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从中央到县级,都设有“人民检察院”。它来源于旧的“察院”制度,唐设监察御史,其官署叫“察院”,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简称“察院”。又明、清两朝,各省设巡按御史,其驻节的官署,也叫“察院”。明代的都察院,设御史若干人,其职责是“专管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项”,与今之“人民检察院”,职责大体相同。值得国人深思的一个问题,就是从古代的“都察院”,到了今天的“检察院”,为什么都用笔画多的“察”字,而不用笔画少的同音的“查”字?
这要从“察”字为何从“祭”说起。
“祭”字至今还是常用字。“祭神”“祭祖”“祭奠先烈”等语,国人大都耳熟能详,在深度迷信神、祖主宰世人命运的上古,更把祭祀神祖视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头等大事。《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年)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戌。”“祀”指祭祀,“戌”指战争。在先秦时代,我们先祖普遍认为,祭祀神祖,是比战争还重要的国家第一等大事,对于天下如此特等大事,从天子到庶人,都必须斋戒沐浴,诚敬诚恐。祭者,忌也,在祭祀的每个环节,都忌惮谨慎,不允许有点滴差错的。《曹 论战》说:“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连贵为鲁国诸侯的鲁庄公,祭祀时所用祭品牺牲玉帛,都不敢随意加减,严格按规定行祭,这叫“信”。
上古祭祀分两种,不杀牲之祀叫“荐”,杀牲而祀叫“祭”。“祭”字甲骨文作,会意字,右象一只手(又),左象一方牲肉,方肉上下与手上诸小点,代表血滴,说明这是杀牲之祀,金文繁化作祭,中间加“示”表神主,即神祖的牌位。小篆承之整齐化作,隶变笔画化作“祭”。《说文》:“祭,祀也,从示,以手持肉。”
上古把祭祀神祖视为“政教之本”,“国之大节”。周公制礼作乐时,便对各种祭祀,作出了规程繁琐、等级森严的规章条例。例如国王和诸侯,祭祀时可杀牛、羊、豕三牲,称“太牢”,公卿大夫可杀羊、豕二牲,称“少牢”,士只能杀一豕,称“特牲”,平民百姓只能用鱼炙,不可越等,亦不可增减,稍有不合,就是违礼违法。
周代是典型的宗法社会,最隆重的祭祀是在祖庙或族庙、家庙的祭祀。周人为此特造“察”字,小篆作,隶变笔画化作“察”。会意字,上从“ ”,代表宗庙,下从“祭”,表示在宗庙里的祭祀。在宗庙举行祭礼,十分盛大隆重,为使每个细节不出差错,需要反复察看,不容点滴失误。《说文》:“察,复审也,从 ,祭。”段玉裁说:“从 者,取复而审之,从祭为声,亦取祭必详察之意。”
中国政治上的监察制度,是从君主利用御史开始的,秦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御史大夫,相当于今日中央总检察长,至明代改称“都察院”,主要掌行弹劾官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这就要求御史人员要象古人行祭那样,抱着对神祖的绝对敬畏,对所办案件,诚敬诚恐,慎之又慎,不容许有点滴差错,故“检察”“警察”“检察官”用“察”而不用“查”,今之检察官,即古之御史,而御史犯法在古代法律中是要“罪加三等”的。
而“查”字很晚出,《说文》所无,形声字,从“木”“且”声,通行本作“查”,本义是木筏。假借为“查访、调查、查问”用字,是远没有“察”字那么神圣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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