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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法制思想研究
2015-10-27 15:58:22
作者:张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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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前言

    1.1彭真生平简介
    彭真(1902-1997),原名傅懋恭,山西曲沃人,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晋察冀分局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城工部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1945年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建国后,彭真担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一职,从1951至1966年还兼任北京市长;1953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从1954年起,任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56年,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1959年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书记处书记。1965年当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文革”中受到迫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平反并复出工作。1979年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80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6月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彭真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建立了不朽的功绩,深受全党全国人民的尊敬和爱戴。”[1]
    彭真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从建国前夕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长期领导新中国政法战线的工作,他从中国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原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新问题,并将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制思想,即彭真法制思想。彭真法制思想是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它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反映、论述和总结了我党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有气势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进程、基本经验和重大理论。

    1.2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彭真法制思想,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因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分别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它对于准确、完整地认识和把握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彭真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奠定了我国法制思想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彭真法制思想可以清晰地把握我国新时期法制发展的历程,能够深刻理解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全面学习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同时,彭真作为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是一位同党的历史紧密相连的重要党史人物,研究其法制思想对于全面完整地认识彭真及其思想体系,对于全面认识党的历史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2.2现实意义
    彭真法制思想是建立在对中国国情的深刻分析和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它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彭真法制思想为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思想武器,为我们进一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法制建设道路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彭真法制思想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大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和叹服。

    1.3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现状
    彭真法制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产物,是中国化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治理论,它在实践中产生和丰富,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彭真法制思想作为一个专门的、中国化的研究课题,国外学者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研究。国内对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主要是在1997年他逝世之后才开始的,至今约有九年时间。研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对彭真法制思想的整体研究很少,罕有能以简洁的思路加以系统贯穿者。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多为阐释或总结彭真法制思想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缺乏对彭真法制思想进行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和研究,理论上缺乏整体性论述,也未就其产生和发展、整体结构,以及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做深入探讨,研究深度、广度皆有限。
    (2)对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未能形成体系,缺乏能够开创研究新局面的力作。单独研究彭真法制思想的学术论文很少,专著就更少。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统计,从1994年至今,关于彭真的文章有169篇,然而与彭真法制思想相关的学术论文却不到20篇,且研究的创新意识不足,观点雷同的较多,课题重复较多,缺少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和有力度的理论分析,缺乏能够开创研究新局面的力作。
    应当说,由于研究时间短,彭真法制思想的内涵又极为丰富,出现上述问题在所难免。但这与彭真法制思想的重要价值终究是不相称的,无论是从现实需要还是从学术需要看,对彭真的法制思想的研究都有待进一步深化。本课题将对彭真法制建设思想从总体上加以分析、论述,使我们清楚、明确地掌握彭真法制建设思想的整体脉络,这对我国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4本课题的研究思路
    对于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其主要思路是,首先探讨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在深入理解其形成和发展的条件及过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彭真丰富而深邃的法制思想及其特点,从而更加深刻领会彭真法制思想的精髓,并进一步明确彭真法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实现对彭真法制思想研究内容上的创新。

    1.5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撰写彭真法制思想研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的方法,即把彭真法制思想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研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得出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对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必须把它与实际相结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确保理论成果自身的学术价值,达到所要研究的目的;文献分析的方法,即在收集学界关于彭真法制思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文献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广泛查阅、搜集、相关资料,力求对其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

    第2章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2.1彭真法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曾经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科学的革命理论都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以特定的社会环境、历史条件和已有的思想理论成果为基础的,是实践的产物,彭真法制思想也不例外。所以,研究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应当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代的背景下来加以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
    2.1.1彭真法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
