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银保监局:
为指导各地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服务工作,精准对接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群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建立完善覆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健康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近2.5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其护理需求明显高于全体人群平均水平,对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客观要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
(一)适用范围。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以及通过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等。
(二)评估对象。需要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评估标准。相关医疗机构可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表(试行)》(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分情况,见附件1)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试行)》(见附件2),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
(四)需求等级。根据老年人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的评估结果,对照《护理需求等级评定表(试行)》(见附件3),将老年患者护理需求分为5个等级,护理0级(能力完好)、护理1级(轻度失能)、护理2级(中度失能)、护理3级(重度失能)、护理4级(极重度失能)。
(五)评估机构及人员。原则上,各地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参照评估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不具备评估能力的机构,可以按照“就近便利、保证质量”的原则,委托具备合法资质、有评估能力的相关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相关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当由上述机构内经过省级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担任。每次至少由2名评估人员(至少有1名医师)共同完成评估。
(六)评估要求。各地相关医院、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对拟提供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参照本评估标准开展护理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填写《护理服务需求评定表(试行)》(见附件4)。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三、规范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七)服务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相关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以及上述机构中医务人员和护理员等。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八)服务类型和内容。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3种类型。《护理服务项目建议清单(试行)》(见附件5)主要包括生活护理类、护理与康复类、心理护理类和中医护理类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科学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可根据具体实际增加或细化服务项目,制订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措施,确定服务项目和频次。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四、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九)增加有效供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服务迫切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护理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的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相关医疗机构,增加区域内老年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
(十)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评估能力,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客观、科学。注重对老年护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十一)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借助信息化技术,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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