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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起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出台内幕
2015-10-27 21:12:06
作者:田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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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了避免重演“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社会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适应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1979 年,刚刚复出的彭真同志受中央委托,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就领导草拟出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并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在停顿了十几年后迈出的重要一步。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记述彭真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内幕。

    粉碎“四人帮”为恢复和重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创造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 年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从1949 年10 月到20 世纪50 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法制初创,以1954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为标志,确立了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当时,彭真先后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分党组书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身份,主持领导了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但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一时形成了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
    1976 年10 月6 日粉碎“四人帮”,使恢复和重建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主义法制具备了条件。
    粉碎“四人帮”后,中共中央越来越认识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77 年8 月党的十一大召开时,华国锋在政治报告中宣告结束“文化大革命”的同时,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保护人民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此后,法制建设工作开始启动。
    1978 年2 月,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讨论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为召开五届全国人大做准备。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时,华国锋、叶剑英在讲话中都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华国锋指出,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讲一段法制建设问题。2 月26 日,华国锋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我们要根据这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和通过的新宪法,吸取二十八年来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经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法律。要广泛宣传,教育人们树立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观念。干部要守法,群众要守法,人人都要守法。”3 月1 日,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提出:“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会后,承担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法组充实了人员。6 月,中共中央成立了由纪登奎任组长、黄火青和赵苍璧为副组长的政法小组,领导包括立法在内的政法工作。鉴于当时急需审理积存的和新发生的案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的权益,政法小组决定立法工作从制订刑法和民法开始。
    至此,恢复和重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列入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要日程之中。

    彭真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持立法工作

    1978 年10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研究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时,华国锋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从1979 年起,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11 月10 日至12 月15日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在讲话中都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其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作出决定,并在公报中专门写了一段。
    经华国锋批准,新中国成立后长期领导、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的第三天,从“流放地”陕西商县被接到西安,三天后回到北京。华国锋虽然没有与彭真一起共过事,但是他对这位山西老乡,早在参加革命后,就已知晓。华国锋在湖南和中央工作时,对彭真有了更深的印象。粉碎“四人帮”后,华国锋在“揭批查”和平反冤假错案中,对彭真坚持真理,与林彪、“四人帮”两个集团进行斗争的事实,有了更多的了解。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讨论彭真的平反和安排工作时,华国锋支持尽快解决平反问题和安排工作。在中央的平反决定正式下达前,华国锋就于1979 年2 月13 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与彭真谈话,除谈了中央决定为他平反外,明确提出让他出席即将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设立的法制委员会主任,协助常委会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领导立法工作。法制委员会的委员由彭真提名。
    彭真对中央的安排非常满意。谈话后,他很快提出了包括领导、专家在内的80 人的法制委员会名单。2 月23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并通过由80 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副主任胡乔木、谭政、王首道、史良、安子文、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陶希晋、沙千里等。
    会议结束后,彭真立即展开了建立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他一方面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法制委员会必要的办公条件,一方面向中央政法小组、中央办公厅政法组了解前段立法工作的情况。为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律,彭真于3 月8 日指示武新宇和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汉斌起草给我国驻英、美、法、日、南、罗、匈、苏等国使馆及驻联合国人员的电报,请他们收集驻在国和联合国的法律法规,备研究参考。与此同时,彭真和各位副主任于3 月9 日开会,研究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会上,彭真根据华国锋与他谈话时提出的立法意见和邓小平、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的立法意见,决定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6 月下旬召开前,先集中搞出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急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彭真指出,要在较短时间内拟定出这些法律,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法制委员会要同他们分别研究讨论,共同草拟。
    3 月13 日,彭真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明确法制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管立法,主要是从政治上、原则上审查法律。当前法制委员会首先要抓紧搞刑法、刑事诉讼法,两法要平行作业。他提出由武新宇、陶希晋负责草拟刑法,高克林负责草拟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部负责草拟,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草拟它们的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计委草拟。彭真提出,从现在开始到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只剩下几个月时间,要争取开会时把这几部法律提到会议上审议。为此,他强调:“要白天、夜里干,不然5 月中旬怎么搞得出七个法?还不到两个月时间。光这也不行,还要请一些外面有经验的人,如法学所、大学法律系等。”“在座的,有的90 多岁了,有的80 岁,我较年轻,76 岁了。”“要找几个苦工,我们不能做苦工了。”“现在人民来信很多,昨天挂号一百五十多封,说明大家对法委有很高希望。”会上,大家情绪高涨,纷纷表示,一定要抓紧时间,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前,把中央要求的七部重要法律搞出来。

    “ 文化大革命”前彭真主持起草的刑法33 稿半途而废

    在七部法律中,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也是起草工作量最大、最复杂、最难的一部法律。改革开放新时期刑法的制定,不是凭空而来的,是以新中国成立后在这方面的长期探索,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前彭真主持起草的刑法33 稿为基础的。
    新中国最早开始起草适合国情的刑法,可以追溯到1950 年。中共中央于1949 年2 月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新中国成立后,在政务院成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董必武、彭真任正副主任,开始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领导草拟法律的工作。同时,成立了主管国家法律工作的法制委员会,由王明任主任,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下,主管国家法制工作,审查、草拟和整理国家的法律、法规。董必武、彭真要求法制委员会在各解放区实施的有关刑事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从新中国的实际出发,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草案。到1954 年9 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法制委员会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等。
    1954 年10 月29 日,彭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传达毛泽东关于“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的指示,提出当前首先要“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会后,起草这四部法律的工作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进行。1956 年11 月,在彭真主持下,刑法草案写出13 稿,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以及法案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同时送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室根据收集来的各方意见,于1957 年6 月中旬完成22 稿。6 月26 日上午,彭真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第34 次会议上审议刑法草案时作了说明。会议同意将刑法22 稿发给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征求意见。27 日,彭真主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刑法22 稿。28 日,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7 次会议上就刑法22 稿起草过程和有关问题作了说明。会议决定待征求代表意见再修改后公布试行。7 月15 日,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将刑法草案审议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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