    彭真直接主持修改、制定了1982年宪法。宪法序言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变革。”序言记载了其中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即: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特别指出:这四件大事的后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使中国人民的命运,使中国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更是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党和国家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实行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提出并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社会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经济建设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这是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开始的新的革命。在建国以来革命和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社会主义在中国显示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为全世界所瞩目。”[4]
    彭真在七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参加和领导了我国所发生的除辛亥革命外的其他上述历史性变革,经历了摧毁国民党政府伪法统的斗争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历程。所以,彭真法制思想是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之中的,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和法制实践的思想产物。
    2.1.2彭真法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思想理论条件
    伟大的历史时代,必然产生相应的伟大思想理论。与20世纪中国所发生的伟大历史性变革相适应,在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中,产生和形成了两个伟大的、科学的思想体系,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这两大理论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可以说,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彭真法制思想得以产生、形成和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思想理论条件。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把中国长期革命实践中的一系列独创性经验作了理论概括,形成了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的指导思想,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结晶——毛泽东思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它将长期指导我们的行动。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培育的党的领导者和大批干部,过去是我们的事业取得巨大胜利的基本骨干,现在和今后仍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宝贵中坚。彭真正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为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充分吸取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坚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即邓小平理论。在该理论的正确指引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彭真正是伴随着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新时期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创造性的重大贡献,从而使自己的法制思想达到了成熟的阶段,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关于法制建设的原则、方针、政策和理论的集中体现。

    2.2彭真法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任何在历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都会经历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彭真法制思想也是如此。由于彭真的一生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及改革开放紧密相联,所以我们可以将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2.2.1萌芽时期(1938年——1949年)
    这是彭真法制思想初步开始形成的时期。彭真开始尝试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是在1938年春到晋察冀边区,同聂荣臻一起领导创建模范的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之后。彭真到晋察冀边区后,一边整理修改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法令、法规、政策,一边在建立起参议会、代表会后,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陆续制定、修改、补充了一批法令、法规、政策,建立起执法机构,并编辑了《晋察冀边区法规记编》,为晋察冀边区以后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彭真的带动和影响下,整个抗日战争中,晋察冀边区都十分重视立法,先后颁布的法令、法规、政策等达309件,[5]为在共产党执政的地区内建立新主主义民主法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解放战争中,彭真到东北任东北局书记后,在创建东北根据地的工作中,仍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他提出:“在政权方面工作之重点是建立省、县临时参议会,切实改造并掌握省、县和市两级政权”,“迅速成立或健全临时参议会”,“迅速改造政权并把它紧紧地握在人民的手里”。[6]从东北回到中共中央工委工作后,彭真主要参加领导土地改革和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随后指导华北局工作、新解放城市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他仍十分注意乡村和城市的政权建设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强调要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土地改革,不能离开《中国土地法大纲》另搞一套。在完成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制度后的新的条件下,进一步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与新的社会秩序”。为此,要“对于少数违背法令的人,是要用法律来强制的。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代表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强制,不是命令主义。”[7]
    在建设新民主主义民主法制的过程中,受战争环境的影响,彭真无暇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法制研究,因而他关于法制方面的论述是零碎的、不系统的。但彭真在新中国建立前领导根据地内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使他积累了不少建设新民主主义民主法制的经验。彭真在建设新民主主义民主法制的过程中,已为其在新中国建立后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了准备,打下了基础。
    2.2.2形成时期(1949年——1966年)
    这是彭真法制思想基本形成并开始走向成熟的时期。彭真从1949年10月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实际主持工作起,就一直领导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他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历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建国初彭真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后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从1954年起,任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实际主持政法工作,领导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彭真在1951年5月提出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工作的原则和任务,在他的领导下,我国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内,司法机关一面以党的政策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办事、办案,一面制定多部法律、法令、法规,对维护革命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改革和经济建设工作,起了重要作用。经过4年的实践,在中国新民主主义民主法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已经创造了基本的条件。[8]为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实际国情的宪法和正式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1954年彭真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又根据宪法参与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这一阶段,彭真认为:“国家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法律。法律以经济为基础,同时反过来保护经济、改造经济和推动经济向前发展。法律不是脱离现实的,而是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来制定和修订的。”[9]“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10]这一时期彭真对我国法制建设作了大量的、系统的论述,提出了许多先进的、科学的观点,在立法、执法实践中开始形成了有个人鲜明特色的法制思想,为新中国法制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2.2.3发展和成熟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这是彭真法制思想达到成熟并且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多方面展开的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得到平反并复出工作。1979年6月被补选为全国人人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80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6月当选为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这一时期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全面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和成就的新时期。
