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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建国后前17年中彭真的民主和法制思想
2013-08-27 17:41:51
作者: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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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前7年,即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方针和政策,是正确的。彭真在这7年中,对民主和法制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系统的、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论述。

  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的10年中,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宝贵经验。这是主导方面。但是在这10年中,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也有过严重失误,左倾错误开始出现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这种状况,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产生了严重影响,民主和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和健全,反而被忽视,甚至有很大程度的削弱。在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制约下,彭真在这10年中对民主和法制问题尽管有一些深刻重要的论述,但是并不多。

  我们可以将彭真在建国后前17年中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到1952年底,在胜利完成繁重的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的同时,我国已经恢复了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952年,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总路线既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也表明我们党已经开始认识到应当使工作重点向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转移。

  彭真在1951年9月17日提到经济建设问题时曾经指出:“中央对全国规模的经济建设,有一个大计划,即是‘三年准备,十年建设’。三年准备是从去年起到明年止,从后年即1953年起开始十年建设。全国工作都是根据这个总纲确定的”①。当时所谓的三年准备主要是指三大运动,即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所以,当这三大运动基本取得决定性胜利时,彭真在他起草的国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及时提出:“现在,彻底消灭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大体结束了。今后必须加强正规的革命法制建设,以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②他于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报告中,也将“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列为今后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中的第一项任务。他提出:“现在,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已经从恢复时期进到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们的国家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政法工作必须为这个总任务服务,以它为出发点,以它为指针来部署各项工作。”③因此,彭真提出:“在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情况下,我们的政法工作,主要的已经不是进行像过去那样的社会改革运动,而是逐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同时继续完成过去尚未完成的某些社会改革,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④他还提出:“现在,我们的国家正在逐步地实现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法工作必须从法律方面予以保障”⑤。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彭真还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从理论上简明地概括了为什么要“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他说:“如果说过去在全国革命胜利后,我们所进行的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是为了从三大敌人的残余势力特别是封建残余势力下解放社会生产力,那末,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⑥

  彭真的上述思想与后来1956年党的八大的论断是一致的。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八大的这一提法,既是对当时全党和全国工作重点的概括,也是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实践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后来,彭真在1985年11月24日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总结这一时期的情况时说:“一个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个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都是正确的。那个时候,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党中央对法制建设不能说不重视。”⑦遗憾的是,从 1957年以后,八大的路线并没有得到坚决的贯彻和执行,党在面临着工作重心转向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新任务时,却在路线和指导方针上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因此,彭真提出的“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的思想,在当时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不过,彭真的提法和认识,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发人深省的。

  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国家和人民建设事业的改进及其顺利的发展

  新中国的建立,同样也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建立。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在总结我们党的宝贵经验时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⑧可见,我们党是把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作为革命的根本问题来对待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在提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一致的:首先,二者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其次,二者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的;再次,二者的国家职能都是保障人民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最后,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我国之所以提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提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能够使我们的国家政权更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第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即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和农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他们占了全国人口的 80%到90%。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准确地表述了民主和专政两种职能的结合。

  彭真在新中国建立后十分重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他说:“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革命首先是要打倒反动政权,接着就是在被粉碎的旧政权的废墟上,建设人民的新政权,领导人民巩固革命的胜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国家和人民建设事业的改进及其顺利的发展。”⑨因此,他对有些同志不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意义,因而忽视镇压反革命工作,忽视对残存的、旧的政权作风及旧的法律观点的批判与清除,忽视政权建设的现象,忽视政法工作对于经济建设的巨大作用及其密切的关系,轻视政法部门工作等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这些观点,妨害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发展,应该加以克服”10。他还根据毛泽东关于民主和专政的关系的论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政,对于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政,我们的刀子就是要对着他们;一个是民主,对人民要讲民主,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绝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11

  对彭真关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国家和人民建设事业的改进及其顺利的发展”的论述,我们可以从加强民主和法制的角度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对敌人必须实行强有力的专政

