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人人平等——彭真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平等、机会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平等。”[76]而平等概念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讲过,在一个被称为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必须平等的对待政府和公民”。[77]王名扬先生在谈到美国行政法时说:法治意味着“一切阶级服从于由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法治原则排除官员不遵守一般公民所遵守的义务或者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78]从这个角度说,没有政府、政党与一般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就会有法外的特殊主体,那样的话,法治就不会彻底实现。 彭真法制思想肯定了平等在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上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法律的遵守,都要严格贯彻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如彭真所说:“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他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7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是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法制建设思想的精神实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性、广泛性和真实性,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国的全面确立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也反映了彭真极大的理论勇气。 4.1.4以史为鉴——彭真法制思想的历史内涵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本质的区别。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非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没有丝毫联系。因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对于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应当参考借鉴,批判地继承和吸收。既不能不加分析地把它们承袭下来和照搬过来,也不能完全加以拒绝而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对此,彭真明确指出:“要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教训,这一点很重要。”[80]彭真法制思想正是在总结国内外的法律及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中得出的正确的理论,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史为鉴是彭真法制思想的历史内涵。 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彭真认为: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规律和特征,也有着许多可供吸收借鉴的内容。我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它们是我国几千年文明发展的结晶,体现着我国的民族传统和价值取向,体现着我国人民几千年的法律理想和价值追求,其中不乏至今仍闪耀着光芒的思想精华。这些内容与现实需求结合后,极易被我国人民所吸收,我们应该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继承这份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着广泛的联系和频繁的交往,在许多事情上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相互依存,法律的相互吸收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建国以后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彭真法制建设思想的历史依据。我国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和毛泽东对国际国内形势估计的失误,加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党的指导思想陷入了“左”倾,并逐步走向极端。阶级斗争被盲目扩大化,同时社会上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之风盛行,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法律形同虚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彭真在许多场合都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说:“过去我们曾经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强调不够,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无法无天是要吃苦头的,决不能再让它重演”。[81]彭真法制思想正是在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这就成为彭真法制建设思想得以发展的历史依据。 总结历史是为了开辟未来。彭真法制思想以史为鉴的历史内涵,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这样,不仅可以为我国政法工作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不断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而且也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的顺利接轨。 4.1.5循序渐进——彭真法制思想的辩证思维 建国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法制建设已经摆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日程上来,但是法制建设工作却面临着巨大困难和挑战。对此,彭真在认真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则是政策的定型化,法制建设要实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要在执行和实施中逐步完善。彭真法制思想认为法制建设有一个从执行政策到制定法律的过程,应当在实践中经过探索和试验,把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政策,经由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并在以后的实践中反复加以检验和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的实践,事实证明循序渐进这一做法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是正确的。 彭真指出,进行法制建设,还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工作阶段的过渡,并认为这种过渡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将长期存在的一种规律性现象:“先用政策作指导,在探索、试验中,成功的,就坚持;不成功的或者不完全成功的,就修正,就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制定法律。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伴随社会主义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立法工作经常存在着这种过渡。”[82]彭真指出,这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为此,彭真认为由于各项改革正在展开,许多工作还处在试验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只能随着实践经验的成熟逐步走向完备,不能匆忙,不能草率从事。 彭真认为法制建设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必须经过客观实际的检验,必须循序渐进,不能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地搞主观立法。但彭真法制思想并未就此停滞,也主张在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灵活的、积极主动的立法手段抓紧完备。彭真指出:“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是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制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部分的先制定出一部分;不太成熟的,可以先搞大纲、草案,继续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经验,征求意见,等成熟了再定,……”[83] 可见,彭真法制思想包含着循序渐进的辩证思维,即:法制建设是一个没有休止的实践过程,不仅作为法律制定前身的政策需要实践检验,法律制定后也要不断接受实践检验,并根据实践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甚至废止。这深刻地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条普遍规律: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指导人的实践,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获得。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序渐进,以至无穷。
4.2彭真法制思想的重要意义 4.2.1彭真法制思想的历史作用 彭真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南,它奠定了我国法制思想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发展,充分展示了彭真法制建设思想的巨大历史作用。 (1)有助于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从而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在为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和开局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早在建国初期,彭真就亲自抓立法工作,为新中国法制的初创,做了很大努力。1951年,他提出应该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他主持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纳入法制轨道。1954年,彭真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及《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宪法和法律规范。接着,彭真又开始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54年到1957年,中央政权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就有430多个,1956年中国成为世界公认的社会治安最好的国家之一。彭真法制思想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奠基和开局工作做了杰出贡献,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 其次,为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79年2月,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刚设立的法制委员会主任。他夜以继日地工作,仅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就拟订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使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在建国30年后第一次有了系统的法律依据。选举法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几个法律,把被“文化大革命”“砸烂”、破坏的国家政权机构重新纳入法制的轨道,并对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机构做了一些重要改革,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这七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开创了新时期法律建设的新局面。 从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经济、行政的重要法律。到1988年,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为支柱,并包括经济、行政等方面的重要法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有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彭真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联系着的。建国初,许多人不重视法制建设,热衷于群众运动而对法律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国家面临着大破而未能大立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1953年彭真在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指出,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政法工作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这一总任务服务,在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情况下,我们的政法工作,主要的已经不是进行像过去那样的社会改革运动,而是逐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同时继续完成过去尚未完成的某些社会改革,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彭真致力于创立以民主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其法制思想得以实施,我国制订了诸多的法律、法令、条例,使我们这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几亿人口的大国,迅速地建立起了革命秩序,仅用3年时间就恢复了被国民党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从而进一步的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但是只是孤立地进行经济建设,就会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失去了可靠的保障,甚至会迷失方向。彭真及时提出,新时期政法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基础服务,集中力量打击各种经济犯罪,首先是严重经济犯罪,对于各种经济犯罪,我们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对罪行严重的大案要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抓紧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彭真法制思想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深刻地揭示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必须同步发展的内在关系,它对于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源泉之一 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九届人人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为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从而使这一基本方略具有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至此,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被正式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并非当今时代的特定产物,它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历经艰难险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反复摸索而逐渐形成的,它是到目前为止我党法制思想积极成果的集大成者,是历史积淀的必然产物。历代共产党人都为该方略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彭真法制思想所做的独特贡献是功不可没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彭真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彭真并没有逐字逐句地做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他所作的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实行“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要正确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靠法制管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要求,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等论述,实际上己经涵盖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中的许多重要思想,己经在理论上为该方略做了许多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因此,我们可以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中,包含着彭真数十年参与和领导政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与思想理论上的诸多宝贵结晶;该方略的正式提出并被载入宪法,是彭真终生为之奋斗的理想信念的实现。