    彭真复出工作后,就主持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力进行恢复法制、制定基本法律的工作。在他的直接主持下,仅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就拟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等7部法律。这7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和健全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开创了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在主持制定法律的同时,彭真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贯彻执行颁布的法律。他指出:“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11]
这一时期,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彭真的法制思想也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彭真从1979年2月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起,到1988年3月正式退休的9年间,主持领导了我国的法制建设。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部法律,通过了58个修改、补充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两项合计共有118个;国务院制定了5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制定了900多个地方法律。[12]
    经过9年的工作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彭真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彭真重视法制的理论建设,从理论上科学地研究法制建设,探讨其发展历史和自身的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宝贵财富。
    值得注意的是,从1966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彭真关于民主和法制的论述出现了长时间的空白,其原因不言自明、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期间,彭真被错误地批判,失去了自由,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受到严重破坏,一时形成了“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此时彭真法制思想已经基本形成,而深陷囹圄的彭真并没有因此停止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关注。在受迫害期间,彭真仍在总结历史经验,思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入思考,研究怎样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3章彭真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彭真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为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可将其内容归结为:依法治国的思想、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执法思想、守法思想等。从其内在关系看,依法治国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的根本指导思想,而彭真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思想是在其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立法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的基础,司法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具体运作的重要保证,执法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实现的重要途径,守法思想是彭真法制思想贯彻实施的不可或缺的内在条件。

    3.1彭真的依法治国思想
    1997年,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对建国以来治国理论和经验的科学综合和总结。彭真法制思想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法治国思想也是彭真法制思想的根本指导思想。
    3.1.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之路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防止沉痛悲剧重演的要求
    彭真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指出:“应该承认,我们在过去的长时间内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有时丢掉了。到了‘文化大革命’,‘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使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教训,是很沉痛的。”[13]所以彭真深有感触地指出:“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都没有保障。”[14]要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重演,就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守法,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这样,我们国家的安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对此彭真总结道:“经过‘文化大革命’这么一场大灾难,中国历史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发展社会上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15]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规律
    彭真反思的目光不仅看到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而且看得更远。他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客观规律。他说:“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什么时候我们按照这个规律去做,国家就能够安定团结,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什么时候违背了这个规律,就要吃苦头。这是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今后决不可以疏忽、动摇,也绝不应该疏忽、动摇。”[16]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历史性的根本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一直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根本性的历史任务对待。彭真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17]
彭真多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划时代的历史任务,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是历史性的根本任务。他所希望的其实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高度发展、法制高度健全的现代化国家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能够早日得到实现。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颇为一致的。
    3.1.2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实现治国方式的历史性转变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实行什么样的治国方式。中国共产党人在如何处理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关系方面,在如何处理依政策办事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方面,面临重大的选择。彭真在1954年就提出了“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的治国理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旧话重提,在新形势下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坚决主张应当实现治国方式的历史性转变,即: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对此,彭真从治理国家的内容和方式方面进行了解释:“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讲法,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建国以后,在全国范围内,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情况有了根本的变化,就不能仅依靠政策,还要把成熟的政策、经验制订为法律,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18]彭真认为党的方针、政策是法律的灵魂,而法律则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这一方针的提出,是彭真在准确把握问题实质的基础上经过缜密思考后慎重提出的,是有着其深刻内涵的,是彭真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的卓越贡献。这一方针不仅仅是彭真针对政法工作更是针对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出的,应当看作是彭真对一种新的治国方式的倡导和追求。