  建国初期,对敌专政是首要的任务,因为首先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在这个问题上,彭真的主要思想是:

  第一,对敌专政,“首先必须继续对反革命分子的隐蔽活动提高警惕,予以严厉镇压。其次,对于其他危害国家建设事业和人民民主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必须予以法律制裁。”12彭真认为必须这样做是因为:“不坚决镇压反革命就不能巩固革命胜利,就不能巩固革命政权。”13“镇压反革命活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环节。”14“如果不抓杀一批反革命骨干分子,我们的政权是不能巩固的,革命的胜利是不能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不能巩固的。”15“反革命不消灭,就无法建设。”16可见,在彭真看来,在新的革命政权诞生之初,首要的任务就是坚决镇压敌对分子的反抗,不如此,不但政权无法巩固,胜利不能巩固,建设事业也无从谈起。所以,“这是一个关乎革命成败的大问题”,“是一个决定全局的战略任务。”17

  第二,镇压反革命和惩罚犯罪分子,一定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新中国成立伊始,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尚付阙如。在这种情况下,彭真十分重视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作为当时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的副主任,彭真具体领导了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草案》的工作。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关于镇压反革命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现在,为了给予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法律武器,为了给予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向,需要有一个惩治反革命的条例。”18彭真还针对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应当充分动员各阶层群众的问题指出:“但这不是说群众可以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对反革命分子施行制裁,而是说政府主管部门应依靠群众的协助与合作。”19他还认为:“总之,要彻底镇压反革命。所谓彻底,就是要把反革命的残余势力搞清楚,并且按照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凡是该杀又必须杀的,一定杀,该关又必须关的,一定关,该管又必须管的,一定管。”20

  正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第7条“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并且严格施行了该条例,镇压反革命运动才能够取得胜利,没有发生大的偏差。

  同样,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彭真也十重视有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问题。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现在,为了对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分别予以惩治,为了巩固‘三反’和‘五反’运动已经取得的胜利,并继续和一切贪污与盗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制定一个法律是完全必要的”21。

  需要提到的是,在强调对敌专政一定要有法可依,要依法办事时,彭真还批评了一些人的错误思想,阐述了在对敌专政中实行法治的意义,他说:“有些人认为,有了法律,处理问题就不方便了。实际不然,有了法律,大家办事都有章可循,敌人钻空子就更困难了。”22

  第三,在对敌专政中,要严格控制逮捕权和死刑。

  在对敌专政中,彭真不仅重视依法办事,还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精神,多次强调要注意严格控制死刑。即使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发生了右的偏差的情况下,彭真还是提出:“对于罪犯判刑的轻重,应根据其罪恶的大小。如果其罪该杀,即应坚决处死刑;如果罪不该杀,即应不杀;对于介乎可杀可不杀之间者,也不要杀;只杀那些该杀和必须杀的人,只杀有确实证据的重要反革命分子。”23

  后来,当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右的偏向已经基本得到克服时,彭真又根据毛泽东关于严格控制捕杀权限给各地党委、政府的指示,提出“思想上要防‘左’,要将捕人、杀人严格控制起来”。怎样控制呢?彭真提出,“一是要严格控制判处死刑的人数。”“二是将捕人权收回到专署,杀人权收回到省里。”彭真还严肃地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捕了就是犯错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24

  彭真还根据毛泽东关于死刑缓刑的指示,提出“对那些危害人民利益严重,但不是最严重的,民愤不大,就判死刑缓刑”25。由于死刑缓期执行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独创,世界各国都没有先例,许多地方对此有疑问。彭真解释说:“我们有好多东西都是过去没有现在才有了的。比如,过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有了。再如,十月革命以前没有苏联,十月革命后有了。这是运动发展的过程。过去,对反革命有杀、关、管几条就够了,当时的问题是对反革命的气焰打击不够。现在,敌人的气焰已经下降,我们就可以少杀了。有些死刑就可以缓期执行了。过去对罪该杀头的,杀了,是对的。现在呢?有些罪该杀头,但民愤不大的,可以不杀了。这样做,还可以保存劳动力,可以稳定一批人,对统一战线工作也有好处,在政治上、经济上对我们都有利,没有害处。”26

