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彭真同志离开我们三年了。他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在他以80高龄担任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期间,我们看到他一如既往,以惊人的毅力,丰富的经验,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他是在用把因“文化大革命”而流逝的岁月追回来的那样一种精神,执着地继续他几十年来为共和国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倾注着全部的精力,做出了卓越贡献。他的革命精神和崇高风范,令我们追思不已,永远不能忘怀。
转变:势在必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成员,有新中国成立前几个革命历史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也有全国解放前后参加工作的同志;有与彭真同志共同战斗过或在他领导下工作过的同志,也有其他战线上转来初次同他认识的同志。回顾在彭真同志领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那几年,我们亲身感受到了毛主席多年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气氛;深深感到在彭真同志身边工作无比亲切和温暖。 由彭真同志直接主持修改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做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反映了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成果。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和加强最高权力机关的建设,彭真同志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带领大家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他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他提出全党“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他考虑到当时许多同志存在一个怎样适应从原来工作岗位转到人大工作的问题。要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真正按照宪法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首先有一个如何尽快帮助这些同志更好认识人大工作的特点,改变工作习惯、工作作风的问题。他为此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从第一次常委会和第一次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开始,他就以50年代参加第一部宪法制定工作,80年代初主持宪法修改工作,战争年代领导革命政权建设工作,建国以来长期主持法制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建设工作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他对宪法和法律的精深理解,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对一系列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做了生动实际、深入浅出的多次讲话。“实施宪法的核心问题,是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一刻也不能忘记或者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贯穿了整个宪法,也是我们治理国家的指导方针。”“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坚持党的领导,尊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的权力,十亿人民的命运放在人大,平时在它的常委会。”“人大是集体负责制,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是很大的,参与决定国家大事,参与行使国家权力。”“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做出决定,这样做比较可靠。”这一系列重大原则,对于刚刚走上最高权力机关岗位的每一个人,都是巨大的鞭策,使大家自觉地重新学习,努力适应新的工作,以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关于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问题,彭真同志根据人大工作的特点,十分强调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彭真同志认为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还要加强同选举单位,与群众的联系。与群众的联系紧密了,了解的情况就会比较客观、全面,决定问题就会比较正确。彭真同志一直在考虑如何加强和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问题,还分工由廖汉生副委员长专门做了调查研究。彭真同志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就是一个很好的联系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联合起来,共同来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着要讨论、要决定的问题,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把各方面、各地区的意见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使通过的法律、决定的问题能反映出代表们的意见,考虑得更周到些。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重在了解情况,便于我们解决问题,而不在跑了多少路,见了多少人。”
立法:呕心沥血 摆在六届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面前的立法任务很繁重,一些重要的迫切需要的法律有待制定。彭真同志关于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准则,把成熟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指导思想,并且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规范了审议法律的程序,坚持严肃立法,使立法工作在这五年中大大前进了一步。 彭真同志提出,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进行调查要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干部、工人、农民、专家、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意见。他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也是这样身体力行的。 1985年初,国务院将矿产资源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对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和这个法律草案的内容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彭真同志提出,依照宪法,必须巩固国家矿山的主体地位,对矿产资源必须加强保护。经过热烈议论,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在总则中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并且有针对性地作了多项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规定,最终,绝大多数常委委员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列席会议的同志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就在法律草案即将通过的前夕,法律草案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地质矿产部、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受到指责。彭真同志深夜了解情况后,沉思良久。宝贵资源必须珍惜、保护,滥采破坏资源必须遏止、制裁,竟然成了问题!随后国务院将议案撤回研究修改,法律草案未能及时交付表决。他一直予以关注。三个月过去了,年底,他在外地视察工作中,又一次反复思考,竟彻夜不能安枕,凌晨,他着人向中央转达他的意见,矿产资源法不能再拖下去,请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尽快提出对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以便尽快完成法律草案的修订,由国务院再次提请最近一次常委会审议,尽早予以通过。经过工作,这部重要法律最终在1986年3月颁布了。 1986年3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始审议时,常委委员们对这个法律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争论十分激烈。两种意见针锋相对,法律草案无法通过。彭真同志当即指出,制定破产法,必须解决什么问题,要研究清楚。从法律角度考虑,做些什么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还得政府做决定,这么复杂的问题,要再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补充修改后的破产法草案,分歧依然严重。彭真同志对审议情况十分关注,亲自研究,彻夜思考。 根据彭真同志的几次讲话,在第十七次常委会期间,连续三次举行联组会,就是否在那时制定破产法,怎样制定和制定一个什么样的破产法,进一步展开讨论。常委委员们发言十分踊跃,气氛十分热烈,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法的很多疑难问题的探讨得以深入,并逐步找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热烈讨论的场面,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后,在全国引起非常强烈的反响。很多人从这里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问题这样认真,民主气氛这样浓厚,从而增强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经过激烈争论,反复研讨,将这个法律草案的名称由《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改为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在该法的第四条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写入法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这个草案又经过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反复细致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八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当我国开始进入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有一系列新问题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是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还缺乏实践的经验,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经验不成熟的不能立法,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待。彭真同志在一段时间里反复思考这个问题,找有关副委员长和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探讨研究,提出了若干方案。最后提出一个办法:就是经第九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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