    3.1.3要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依靠法制管理国家
    (1)必须反对人治,实行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作为封建专制残余之一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念仍在生活中乃至党内占据主流地位,这促进了重人治、轻法治、重权力、轻权利的弊病的流行,导致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遭到削弱乃至破坏,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
    “文化大革命”作为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端表现形式,在给党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同时也带来了深深地反思。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逐渐认清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价值,开始领导人民走上了正确的法治之路。1978年,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对此,彭真在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深刻分析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时,明确指出还是法治靠得住,必须反对人治,实行法治。
    (2)法律的权威高于领导个人的权威
    彭真针对有的同志提出的“是法大,还是哪一位首长、哪一级地方党委大”的疑问,明确指出:“我看,法大。……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有谁比党中央还大,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大呢?”[20]可见,彭真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就整体而言是党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领导个人的意志则未必是,因此,法律权威要高于领导个人的权威。
    (3)靠“集体”和“法制”管理国家
    在谈到个人领导与集体领导的关系时,彭真说:“国家的事情,是靠个人领导可靠,还是靠集体领导可靠?领袖当然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重大问题由个人决定,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保险。我们的一般原则是重大问题由集体决定,不由个人决定。……我们办事,第一要靠集体,第二要有法制。”[21]法制与集体领导是防止“人治”的两大有力措施。1989年,彭真又一次深刻指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宪法是这么规定的,党章也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使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22]彭真认为,依靠法制管理国家,不仅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靠途径。

    3.2彭真的立法思想
    彭真早在1951年就在《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中对立法工作的方法进行了科学论述,并参与领导了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的制定工作,但他的立法思想主要表述于“文革”后他主持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在这一期间内,彭真不仅直接领导了包括1982年宪法在内的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还对我国新时期如何做好立法工作做了精辟论述,为丰富和发展我国立法思想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2.1立法工作应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
    (1)立法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
    彭真早在1954年就指出,在立法工作中“要有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又要熟悉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真正了解实际,才能有正确的政策:有正确的法律理论和熟悉情况,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条文。”[23]这说明此时彭真已经确立了以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原则。1982年彭真在复出工作后不久,又重新强调了这一原则,认为“立法不能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指导”。他指出,在立法工作中,如果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会发生工作路线的错误。彭真认为,只有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所体现出来的正确先进的方法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运用到立法工作中去,以适应中国日新月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中国的立法工作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彭真在立法工作中,特别强调要实事求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实际出发。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了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首先,现实国情是立法的依据。彭真指出:“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24]对此他曾作过形象的比喻:“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25]彭真认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同时,立法又要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其次,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彭真十分重视深入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他认为这是立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他强调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
    3.2.2立法要走群众路线,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
    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彭真领导立法工作也不例外,他认为,在立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在反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中,不断用实践来检验、校正立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切合实际,实用易行。对此,彭真认为:“立法时脑子里要有农民、工人,要有十亿人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26]
    立法为什么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在彭真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因为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消灭了剥削制度;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无产阶级在旧社会处在被压迫被剥削的最底层,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彻底解放自己,因此它的先锋队共产党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27]可见,中国共产党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我国立法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的根本原因。
    关于立法如何做到面向人民,为了人民,彭真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在立法的具体操作层面上,立法不能主观地片面地贪多求全,要防止过于繁琐,以致难于通行,也难于为干部、群众熟悉、掌握。他解释说:“法律,繁了不行。繁了,谁也记不住,叫人怎么执行?所以,法律还是要简明扼要。一个要完备一些,一个要简明扼要。”[28]其次,在对立法内容的要求标准上,立法应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他指出:政法工作者应当按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规律办事,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奋斗,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而不是以什么帮派、个人利害得失、个人恩怨为标准。
    3.2.3立法要注意保持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法的体系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现行法律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内容上各不相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是在整体上应当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内在统一的。[29]彭真在领导和参与我国的重大立法活动中,十分注意保持我国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问题。
    法的体系之所以应当是统一和协调的,彭真认为这是因为,“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30]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法律本身的固有规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法的体系必须是统一和协调的。
