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会议上还是有一些意见,但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讨论和调查研究,总体上看法趋同。11月23日下午,在举行联组会的时候,彭真作了语重心长的谈话,把村民委员会的意义讲得很透彻。他说:“群众自治、村民委员会,现在大部分地方搞得好,有些地方也有些问题。于是有些同志就说:‘咱们的基层群众根本就不懂得民主,怎么实行民主根本不懂,即使搞自治也搞不好。’但是怎样才能让群众懂得,光有一点民主的说教还不行,要通过民主的实践来解决才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说不上民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又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就是长期以来,我们自上而下的很多,自下而上的东西很少。那么现在我们实行这样一个村民自治的办法,是一个基层民主最广大的实践。这就是说,群众在一个村范围里涉及到公共事业、公益事业这些问题,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交给群众自己去办,怎么提出问题,怎么讨论问题,怎么用民主的程序来决定完全交给群众自己去办,这样群众自己就一步一步地学会了民主,养成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掌握民主的操作方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看村委会是个最大的民主训练班。老百姓现在如果通过这种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地体现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村委会要抱着一种热情支持的态度,都应该懂得它建立的意义,采取热情、支持、扶持的态度,做不好的应该帮一把,尤其不要像1953年那样硬布置,不应该由政府干的事情也让政府来干,要是那么弄就把村委会搞垮了。”
11月24日下午,由于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讨论酝酿,闭幕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为了慎重,彭真还是提出试行,即“我们有些做法,还不是很成熟,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便将来修订正式施行”。就这样,历时4年,经历了3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彭真先后发表7次重要讲话,反复修改30次(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终于诞生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诞生了,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负责,各地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在试行过程中,仍然有不同看法。特别是在1989年以后一段时间,很多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评。
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
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村民自治原则是好的,但现在超前了,农民群众还不具备必要的民主素质,目前村委会仍然应该是行政组织。
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乡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关系在实践当中行不通,现在乡政府是工作难做,任务贯彻不下去。
在这种舆论思潮下,有极少数地方搞起了具有行政性质的村公所。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刚刚试行不久,就面临着一个生存困境,随时有倒退的危险。
这时,彭真已年过八旬,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岗位上也退了下来,但他仍然关注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1年,他再次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问题和当时的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做了一番交流。
崔乃夫: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得比较好,自治性质,指导关系,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彭真:是啊!是正确的!
崔乃夫:老百姓说是为他们起草的法。
彭真:是啊!
崔乃夫:高层领导也接受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试行法。
彭真:是试行。
崔乃夫:我看不急,想再试两年。现在还有些人思想不通。再过两年情况就更好了。那时再修订。
彭真:再试行两年,这是一条道路。中国这个国家怎样才能够持久,根本的问题是群众路线问题。通过群众,由群众通过,集中起来,再坚持下去,自己当家作主。
崔乃夫:您给我第一次讲自治时,我还不通。后来我想了很久,又通过实践,现在思想完全通了。
彭真:你可以写文章,提倡村民自己管理,但不去批评一些不同认识。
崔乃夫:最近我正在写文章。
彭真:村民自治,我说的话,我可没有直接管啦。
崔乃夫:我们在搞,李学举、白益华他们在搞。
彭真:可以说,我们搞了一个根本问题。过去马克思讲,无产阶级脖子上有锁链,得到天下就丢掉了锁链。有了国家,有了政权,有了大大小小的权力,现在你管人,也还是勤务员,人民的公仆。毛主席讲,你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的参谋,要为人民做事情。现在有些人不是为人民办事,把老百姓丢了。所以,有了政权以后,要坚持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这是我们的宗旨。村委会怎么办事,怎么搞,我是愿意继续听你们的意见的。
彭真的这次谈话对坚持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给做具体工作的人很大鼓励。
1994年,根据将近8年的实践,民政部开始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1995年5月,民政部召开部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我国村民自治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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