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刑法草案即将公布试行并征求意见时,情况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使刑法草案未能公布试行。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此时由整风运动引发的反右派斗争正在迅猛展开,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左”倾偏差,使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严重曲折。此后,又开始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左”的偏差越来越对正常社会生活产生冲击。这种形势下,否定法律、轻视法律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滋生,导致刑法的起草并试行被迫停滞。 1962 年1 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总结“大跃进”以来经济建设工作的经验教训,刑法起草工作出现转机。会后,毛泽东于3 月22 日针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民法、刑法一定要搞。”根据这一指示,彭真立即组织法律室对22 稿刑法草案进行修改。11 月,彭真决定将22 稿发给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11 月12 日,彭真在会上讲了立法的问题,强调不能无法无天,拘留、批准逮捕、逮捕、起诉、审判、劳改等,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要符合法律程序。1963 年7 月,彭真将修改后的刑法草案33 稿报送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建议经中央审查后送全国人大审议公布实施。 令人惋惜的是,1962 年9 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之后党在政治上“左”的错误再度发展起来,紧接着又在城乡开展了以“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重点的社教运动,继而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虽然刑法草案33 稿经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原则审阅过,但是一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因此一直未能公布施行。在长达30 余年的时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竟然没有一部正式的刑法,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中,是极少有的现象。
彭真提出以原刑法33 稿为基础修订新的刑法
粉碎“四人帮”后,从党的十一大和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法制起,就由中央政法小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开始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到彭真出任法制委员会主任时,已经起草出刑法修订二稿。 1979 年2 月26 日,黄火青将由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主持修订的刑法二稿送彭真,并说明“未经政法小组讨论”。彭真接到此稿后,立即认真研读。他发现,虽然刑法修订二稿是以原刑法33 稿为基础,但是加进了不少“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思想下的内容,把应由党纪、政纪处理的问题混进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中,打击面宽得惊人,有把打击锋芒引向人民内部矛盾的危险。为此,彭真在1979 年3 月9 日主持召开的法制委员会第一次立法会议上提出,不能以送来的修订二稿为基础修订刑法,而要直接以原33 稿为基础。大家听了彭真的说明,一致同意。 会后,以33 稿为基础的修订工作紧张地展开。3 月19 日、21 日、24 日,彭真连续主持会议,听取各修订小组的汇报,研究修改刑法问题。3 月下旬到4 月初,彭真不顾高龄,与修订人员一起讨论修改。许多地方,彭真亲自执笔进行了修改。 他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有: 关于死刑,建议将反革命罪一章各条中原有的“死刑”都删掉,只在末尾概括地写一条。彭真说明,这样规定,在执行中可以少判点死刑,同时也不束缚我们的手脚。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问题,提出增加三条:(1)严禁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2)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3)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关于刑法任务,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后增写:“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 关于管制刑问题,增写:“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不得对公民实行管制,违者应受行政纪律或法律处分。” 关于没收财产问题,增写:“不得株连家属应有的财物。” 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一章,增写一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人、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彭真的上述意见,最主要的考虑有两条:一是从法律上防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的事再发生;二是刑法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主持修订刑法的工作中,彭真十分注意充分发扬民主,让刑法起草小组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注意倾听参与过制定刑法33稿的专家、懂西方国家刑法和懂苏联、东欧国家刑法的专家的意见,引导大家讨论、比较、研究、分析,集中大家的意见,根据中国的实际来确定条目。对于修订中争论较大、涉及重大问题的条款,彭真反复同法制委员会相关专家研究,与各国现行的刑法比较,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修改方案,起草有关条款,力争做到严谨、易懂,便于施行。到5月中旬,在彭真的主持下,形成了修订草案稿。
彭真向中央政治局汇报刑法修订情况