至于如何保持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彭真认为:首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使立法体制更趋完善合理。他认为,只有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立法积极性,法律才能更加丰富实用,立法体制才能更趋完善合理。其次,从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为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作理论铺垫。彭真指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是法也要有自己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31]“法律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体系,左右、上下,特别是与宪法不能抵触。”[32]最后,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保持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彭真还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论述了立法要注意保持法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问题。他说:“我们制定法律,不能跟宪法相矛盾,也不能跟已有的法律相矛盾。法律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它自成体系,前后左右都不能矛盾。如果矛盾,司法机关怎么执法呀?”[33]
    3.2.4立法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注意维护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领导法制委员会积极立法的同时,彭真十分注重确保所制定法律的质量,他指出:“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34]
    (1)立法要做到既积极又慎重
    彭真认为,虽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但是由于法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法制基础相当薄弱,要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完备起来,需要付出相当艰苦的努力和较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彭真提出了在立法工作中“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的原则,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立法的基本方法。
    第一,要认真调查研究,不能求全,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不要定,以后成熟了,再补充。彭真指出:“在立法方面,目前还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35]第二,对于部分程序法,由于其不同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不直接涉及实体利益,因而可以先制定成法律,先试行,然后再补充、修改,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三,立法时要多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彭真指出,起草和研究法律草案的时候,要广泛邀请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和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包括一些学生参加工作,这样可以集思广益,使立法中理论和实际能够紧密结合起来,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又能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对做好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立法应力求维护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必须具有权威,法律一经制定,必须严格实施,其修改、补充和废止均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只有当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变化而产生需要时才能做出适当调整,而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这两条属性是其基本属性,是其能够顺利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彭真认为在立法工作中要维护法的严肃性。他认为,立法就是在各种矛盾之间划一个合理解决的界限作为准则,但“划好这个界限不是容易的事,所以立法要十分严肃谨慎,就是要听取各方而的意见,反复考虑,集中正确的意见,估计一到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不断注意用社会实际来检验。”[36]
    对于立法工作中维护法的稳定性,彭真提出应当辩证地看待。“立了法就要严格执行,并且密切注意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一方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轻率马虎地朝令夕改。同时,不合适的、不完备的,要适时修订或做必要的补充。”[37]彭真认为,强调法的稳定性,井不是说将法视为绝对的金科玉律,经制定就不能修改,立法也要适应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
    彭真所强调的“立法既要积极又要谨慎”和“要维护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在当时的形势下是十分必要的,它们为在新时期立法工作中克服急躁冒进和主观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影响起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优良传统的一部分,这两条原则现在仍具有重大意义。
    3.2.5立法要吸收借鉴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益的好经验
    早在1954年,彭真就提出:“我们要抽出二三年的时间把古今中外有关法律的重要书籍从头到尾看上一遍。对中国、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要加以研究,多获得一些知识。”[38]彭真在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再次提出:“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39]
    (1)要吸收借鉴我国历史的和现实的有益经验
    一方面,彭真认为,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我国古代的法律有着数千年的悠久历史和博大精深的丰富内容,我们不能因为其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性质而对其一概加以否定,对其有益的经验是可以吸取的。另一方面彭真更为重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有益经验。他指出,我们在立法时吸收一些外国的经验是对的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同时,彭真也十分注意吸取失误的教训,他说:“过去的经验,不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只要正确地加以总结,都是宝贵的财富。没有十年内乱,现在的党章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有些条文就写不出来。”[40]
    (2)要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彭真认为:“对外国的民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要进行研究。它们有很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凡是好的、对我们有用的,都要吸收。”[41]彭真认为只要外国类似情况下的实践经验经研究证明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我们就可以加以借鉴。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全国人大收集了35个国家的宪法,对有关条文进行了比较研究,作为制定一部科学严密、体系完整的宪法的借鉴。事实证明,在立法工作中注意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3)吸收借鉴时,要注意吸收精华,去其糟粕
    彭真在大力提倡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指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学习的时候,也要防止机械搬用。孟子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己矣。’古人尚且反对读死书,我们当然更要反对。”[42]这也就是说,对古今中外的经验,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概照搬照用,对它们要加以研究,去其糟粕,吸收其精华。至于如何区分精华与糟粕,彭真指出:“我们有四项基本原则,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标准”,“对中国社会主义有益的就吸收,对糟粕、毒素要抛弃,要批判。”[43]
    总之,彭真在长期领导立法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出发点、工作思路、立法途径和立法重点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3.3彭真的司法思想
    彭真在数十年的领导岗位上,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如何搞好公、检、法的工作及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司法制度有着深刻的论述,形成了自己系统的司法思想,为其整个法制思想的具体运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3.3.1重新确立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也使我国司法工作遭到很大破坏,司法职能被扭曲,冤假错案大量发生。“文革”后,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司法系统初步重建起来,司法工作人员得到大量补充,大部分司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是,由于长期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在广大司法工作者中仍存在以阶级斗争的观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错误倾向。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尽快确立系统正确的司法原则,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一现状,彭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两条。