  彭真的上述论述除了体现了我们党对罪犯的判处死刑和逮捕持慎重的态度外,还包含着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思想。这些思想后来陆续为我国的刑法所采纳。

  2.建设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

  对人民实行民主,充分保护人民的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即国体和政体。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自己内部依据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实行阶级统治的国家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是指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内部的每个成员都有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的国家形式。

  任何阶级在掌握国家权力以后,都必然要组织系统的国家政权机关来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以保护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 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在自己阶级内部实行民主。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也是如此。彭真深刻地指出:“我们的人 民民主,首先是注意民主的实质,即真正代表人民、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然后才是由此而来的适合当前情况的民主形式,而民主形式又必须是便利于最大多数人民集中并实现其意志的组织形式。”27新中国所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充分体现了彭真所归纳的民主的实质和形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但是由于当时不具备进行普选的条件,所以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彭真于1951年10月3日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于人民代表会议问题有许多重要论述,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他关于建设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的思想。

  首先,彭真认为人民代表会议能够最好地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本质,他说:“我们国家的政权是属于人民的,这一点共同纲领写得很清楚。什么人来管这个政权呢?全国人民来管。怎么管?通过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直到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村长,人民都可以管,管理的形式就是人民代表会议。”28彭真还谈到实行人民代表会议的优越性:“人民代表会议又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29“也是群众监督行政首长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总之,人民代表会议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政权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组织形式。老百姓管理政府是靠这一条,政府把老百姓动员起来做事情也是靠这一条。因此,我们把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30

  其次,彭真还具体论述了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府的分工负责和议行合一的关系,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和政府是一个整体里面的两个部分,是有分工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关,国家的重大事情由它来决定,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出主意,二是用人。人民代表会议出什么主意呢?并不是每一件小事情都要由它作决定。它只对带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关系全体人民利益的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人民代表会议的很多决定,就是批准工作计划,决定方针、政策。政府要把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权力机关把大政方针定下来了,就由政府去做。至于那些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不要提到人民代表会议去讨论决定。日常行政工作,还是由政府去处理。日常行政工作很多,人民代表会议没有办法管,也不必管。二是用人,用什么人?并不是用个勤务员也要由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它只管政府负责同志的使用”31

  再次,彭真还谈到了人民代表会议在工作中要实行民主的原则和方法。他说,人民代表会议开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使代表们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如何充分发扬民主呢?彭真认为,“发扬民主,很重要的方法是多协商。”“你的办法,我的办法,哪一点好,哪一点不好?协商后就比较清楚了,就可以把问题解决了。”他还提醒要注意充分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少数人的意见:“既然有不同意见,就要讨论一下,交换意见。少数人的意见,不一定都是错的,也许是对的。在讨论中,正确的意见,就接受;对不正确的意见,要说服;有误解的,加以解释。这样,才 能达成一致意见。”32他还明确指出,人民代表会议这种重要的民 主集中的组织形式,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总之,彭真在这里论述的人民代表会议的本质、制度、原则 和工作方法,实际上都是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的 体现,后来基本上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并且在新的条 件下有很多发展。

  3.建设对敌专政、保护人民权利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直接担负着对敌专政,保护人民民主的重要任务。从狭义上讲,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讲,由于公安机关担负着侦破各种刑事犯罪的任务,所以也常被称为司法机关。同时,由于上述机关工作涉及的主要是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在我国也被称为政法机关。彭真认为“政法部门的任务主要是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实施”。3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武器。”34他当时对司法机关建设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司法机关应当批判旧法观点,肃清旧法观点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对司法部门进行改造与整顿。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彭真提出,司法机关首先应当批判旧法观点,肃清旧法观点影响。