而依法治国思想事实上己经贯穿于彭真的整个法制思想之中,成为彭真法制思想的根本指导思想,使彭真法制思想时至今日仍然处在中国法制思想的前列。 (4)有助于促使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使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彭真历来重视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要性。1985年,在彭真的主持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并将普法教育逐步制度化经常化。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宏大工程。到目前为止,“四五”普法规划已胜利结束,“五五”普法也已揭开序幕,在全民中开展普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基础工作。 在彭真法制建设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公民的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进行,广大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促进了日常工作逐步法制化的进程,法律与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在一起,正在形成一股日益强大的物质力量,推动着我国向着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快速迈进。普法工作能取得今日之成功,彭真法制思想功不可没。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要将全国人民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至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程度,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彭真所说,普法教育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大事,要经常抓紧,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坚持抓紧进行。”[84] 4.2.2彭真法制思想对我国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 现在看来,彭真法制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正是当前法制建设的主要指导原则和重要内容,大家耳熟能详,并不新奇,但这恰恰说明了它的重大价值和强大生命力,说明了它是经得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考验的,是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的。彭真法制思想的很多内容对于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较强的启迪作用。 (1)依法治国方略是党的集体的理论结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几代共产党人经过反复摸索,吸收借鉴了党八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而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它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从而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 (2)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要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领导必然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快速健康发展;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必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党面对风云变幻、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国际、国内复杂形势能够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3)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以确保广大公民在法律面前真正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4)必须时刻抓紧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不能有丝毫懈怠。目前我国政法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提高政法干部队伍整休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5)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仍然是一项长期性任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应当看到,这一提高的过程就整体而言是缓慢的、渐进的。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还需要我们付出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艰辛努力。
第5章结论 彭真是我们党和国家德高望重、功勋卓著、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爱戴的领导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做出的开创性的卓越贡献,同他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他方面所建树的历史功勋一样,将永载史册。他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和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他的革命精神和崇高品德,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楷模。[85] 在彭真七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他参加或领导了我国二十世纪大部分的重要的历史变革,经历了摧毁国民党伪法统的斗争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历史进程。彭真的法制思想是彭真思想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他为党、国家和人民所做的重大贡献之一。彭真的法制思想来自于他的社会实践,来自于他的深刻思考。彭真的法制思想是他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彭真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和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是我党法制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彭真法制思想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思想,它反映、总结了我党领导人民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进程、基本经验和重大理论。彭真的法制思想深深根植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不仅对解决当时法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起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彭真法制建设思想是科学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这样一种理论来指导。过去我们一直在遵循这样的指导,今后我们还要努力坚持,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彭真法制思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在纪念彭真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10-12(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44[3]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07 [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3 [5]齐一飞.晋察冀边区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A].晋察冀抗日根据地[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182 [6]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l11~l13[7]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3~166 [8]田酉如.略论彭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J].史志研究,2002;3:30 [9]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60~261 [10]顾昂然.新中国立法概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O~21 [1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56~157 [12]顾昂然.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0 [1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93 [1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58[1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25~326 [16]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 社,1989:293~294 [1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40 [18]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63 [1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0]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76 [2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84 [2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40 [23]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70 [2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95 [25]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95 [2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8 [27]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03 [2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67 [29]朱力宇.彭真民主和法制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1 [30]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98 [3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95 [3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96 [33]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68 [3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90 [35]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76~477 [36]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03 [37]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30 [38]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63~264 [39]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45~246 [40]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24 [4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6 [42]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64 [4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69 [44]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93 [45]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96 [46]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78 [5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25 [48]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67 [49]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96 [50]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80 [5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71 [5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88 [53]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15 [54]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31 [55]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88 [5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03~204 [57]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6~407 [58]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5~256 [59]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9 [60]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18 [6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79 [6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00 [6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页 [6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81 [65]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34 [66]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79 [67]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67 [68]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58 [69]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69 [70]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19 [71]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1 [72]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82 [73]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68~669 [7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6~267 [75]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80 [7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80 [77][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7 [7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11 [79]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69~170 [80]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66 [81]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25~326 [82]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71~272 [8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39 [8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81 [85]王汉斌.彭真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卓越贡献[J].中国法学,19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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