首先,必须坚持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区分开来。彭真说:“因为它们是两类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严格地从本质上加以区别,势必扩大打击面,误伤好人。”[44]对犯错误的人应当帮助其改正,至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而对犯了罪的人就必须进行刑事处罚,手段要严厉得多。如果对这两类行为的不同性质不能加以正确区分,势必会造成好人受到刑事制裁、坏人逍遥法外的被动局面,不利于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与司法工作的初衷相悖的。这一原则,不仅成为冤假错案平反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也成为以后正确开展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次,审判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就要求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其根本表现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且,如果“没有口供,被告不承认,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判刑”。[45]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用正确的标准来衡量认定的事实,以做出公正的裁判。
在以上司法原则的指引下,我国司法工作逐步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这对于恢复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的权威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3.3.2准确把握司法独立原则,保证公、检、法三机关正确行使其职权
    (1)正确把握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司法独立也要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彭真指出:“……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46]
    坚持党的领导绝不能“以党代法”。彭真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也并不是指在执法工作中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包办,党委可以“以党代法”,超越于法律之上,而是坚持党在全局上的领导:“方针问题,政策问题,牵连全局的问题,一定时候的打击方向等重大问题,或者三个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党委要管。”[47]至于具体的司法工作,彭真则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不是由党委来处理、干涉具体的案件。
    (2)正确处理好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坚持司法独立,还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彭真早在五、六十年代就提出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既然又分工合作,又互相制约,就有个矛盾统一的关系。三个机关有不同的职责,但从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角度讲,是一个工种的三个不同的工序。”[48]彭真用形象的比喻说明了三个机关虽然分工不同,目的却是一致的,都是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保卫国家政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的。而且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就是为了能及时地把问题反映出来,把矛盾暴露出来,使我们的工作谨慎从事,实事求是,少犯错误,打准敌人。”三个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就可以使三个机关在办案中少犯错误,并在整体上能够尽量做到对犯罪分子打击得稳、准、狠。
    3.3.3努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证其强大的战斗力
    彭真认为,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搞好政法机关自身的队伍建设是关键。对于如何搞好政法队伍建设问题,彭真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做了不同的论述。
    (1)不断扩大政法干部队伍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彭真一贯主张发扬民主,完善法制,走依法治国之路。而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能没有一支强大的政法干部队伍。彭真认为不断扩大政法干部队伍非常必要,这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条件下改善政法队伍自身状况的必然要求。
    彭真还对不断扩大政法干部队伍的途径作了重要指示。彭真说这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要迅速健全公、检、法的机构,充实干部队伍,需要从各条战线选拔和输送足够数量的,办事公正、热心为人民服务、热心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老、中、青优秀分子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去工作”,[49]以解决不断扩大政法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二是“还可以从法学院系毕业生中吸收大批优秀分子,充实司法队伍”,[56]由政法院校为政法队伍输送急需的人才。
    (2)努力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任何一支队伍,不管其人数多寡,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其战斗力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彭真说:“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50]彭真的这一论述,实际上概括了政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一,政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要过硬。首先,政法工作人员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彭真指出:“我们政法战线的同志们,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政法机关的根本宗旨——“防止坏人违法犯罪,做好人民需要的各种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51]所决定的。其次,政法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先锋队的立场上,保持廉洁公正。彭真指出:“政法队伍不纯洁,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就没有保障。”[52]彭真认为,政法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一,特别是不能贪赃枉法。
    第二,大力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彭真认为业务素质实际上也就是工作能力问题。他说,业务素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一是业务知识,两者缺一不可。”[53]业务能力可以在不断的实践上获得提高,而业务知识则要靠学习来获取。彭真对政法工作人员学习本部门的专业科学知识非常重视,认为“它们对政法干部来说,同生产战线的干部、职工必须掌握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一样重要。”[54]彭真主张将院校培训作为提高政法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他提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55]
    第三,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提高政法干部素质的又一项要求。政法干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为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执法司法水平高低的标准。政法干部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针对当前社会腐败现象,为提高政法干部的素质,彭真强调政法干部一定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彭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八十年代末主持领导司法工作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为司法工作的重建和健康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严重破坏的我国司法工作在正确的路线、方针的指引下得到飞速发展,很好地完成了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任务。

    3.4彭真的执法思想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贯彻不力,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彭真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核心是要做到依法办事,它不仅要求要重视立法,更要求法律制定之后,创造一切必要条件保证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因此彭真一再强调严格执法的重要性。
    3.4.1执法要“严”字当头、以“严”为要
    彭真历来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就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原则和要求,其基本思想和基本主张集中体现为一个“严”字,即强调执法要“严”字当头,以“严”为要,务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彭真要求执法活动必须切实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忠实于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此基础上,一丝不苟地运用法律,以严肃的执法态度,严明的执法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的作风,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允许任何无视法律、亵渎法律、违反法律和滥用法律的现象发生;同时又要求执法要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保证依法迅速而严厉地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稳、准、狠地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决不允许任何姑息、放纵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
