 7、关于冤案应予复查,错误应于纠正问题。
对以上问题,我们的申诉书用事实说话,用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分析,充分说明了陈揖生暴利案是一个编造出来的冤案、假案!
八, 1981年2月10日我们又以六兄妹的名义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吕院长写信,表示对他在《重庆日报》发表的题为“关于正确认定犯罪的几个问题”的文章,我们认真学习了。文章中所阐述的“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条件,三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我们认为这是一篇难得的好文章,对当前拔乱反正,加强法治,平反冤假错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因此,我们按文章精神,结合父亲的案情作了陈述,并介绍了法院于1979 年11 月中旬曾派有关同志到我们父亲处了解情况,并对我们父亲表态: “你的问题,我们承办人的意见,可以给你纠正,现在等上面批”。然而,这一等却音讯杳无,我们曾五次书面和亲自到法院接待室催促,接待人员说“现工作忙,没有人办理”。我们父亲的案情已十分清楚,并有了"可以给你纠正"的说法,希望吕院长查询催促,不要把已应平反的案子在拖了一年以后,再拖下去!
九,1981年3月初,我们父亲在看了我们给市法院吕院长的信后 ,十分兴奋,认为法院领导可能要重视对这个案件的纠正处理了,又认为可通过卫生部来促使法院加快速度,因为他的医师证书是卫生部部长和三个副部长共同签名发的,部里了解情况(申办部的医师证书必须报送相关的学历,从医经历等等资料)。因此,特亲自动笔向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呈文,请求对他这个曾参加红军当医生、教员,为革命作出过贡献的人,给以关注、协助加速平反这一进程,并附了:
1,陈揖生(红军时曾用名胡广仁)的简历。 2,案情简介。 3,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吕院长的信函。
十, 1981 年3 月27日我们以母亲赵观荣和全部子女的名义向省、市法院送交了《关于陈揖生1957年无辜被捕判刑冤案的第五次申诉—-再谈对判决书的看法》。在这次申诉书中用法律法规和党的改策以及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列出了四个小标题对“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和批驳: 是有功还是有罪;是维护集体利益还是损害集体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事实还是揑造。并严肃的指出“判决书”通篇没有引用一条法律条款,完全是非法判决!同时,我们又附上“对省高级法院判决书中所有欲加之罪的段落和词汇加以批注和驳斥”的文稿。以让法院在起草平反的法律文书时,引起注意和高度重视,以达到推翻判决书中的所有不实之词,全盘否定省高院的判决书,彻底进行平反,不留尾巴!
十一,1981年6月17日我们父亲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申诉书”。申诉书说到:“我於去年5月5日曾写请求书给你院,请求从速办理,但至今又一年有余未见下文。我自1958 年11月13日刑满后就被强迫留队,迄今20多年,尚是一个半剝夺政治权利状况的就业人员,不是一个正式的工作人员,老了没有退休权利,这个一年的刑事处分,不但葬送了我整个的前途,亦影响了我子女的前途。为此再次申诉请求,恳请从速处理,不要再拖而不办!”。
十二,1981年9月20日我们母亲赵观荣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院长写信。信中说到贵院派人找到我爱人陈揖生,承诺对判刑一事可以给他纠正,然而此事拖至今日,已达近两年的时间,仍无下文。我们曾反复写请求书、申诉书,以及到你院人民来访接待室询问,并致函你院吕副院长,请求从速办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现在我再次表态:“经济问题不计较,唯一要求对我爱人政治上平反,他还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我身体也不好,子女不在身边,他回来也可以照顾我”。
十三,1981年12月6日我们兄妹又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去信函。信函中叙述了父亲参加红军当军医、教员及参加长征的情况,也介绍了他响应党的号召参加联合诊所,并作出了贡献,却遭到逮捕判刑的处罚。对此,我们多次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他们答应可以纠正,但却一直拖着不办。我们向你们反映,并不要求对我们父亲按老红軍待遇进行对待。仅仅要求给以协助,加速平反这一冤案的工作。以使曾为中国革命有一定贡献的老红军战士能愉快地渡过晚年。并附上陈揖生(曾用名:胡广仁)的简历。