在修订刑法的三个多月中,彭真两次向中央政治局汇报修改情况,提出刑法修改中遇到的问题,请中央审议和听取中央政治局的意见。 第一次汇报是在4 月初。彭真主持法制委员会对刑法草案搞出修正第一稿后,于4 月8 日向中共中央报送此稿,同时送上《关于刑法草案修改意见的请示报告》。《报告》首先说明了刑法草案修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考虑,继而汇报了修改中的主要意见和问题,有以下6 条: (一)刑法草案的打击锋芒仍然是针对反革命和其他敌我矛盾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的。这次对反革命罪尽可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以推翻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为目的的行为”是反革命罪。 (二)减少了死刑条款。1966 年前,毛主席一再提出尽量减少死刑,实际上当时社会秩序比较安定,判处死刑的也日益减少。现在建国已经30年,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所造成的暂时的社会秩序混乱现象,已经有所好转,估计在整个形势日益安定团结的情况下,会很快进一步好转。因此,无论从实际需要或者从影响来考虑,我们觉得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应尽量减少。原来33 稿有死刑条款27 条,这次修正后只剩5 条。同时,为了不束缚自己的手脚,反革命罪这一章中去掉了12 条死刑条文以后,又规定了一条可判死刑的总的规定。 (三)为突出体现工农联盟问题,刑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刑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全国各族人民在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同时,还明确规定刑法要“保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 (四)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民主和法制的任务,在刑法中一面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护人的人权、财权和民主权利;同时又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五)很多同志希望在刑法草案中解决的问题更多些。但因为定了法就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实际上不能执行或者无把握,倒不如不定,不如暂先解决经验成熟了的问题,将来另搞一些单行法规、办法,待经验和问题成熟时,再补入刑法。因此,把一些不成熟的条款删去。 (六)估计这个刑法草案公布以后,干部和群众会要求用它来处理“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严重问题。我们的意见,“文化大革命”中的问题原则上在“揭批查”运动和落实政策中去解决,一般不按这个刑法草案追究责任。 彭真把这一报告送给中共中央时,正值华国锋主持召开中央工作会议,集中讨论调整国民经济和政治经济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华国锋将此报告批给中央政治局各委员审阅,并主持政治局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彭真提出的意见。 第二次汇报是在5 月中下旬。彭真将法制委员会的刑法修正第一稿送中央后,继续紧张地对刑法一稿进行修改。到5 月中旬,他把修正第二稿报送中共中央秘书长胡耀邦,并提议:“在中央批准后,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查,并请他们在6月5 日前将意见报告中央,以便在提交人大前再做修改。”为使中央了解修正二稿对修正一稿的修改情况,5 月22 日,彭真向中共中央送上《关于刑法草案的几点说明》,有12 条,内容为: (一)第一条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二)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2 条)。 (三)刑法是解决刑事犯罪的问题,是处理法纪问题的,而且在法纪中还有刑法与民法之分。决不能把属于党纪、政纪和民法处理的问题,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不能企图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 (四)刑法的打击锋芒是针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现在又必须特别防止扩大化。 (五)刑法增加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第129 条)。还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第134条),严禁聚众“打、砸、抢”(第135 条),严禁非法拘禁(第141 条),严禁诬陷迫害,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包括犯人)的依反坐原则论处(第136 条)。这是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关于有些人利用大字报诬陷和诽谤好人的问题,只在诽谤罪一条中作了规定。当然,在检查总结工作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问题时的不同意见和反驳,必须同诽谤、侮辱、诬陷严格加以区别。 (七)刑法既要充分保护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又要充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所以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第156 条)。 (八)与第一次汇报的第五条基本相同。 (九)关于刑种。管制是我国长期行之有效的办法,敌人是害怕的。对于不必关起来的犯罪分子,采取管制的办法,可以少捕。放在群众中监督,在原单位劳动或工作,又可以不致影响他们家庭的生活。对反革命集团的一般成员和罪行较轻的都可以采取管制的办法。过去拘役与徒刑除了期限长短不同外,在执行中没有多大区别。这次规定被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以示区别。 (十)与第一次汇报的第二条基本相同。同时补充说明死刑现在还不能废除。为了贯彻少杀的方针,恢复“文化大革命”前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审核批准的做法,保留我国独创的死刑缓刑的规定。 (十一)与第一次汇报的第六条基本相同。 (十二)刑法公布施行后,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为此,必须进行宣传教育和各种准备工作。建议刑法1980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 报告及修正稿送到中央后,5 月29 日,华国锋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听取彭真的说明和汇报,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稿,同意将两法草案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交付讨论,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邓小平在会上提出:“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比较成熟,当然,肯定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将来发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修改。现在可以正式公布,不再试行。” 1979 年6 月18 日至7 月1 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6 月26 日,彭真在会上作《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的报告,着重讲七个法律的重要性和主要精神,通过后如何贯彻执行等问题。人大代表对七个法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并投票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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