    彭真认为是要在执法活动中严格遵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体、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含糊、毫无情面、毫不遗漏地进行法律追究,务必使之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还要认真贯彻“有冤必诉,有错必纠”的方针,以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勇于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证既准确地惩罚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3.4.2严厉打击各种犯罪
    彭真的从严执法思想,在执法实践上表现为多方面的要求,但是最基本的就是要求把执法矛头集中指向一切形式的犯罪行为,对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1)打击犯罪一定要真抓实干,敢于下手,严防心慈手软。彭真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要下决心,这个决心非下不可。形势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有些人就是不从重从快,扯皮。这不是个别问题。邓小平同志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问题,到了全党下决心的时候了。”又说:“要雷厉风行,不能拖”。[56]
    (2)惩罚犯罪特别是严重犯罪,必须坚持“从快、从严、从重”的方针。彭真解释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从重从快,而是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不要拖拖拉拉。所谓从重从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从快,当然要依法,首先把事实搞清楚,罪行有无、轻重,都要查实。”[57]
    (3)对犯罪活动既要坚持集中打击,又要坚持长期打击。鉴于犯罪活动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和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往往带有突发性和集中泛滥的特点,彭真指出,为了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必须针对犯罪活动的特点,对其进行集中打击,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内,要以那些发生最普遍、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为主要目标,集中力量,按照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行动,予以坚决打击。实践证明,对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既是从严执法的体现,也是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
    3.4.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严执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仅是指对一切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严惩不怠,同时也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的主体即行为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为了实现从严执法,彭真提出,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彭真解释说:“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它。”[58]这一解释十分详尽而又深刻地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3.4.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从严执法既要坚决、果断,敢于下手,严防心慈手软,同时又要稳妥慎重,格外精心细致,只有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全的科学意义上的从严执法,才能充分发挥它在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做到这些,执法活动就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以正确的原则为指导,这个基础和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彭真指出,在执法活动中,“对于罪大恶极的不能手软。当然还要分别是非轻重,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9]坚持这一原则是克服执法中的主观主义和随意性,防止偏差和失误,使执法真正做到严格、严厉、而又公正合理的重要保证。
    对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彭真以通俗的语言进行了科学地阐述。他说,这一原则的实质和基本要求是:“有就有,无就无;多就多,少就少;是就是,非就非;轻就轻,重就重。”[60]这一阐述,为从严执法提供了科学指南。
    总之,彭真的执法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理论反映,它同其立法思想一同构成了彭真法制思想的两个方面,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彭真在执法方面的主张和实践,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宝库,彭真的执法思想为我们解决这样一个现实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他的这些思想不仅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我们严格执法、正确执法的指针。

    3.5彭真的守法思想
    彭真在长期领导立法工作、执法工作的同时,对如何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形成也给予了很大关注,并作了很多相关论述。
    3.5.1把法律交给人民,是实现法制的根本保证
    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很多人对中国能否真正实行法治,法律制定之后能否切实执行,仍然存有疑虑。对此,彭真指出:“有人说,法制虽然很好,就是担心不能实行。我认为在中央领导下,……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法律怎么会不能实行呢?”[61]他还说:“有法必依,有法就要严格执行。关键是让十亿人民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十亿人民都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这样,我们相信,只要法制定的正确,就一定能够执行。”[62]在彭真看来,人民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实际上就是掌握法律这个武器,这样就能够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进行斗争,能够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彭真认为通过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掌握法律,就可以在法律观念的层面,使公民意识、普遍守法意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等,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就可以在全体人民中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和传统;最重要的是,就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集体中,将依法治国奉为坚定不移的信念。总之,把法律交给人民,是实现法制的根本保证。
    3.5.2法律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能够成为伟大的物质力量
    彭真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是代表九亿人民的利益的。”[63]彭真认为,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的法律,一旦为全国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他说:“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讲过:‘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我们的集中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法律现在己经不仅是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并且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的强大武器,它的进一步普遍为群众所掌握,就会成为更加强大的物质力量。”[64]彭真对这种物质力量的作用也进行了分析,他说:“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掌握,使他们运用这个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65]
    3.5.3加强普法教育,是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在中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做出多方面的长期不懈的努力,进行普法教育便是其中一条重要而且有效的途径。对此,彭真早在1953就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6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彭真再次提出应进行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他提出,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对公、检、法人员更要很好地组织学习。他说:“今后还需要经常进行有关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加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学会使用法制武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充分的准备,在统一部署下,有条不紊地实施。”[67]
    在彭真看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个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他指出:“继续普遍地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宪法的宣传和教育,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68]1985年,在彭真的主持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并将普法教育逐步制度化、经常化。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宏大工程,拉开了“一五”普法教育的序幕。