十四, 1981年12月9日我们兄妹又向省高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写申诉书:“关于对陈揖生1957 年无辜被捕判刑冤案的申诉—-谈谈对判决书的看法”。这个看法可以说明陈揖生无罪,对他的抓捕判刑完全是错误的,是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看法一一分析了“判决书产生的历史背景”;“判决书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产物”;判决书在一系列问题上违背了党的政策;判决书既武断又歪曲事实;判决书充滿了不实之词。殷切期望复查此案的同志,很好分析判决书和那个时候所凑起来的一切材料,从中也可以得出陈揖生无罪的结论。
十五,1981年12月12日我们兄妹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去信函:信函称1981年12月10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人告知我们,对此案的纠正问题,已报给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为了尽快的,实事求是的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解决我们父亲的冤案问题,特将我们申诉中有关冤案的《事实真相》及《对判决书的看法》的材料寄给你们,请能认真研究、比较,以作出正确的合符事实的结论。实际上是表明了我们的态度:要求 宣告无罪的平反判决书不能留尾巴!
十六,1982年1月13日上午9点,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室,法官谢礼洪、华成芳两同志代表市法院,用口头形式向我们全家通报:近三年来,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陈揖生同志无罪,撤销刑事处分,彻底平反。宣布上述结论后,征询了我们的意见,并介绍了对善后工作所做的努力和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于无任何单位接收安置我父亲,法院无法也不可能再做善后安置工作了。为此, 他们要求我们自已去做。并要求我们对经济问题不要计较了。就此,我们父亲 如得不到妥善安置就将落得一个"有罪有饭吃,无罪无饭吃"的凄惨局面!至止,我们也落得了一个自已去落实安置工作的困局。无奈,我们只好承诺:善后工作我们自已去做,只要政治上平反,经济问题我们可以不计较。我们表态后,法院没将四川省高院的宣告无罪的平反判决的法律文书交给我们。
十七,在这之后,我们无数次的向中央、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书面反映,千辛万苦,费了不少精力,奔走于各机关部门,不断进行走访、信访,登门拜访有关领导,递交有关材料,并向新闻单位反映情况,四川日报就此还摘录编印了"内参",报送给了省.市有关主要领导。终于得到了中共重庆市委的关注,市委副秘书长任群亲自出面解决,并于1982 年10月6日派市委组织部的赵文涛同志到省二监狱(劳改就业单位)找陈揖生了解情况并听取他的意见。最终,市委办公厅于1982 年7月12日向綦江县委发出了“关于解决陈揖生平反善后安排的指导文件”,并由市委组织部出面协调、落实。(我们父亲的善后安置问题可谓困难重重 ,各有关单位互相扯皮推诿……。法院都无法协调解决,确叫我们自行去协调,可见其艰难程度之大,勘比平反的难度,甚至还要大些。后续我们将对此艰难过程作编辑、整理、记述)
十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才于1982年11月9日当面向陈揖生宣布和递交了1981年12月18日发出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1)川法刑二字第136 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被扣压了将近一年才发给,真是荒唐!)。同时,也交了一份给省二监狱。至此陈揖生才被放回家。
十九,历经三年零九个月的艰苦历程,通过我们楔而不舍的努力,最终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陈揖生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将爱克斯光机折价入所,不属牟取暴利性质。原判定性判刑均属不当。据此,特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57)刑字第263号和本院(58)刑三上字第36号两个刑事判决;二、对陈揖生宣告无罪。这实际上就是全盘否定了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判决书,推倒了全部不实之词,宣布了陈揖生无罪,彻底平了反,没有留任何尾巴。为此,对红军医生、教员陈揖生的冤案得到平反,我们感到十分欣慰!须经众多的艰辛、困难、曲折,总算没有白费力!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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