  彭真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当时有些人以为法律是超阶级的,说新中国没有“法”,因而也就“无法可司”,只能遵循旧法。1952年6月24日,彭真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的讲话中批判了这些旧法观点:“旧法观点就是从北洋军阀到国民党基本上一脉相传的、统治人民的反动的法律观点。”35所以,彭真认为:“在法律观点上,革命的和反革命的,人民的和反人民的,这是两种对立的思想体系,决不能和平共存。我们如果不批判、不肃清反动的旧法观点,它们就必然要侵蚀我们、俘虏我们。因此,旧法观点必须彻底肃清。”36彭真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说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世界上没有无阶级的国家,也就没有超阶级的法律。”37在彭真看来,法律观点与法律一样,也是有阶级性的,所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思想上彻底批判与肃清旧法观点,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批判不丢掉旧法观点,那就很危险,是不利于革命,不利于人民大众的”38。

  在这篇讲话中,彭真还以建国后已经制定出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以及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私营企业条例、暂行海关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备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为例,说明了当时尽管沬律还不可能完备,但是却是“有法可司”的;“无法可司”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第二,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不仅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党长期在敌我力量悬殊的艰苦环境里进行革命活动的宝贵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党在全部工作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的系统运用。

  彭真在司法机关的建设中,十分重视坚持群众路线。早在 1951年5月11日,他在政务院第八十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中就说过:“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只有抓紧中心环节,使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并由此建立起政法部门的经常工作。”39后来,他又提出: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把联系群众的制度建立起来。”40

  为了能够实际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对司法部门的改造与整顿中,彭真还十分强调必须坚决肃清旧的司法作风。他说:“旧的司法作风就是脱离群众、关起门来办公事的衙门作风。”41对这种作风彭真批评说:“旧法院的法官问案的时候,往往用大部分时间咬文嚼字,写些并不真正根据案情、也不严格以法律作准绳的判决书,据说有些审判人员写判决书的时间比办案的时间还长。他们根本不考虑如何给群众解决问题,根本没有群众观点,更谈不到走群众路线。这种作风现在还在我们一些法院里存在着。”42

  为肃清旧的司法作风,彭真提出:“为了克服法院的衙门作风,便于依靠群众就近进行调查,使案件得到迅速和正确的处理,并免使当事人‘劳民伤财’,县应设立巡回法庭,到各区镇巡回审判。除重大复杂案件可集中在县法院处理外,一般案件应由巡回法庭就近审判。”43彭真还提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该像医院一样设立‘门诊部’,即像现在有些地方法院所建立的‘值日审判’、 ‘简易法庭’、 ‘临街法庭’、 ‘人民问事处’。”44“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切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45后来,巡回审判、基层法院建立人民接待室和一审案件实行陪审等作法,不仅在各级法院中的实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且为有关法律所确认,得到了制度化、法律化。时至今日,虽然“值日审判”、 “临街法;庭”、“人民问事处”等具体的方式和作法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被采用,但是彭真所倡导的要肃清官老爷作风、要方便人民,群众的精神,却是值得继承和发扬的。

  对于在公安机关的建设中贯彻群众路线,彭真主要是强调要纠正旧警察作风和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关于纠正旧警察作风,彭真指出:“毛主席说,公安人员要热爱人民,对敌作尖锐斗争,使敌人惧怕他,人民热爱他。只有这样,才是一个真正的好干部。”46他还说:“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中有很高的威信,和解放前的旧警察根本不同,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爱护和尊敬。但是我们如果不注意,站在人民群众头上,那就会脱离群众,就要犯根本性的错误。因此,坚持反对旧警察作风非常重要,一定要保证自己永远是人民的勤务员。”47

