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选项(共 28 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3.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4.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
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资补助□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基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从中选取一项或多项。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 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5.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6.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7.地方政府可采取的有助于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政策,请注明。
附件 2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一、必选项
(一)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二)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三)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测算提出基本养老床位的普惠价格及提供具体明细,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立价格随 CPI 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四)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分级服务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提供床位均用于普惠性养老用途,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督。
(五)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七)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
(八)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九)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十)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十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落地。
二、自选项
(一)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体系。
(二)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三)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国各地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用。
(四)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五)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六)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附件 3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 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 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 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充分征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资金分解下达的责任主体,城市政府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城市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