    3.5.4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
    彭真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守法的角度讲,做到有法必依,人人守法,其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自觉守法。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以身作则,是彭真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彭真对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干部党员以身作则的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彭真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69]应当看到,在当时“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左”的人治思想和封建社会形成的特权思想尚存在相当广泛影响的情况下,彭真明确提出任何人都必须守法,不能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很强的震撼力,是对那些腐朽思想的一次强有力的冲击,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实行法治的坚强决心。
    彭真“人人都要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的思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是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根据。其核心在于对权力的制约,对特权的否定。彭真通过一次次不懈努力,逐渐将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乃至党本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国的全面确立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也反映了彭真极大的勇气。
    彭真特有的守法思想,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普法工作的开展仍具有借鉴意义,在理论上极大丰富了我国的法制思想,成为党和国家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天“五五”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另外,彭真在全身心地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彭真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必须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他说:“法律监督,除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群众监督。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如果群众不掌握法律,不能严肃依法办事,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70]彭真认为,人人都可以进行监督,只有这样,全国人民才能自己管理国家,掌握自己的命运,把权力放在人民自己手里。从彭真法律监督的思想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在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应当处处存在的。我们不仅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法律化、制度化,形成监督机制,而且还要实际落实具体的、有效的监督。只有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才能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切实保证公民法定权利的享用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4章彭真法制思想的特点和重要意义

    4.1彭真法制思想的特点
    彭真法制思想,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宝,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南,也是我们在今后法制建设中需要始终贯彻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论武器。彭真法制思想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它自身具有其独特的思想品质和特点。
    4.1.1实事求是——彭真法制思想的理论精髓
    实事求是,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凝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最基本要求和反映。实事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同样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在彭真法制建设思想中当然也始终贯穿着这一理论精髓。
    “实事求是”的原意是指严谨好学、务求真谛的认真治学态度。毛泽东对“实事求是”作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毛泽东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71]彭真认为这是毛泽东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简要概括。他根据毛泽东对实事求是的新解释,也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求是’就是从实际里边找真理。”[72]他还说:“什么叫实事?实事就是客观的实际情况。求是,就是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规律。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经过头脑这个加工厂,产生主张、意见,产生路线、方针、政策。”[73]彭真主张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要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样才能把工作搞好。
    在彭真法制思想中,我们处处都可以看到他是始终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理论基础的。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他在立法工作中一再强调要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就是因为他始终抱着“不要思想僵化,就是要按实际情况办事,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使认识能比较符合实际”[74]的信念。
    彭真法制思想之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就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之中,始终以实事求是为其理论精髓,正如彭真所言:“对于社会上的各种事情,各方面的工作,都要实事求是。每一个事物的运动,都有它自己的规律,我们在实践中把规律找到了,按照规律办事,事情就办得顺。”[75]
    4.1.2群众路线——彭真法制思想的生命之源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是指党的根本立场和宗旨;一切依靠群众,是指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根本观点和行动准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指党全部活动最基本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就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观点。要坚持一切依靠群众,就必须坚持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尊重群众首创刊精神的观点,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
    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的群众路线,是彭真法制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彭真法制思想的生命之源。这也是彭真在领导政法工作的又一根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彭真强调法律起草过程中必须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统筹兼顾,调节好各方面的矛盾,特别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立法,要注意防止借立法扩大本部门、本地方权力,实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彭真还指出:共产党是为人民办事的,立法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据,脑子里有工人、农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在法律的遵守过程中,彭真也指出要走群众路线,法律制定出来不能束之高阁,而应把它们交给亿万人民,法律一旦为“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大力量”。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人们之间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有关的立法,就是要对这些矛盾划一个合理解决的界限,作为判断是非的准则。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发生的矛盾,彭真提出:对各单位、个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都要在与宪法,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抵触的前提下解决,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因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体现了共产党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历史证明,彭真法制思想,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全是人心所向,历史所向,是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彭真法制思想在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己经或正在有力地证明,它是我们国家所需要的,历史所需要的,人民所需要的,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体现着坚实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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