  关于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彭真在1954年6月9日就指出过:“我们公安机关历来是密切依靠群众,依靠党委领导的。历史上保卫工作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纠正了,以后一直是依靠群众的。”48到1966年1月19日,他在公安部党组会议上又提出:“公安工作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它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神秘主义、孤立主义是不符合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必须彻底克服。”40在这次讲话中,彭真在分析了旧的阶级关系残余的影响是公安工作中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产生的根源之后,接着指出:“我们依靠、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群众,为人民服务,为什么还要搞少数人专政的那一套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呢?我们必须彻底克服神秘主义、孤立主义这些旧社会留下来的恶习。”50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实行群众路线的具体方式、方法可能会有某些改革和变化,但是彭真在建国后前17年中所阐述的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却是永存的。因为,我们的政法机关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的政法工作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的司法活动,归根到底要依靠人民群众。所以,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第三,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

  彭真在不同的场合和会议上,曾经多次根据1954年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理论上阐述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

  关于公、检、法三机关的总的关系,彭真认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是为了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而工作,必须互相密切地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准确打击敌人的目的。”51他还认为:“党的原则和国家法律规定了三个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既然又分工合作,又互相制约,就有个矛盾统一的关系。三个机关有不同的职责,但从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角度来讲,是一个工种的三个不同的工序。”52在彭真看来,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有所不同,责任有所不同,从这一意义讲,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所以要互相监督和制约。但是它们又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任务和目的是共同的,从这一意义讲,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统一的,所以工作上要互相配合。因此,要从辩证唯物论的矛盾统一关系的角度,全面把握好这三个机关的关系。

  那么,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关系呢?根据彭真的论述,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可以通过监督和制约,达到在办案中少犯错误。彭真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对公安机关、法院有监督的权利。为什么要监督?因为,公安机关要侦查、逮捕、预审,法院要审理、判决。对这样两个权力很大的机关,需要监督,以便少犯错误。”“比如,公安机关捕人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这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要求捕人,有证据,应该捕,而检察机关却强调证据不足,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议,这样公安 机关也就监督了检察机关。”53所以,彭真认为:“这三个机关是 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以便 在处理案件时少犯错误。”54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第二个原因是 可以通过分工和制约,达到在办案中各负其责,解决问题和矛 盾。彭真说:“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互相 之间有分工合作,也有制约,对一个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三机 关都要负责。”55“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就是为了能及 时地把问题反映出来,把矛盾暴露出来,使我们的工作谨慎从 事,实事求是,少犯错误,打准敌人。”56第三个原因是可以通过 分工和监督,使权力得到制约。彭真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为 例,指出:“法院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服从法律没有问题,但又 要在很多方面受监督,除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外,还有陪审员,审 判员受陪审员监督,陪审员又受群众监督(判错了群众不答应)。 还有一个辩护制度,也是对审判员的一种监督。再加上原告被告 对于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等等。所有这些, 就使法院独立审判成为有一定条件管着的一种独立审判。”57

  彭真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 督、互相制约的论述,意义十分深远。尽管我们在建国后前17年中,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彻底实现这种关系,但是,后来在1982年宪法第135条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应当说,1982年宪法增加的这一规定,与彭真的理论贡献是分不开的。

  4.以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为指导解决民主和专政的问题

  1957年春,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提出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在 社会主义革命史上从理论方面第一次将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从而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彭真在领导政法工作中,依据毛泽东关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就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

  首先,彭真提出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上,要严格区分敌我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他于1958年8月16日指出:“民主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要犯错误。把敌人当自己人,实际上立场就没有站稳,至少有一半站在敌人那方面去了;把人民当敌人,立场也错了。有人讲,右了危险,是个立场问题;‘左’不要紧,不牵连立场问题。这要看在什么问题上‘左’,如果把人民当专政对象,还没有立场问题吗?”58他还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就讲了,对己要和,对敌要狠,首先是分清敌我,敌我问题是大是大非”59。到了60年代,他又专门针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多次提出:“公安机关处理问题,首先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0“政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往往纠缠在一起,要严格地加以区别。”61彭真的上述观点,对于政法机关正确进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彭真提出的把人民当专政对象的“左”,也是立场问题的观点,在当时党内左倾错误逐步发展,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视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观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不仅是正确的,更是难能可贵的。

