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还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的称职的干部,不能把一些不能胜任的干部当做包袱推给公、检、法。还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任务的。” [2][P26]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第十部分“党的领导”中指出:“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 这是一个老问题。有人提出,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响。这样讲,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检、法互相制约,也是一种干涉,不允许吗? 工、青、妇对审判发表一点意见,也是影响,这都不行?甚至审判员个人都要独立,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领导.只能他一个人说了算,那怎么行呢?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不要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实行垂直领导,脱离行级党委的领导,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向党委保密、封锁,或者只向党委反映片面情况,脱离党委领导,就要出乱子。在这方面,中国、苏联的经验教训是不少的。” [1][P416]“在党的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传统,有很丰富的经验。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这就是说,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否则.工作就做不好。” [1][P417] 1982年7月22日彭真在《新时期的政法工作》第七部分“政法队伍”的讲话中指出:“政法机关的任务是很繁重的,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必须纯洁。政法队伍要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即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无论党员、非党员都要以这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1][P431]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 [1][P516] 1987年3月31日彭真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党的领导、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专门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与群众结合,就威力无穷,也能避免或者少出乱子。我们过去是这样做的,现在和将来还要这样做。” [1][P604-605] “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在我们的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件事,不由党来领导,谁也领导不好。政法部门要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没有党的领导怎么行?当然,政法部门也不要把什么矛盾都上交给党委,一般的案子,一般的事情,依法去办就是了。重要的问题,重大疑难的案子,牵连到这里那里,事关重大。一定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正确处理问题。”“我们政法队伍一定要增强党性,消除派性,增强团结,增强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好,更好地尽到对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责任。这也就是党的希望,国家的希望,人民的希望。” [1][P605]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机关的检察权、审判权只具有相对独立性,都必须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实施法律。
参考文献: [1] 彭真,《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3] 董必武在《当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8。4)的讲话中,关于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有如下类似论述: “司法工作怎么样跃进,怎样跃进的好,我们还没有想好,你们(指各高级法院---引者注)是先行的。在政治上你们不可能靠最高人民法院,政治嗅觉最灵敏的是党中央,在行政上是国务院。国务院了解情况也快,因为行政工作可以来取许多行政措施灵活得很。行政工作也有个行政法,但行政法不像审判工作的程序法那样必须经过立法手续,它形成容易,改起来也容易。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员密切。这三个机关中神经最灵敏的是行政部门的公安部,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在群众中,每一个村都有一个公安员,法院的组织只是到县,法院的构成也不像行政部门的上下级那样密切。主要是靠地方党委领导,假使上级法院与地方党委的意见不一致,你们应该服从党委。法院离开党委的领导要想前进一步办法是不多的。 审判是法院的主要工作,在法院来说其他工作没有做好,只是有缺点,审判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完成任务。因为其他工作别的部门可以做,审判工作只有我们这一个部门做;在司法系统来说,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线索,但是等到法院发现时,往往已经迟了。许多事实表明,大案件几乎都是公安机关搞出来的。419公、检、法是整个司法系统统一体的各个环节,好比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样,互相有影响。法院在司法系统中是一个环节,因此许多工作都要配合着搞。法院是管审判工作的机关,就国家分工来说,法院的工作是最单纯的,但就每个案件来说,法院的工作又是最复杂的。案件以无限形式表现出来。有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呢?没有。因此,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投入全副精力,要仔细分析、比较、研究它的差别性。我们的工作是靠脑力劳动,不像搞生产那样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规格,例如工业,投入生产五分钟就能见效。办案子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棋子可以套的。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工要由法院来作审判工作。法院是最后一道工序是不是就不重要呢?不是。从法律上看,杀人要我们点头,不然不合法;想翻案也要依法才行,这就不能说不重要。国家之所以设法院,是因为它是重要的、必要的。当然,重要并不是超乎其他机关之上。法是人搞的,没有什么神秘,但法是科学。为什么法律规定二十三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当审判员,其他干部并没有这样的年龄限制呢?就是由于当审判员,要懂得些法学知识,还要懂得人情物理。作审判工作,只懂得法,不懂人情物理,法学博士也不一定能搞好审判工作。”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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