  其次,彭真提出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他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处理敌我矛盾,一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政法机关处 理的人民内部矛盾,数量是很大的……但是,政法机关最重要 的、最根本的任务还是处理敌我矛盾,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 政。”62这样的提点使当时的政法工作围绕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有了中心和重点。

  再次,彭真提出政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按照毛泽东的看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 的,但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矛盾;人民内部在政治上应当实行 “团结一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矛盾。彭真依据这种看法, 提出:“分清敌我以后,人民内部也还有个是非问题,对人民内 部的是非问题,不能采取对待敌人那样的办法去处理。”63他还特 别指出,公安机关“不能用专政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64。“法 院处理的家庭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其他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处理 的人民群众违警案件,交通警指挥交通,消防警救火防火,派出 所大量的日常工作,等等,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并不是敌我 矛盾。就是刑事案件,也不都是敌我矛盾。有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管。对待这事情,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耐心地、及时地处理。”65此外,彭真还强调了政法机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他说:“对人民内部问题,要认真地处理好,不能马虎。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团结,影响生产,影响工作,敌人就会钻空子。”66

  最后,彭真还提出对敌对分子要实行革命的改造政策和人道主义,坚决禁止肉刑。早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彭真就根据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提出:“基本的一条是对反革命总要消灭的,用各种办法消灭,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也是消灭。”67他还说:“毛泽东同志经常讲,我们对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远不能使用肉刑,包括变相的肉刑,比如车轮战。……我们一定要坚决彻底地禁止向刑。”68后来,在谈到处理敌我矛盾时,他又指出:“对人民的敌人要实行专政,但又不要虐待他,给他吃饱,对他进行教育,把他改造成为新人,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69

  三、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健全法制,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

  新中国成立后,为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健全法制。我们党在建国后前7年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比较正确的,工作也是抓得比较紧的。彭真参加了 1954年宪法的制定工作,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所以他不仅为使新中国走上法制的道路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在这方面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观点。

  首先,彭真十分重视立法和健全法制的工作。他曾多次指出:“今后我们要搞经济建设,要搞比较健全完备的法制,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70“必须加强法制,完备我们的法律,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71按照彭真的观点,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历史的发展要求我们用完备的法律、健全的法制来保障建设事业。要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立法工作很重要。

  其次,彭真认为立法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件,循序渐进,逐步完善。1951年时,由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三大运动还没有结束,所以彭真提出,“在立法方面,目前还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72到1954年宪法公布前夕,彭真根据当时的形势,又指出:“最近宪法就要公布了,我们还要搞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过去主要是搞运动,虽然也搞了些法律、法规,但很不完备,那时主要是确定方针、政策。今天,几项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已经结束,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这就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73也就是说,到这时,彭真认为形势已经需要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将经济、政治和各方面的生活纳人法制的轨道。到1954年宪法公布快两年的时候,他又强调说:“这时,如果再不健全法制,就容易发生毛病了。”74

  同时,彭真也认识到立法的复杂性,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研究。他指出:“当然,建设完备的法制,也不是一朝一夕即可以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想马上把所有的法律都制定出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75他还说:“制定一个法律要经过一个相当的研究过程,我们需要着干年把法律健全起来。”76

  可见,彭真是主张根据实际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长时间的研究、探索和实践,逐步健全我国的法制的。

  再次,彭真认为立法时应当广泛借鉴各种经验,又不能盲目照搬。他说:“各国的社会制度、具体情况都不同,我们制定法律,不能抄袭外国。”77同时他也提出:“要研究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也要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以及旧中国的法律。搞立法工作必须精通宪法,还要研究有关历史文献。”78

  最后,彭真还提出了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还要按法律办事的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在革命根据地虽然也制定过一些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当时形势和条件不允许,主要还是依照党的方针、政策解决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所以,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是各级领导处理各种问题的基本工作方法和长期形成的习惯。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已经取得了政权,完全有可能逐步地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法律化、制度化。所以,彭真指出:“我们只懂方针、政策已经不够了,今后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如果不懂,工作就一定做不好。”79他还说:“现在,我们的法制有可能健全,也必须健全。这个问题在战争时期不仅没有可能,而且也不一定必要。”80

    四、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也往往称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项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中国封建社会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成为深入人心的重要口号。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进一步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人了他们的宪法和法律中,并且奉为神圣的原则;后来逐渐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对于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彭真指出:“封建社会讲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人民起了一种麻痹作用,实际是骗人的幌子,是用一种超阶级的口号去麻醉人民。”81

  资产阶级率先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而且这一口号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进步作用。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能否真正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彭真的回答仍然是否定的。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不可能实行的,那里的劳动者,不可能同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获得实际的平等地位。因此,这个口号,在那里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欺骗劳动人民、麻痹劳动人民的谎话,是有名无实的‘民主’的幌子。”82

  彭真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这是因为他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为指导来分析平等问题的形成和发展的。在彭真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平等要求的内容是不同的。要科学地理解和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出发。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有阶级性的。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平等观念及其在法律上的要求是有阶级差别的。在奴隶社会,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并不属于公民,甚至不被视为人。而在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确认君主专制和维护等级特权为特征的。所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奴隶主、地主和农民,无论在实际内容上还是在法律形式上都不可能是平等的,都不可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劳动雇佣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平等仅仅是法律上的,实质上仍然不平等。正如恩格斯所分析的,资产阶级的“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83。

  当然,无产阶级并不一概拒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和实行这一原则。事实上,无产阶级在争取自己和全人类的解放过程中,也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要求。正如恩格斯所说:“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84无产阶级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后,都毫无例外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新中国的成立,为真正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奠定了经济制度和国体、政体方面的基础。1954年宪法正式写人了这项原则。彭真就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实行,充分阐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可能而且必须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彭真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85因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质是消灭阶级,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差别和私有制以后,人们在经济地位上获得了事实的平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是抽象的,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实质内容。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为实现人人事实上的平等奠定了基础。

  同时,彭真还指出:“我们的法律不是超阶级的,它有明确的阶级性,是反映人民利益而不利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这一点,我们不掩盖,并向人民宣传。我们的法律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绝大多数人民的长远利益的,执行法律,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服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同样是提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却有本质的区别。”86

  由此看来,彭真认为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只有在这种法律面前,才可能真正可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社会形成的等级特权思想相当广泛和顽固,在我们党内和国家机关中也有很大的影响和一定的市场。所以,彭真特别强调任何人,不管他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平等地遵守法律。为此,他批判了各种错误思想。

  对于那些自恃有特殊贡献因而认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人,彭真指出:“现在有这么一种人,他们自以为过去有过一点‘功劳’,或‘苦劳’,就觉得了不起,觉得党和国家应该允许他们超于法律之外,允许他们为所欲为;他们不懂得人民的功臣应该戒骄戒躁,奉公守法,好好地作一个忠实的人民勤务员,争取功上加功,争取更大的光荣,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要求有任何特殊。”87他还特别警告说:“这种功臣特殊的思想,实质上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封建地主和封建王侯思想的反映,是使我们的干部腐化堕落的思想,是毁灭我们干部的思想,甚至可以发展成为破坏我们的国家、破坏我们的党的思想,我们必须严厉地批判它和克服它。”88

  对于那些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彭真批评说:“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和领导者,国家对于干部的要求,在一切方面都应该比对一般公民的要求高。干部不仅要执行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如果一个干部他本身就不遵守法律,那他还怎样能要求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呢?他还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怎样能领导人民群众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奋斗呢?必须明确国家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都是不能加以包庇的。”89

  对于一部分以为只要遵守党的纪律就行,对于遵守国家法律似乎马虎一点也不要紧的共产党员,彭真提出:“共产党对于一个党员的要求比一个公民的要求是严得多、高得多。共产党员的义务之一是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危害了党的利益……共产党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是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特殊的,如果硬要说有的话,那就是他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的模范,并且团结群众为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实施而斗争。”90

  对于少数认为人民既然已经当家作主,就用不着再遵守什么法律的工人和农民,彭真也提醒说:“国家是自己的,国家的法律也是自己的,自己当了国家的主人,就可以不遵守自己的法律吗?恰恰相反,应该严格地遵守。”91

  对于总想多事点权利,少尽点义务,甚至只追求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彭真认为也是不对的:“按照我们的宪法,公民在享受权利上是平等的,在履行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人人有应享的权利,人人有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就是一种特权,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这种特权的。”92

  彭真还专门针对“我们的国家机关,在遵守法律方面,可不可以有什么特殊”的疑问,明确指出:“不可以。按照我们的宪法草案,不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的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和我们的宪法草案的精神根本不相容的,我们必须反对它。”93

  总之,彭真的上述批评是深刻而全面的,直至今天对于我们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它也成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问题,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彭真在领导政法工作中,模范地坚决地贯彻了这一原则。

  1950年夏,彭真发现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很多地方没有切实贯彻《共同纲领》第7条关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发生了过分宽大反革命分子的偏向。他还发现有些人有惧怕坚决镇压反革命会“引起震动和恐慌”的想法,另外还有的人则认为人民已经胜利了,对敌人应该仁慈宽大。彭真及时向毛泽东和周恩来报告了这种情况,并且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的偏向”,“需要用很大力量加以纠正”94。 中央指定他和罗瑞卿起草了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从而在全国深入、具体、系统地展开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和宣传教育。

  这时,彭真还提出,“坚决镇压反革命,必须坚决反右,当然也要防‘左’”。“右现在是普遍性的问题”,“但在坚决反右中也要注意防‘左’”95。他还以延安整风时的审查于部为例,说当时“查出了一批特务,对纯洁内部是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出了‘左’的偏差,误伤了一些同志,成绩也就被冲淡了”96。因此,他认为为了狠狠地镇压反革命,一定要搞准。他还主张,“有偏必纠,但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无论任何工作,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忽‘左’忽右,扶起东来又倒西,应该接受过去减租及土改中的经验教训”97。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到1951年夏,全国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宽大无边”的偏向基本上已获得了纠正。彭真根据当时的形势又及时提出:“过去右的偏向、右的危险已经基本克服,现在主要是‘左’的危险……所以现在要提出,有‘左’必纠,无‘左’防‘左’。”98应当说,彭真关于实事求是,要有右反右,有“左”反“左”,无“左” 防“左” 的思想,不仅在当时对于政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就是在今天,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也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彭真还多次强调,“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现冤案、错案就纠正”99。他之所以提出发现错案、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是因为他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100。

  那么,法制健全起来了,还会不会发生错误呢?彭真认为错误可以减少是肯定的,但不可能一件不错。所以他认为可以将消灭错捕、错起诉、错判作为奋斗目标,但恐怕难以完全做到。正因为如此,他在批判旧司法观点和作风时特别指出:“有的人认为法院即使发现自己把案子判错了,也不能改,据说是为了维持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难道法律的尊严是建筑在错误上面的吗?”101时隔近四年之后,彭真又指出:“有一种旧法观点,说法院的判决要保持稳定性,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人竟然还说什么‘官无悔判’,即使判错了也不能改。这是错误的观点。案子都判错了,还有什么稳定呢?”102所以他说,司法机关对发现的错捕、错判案件坚决及时地纠正,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执行法律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严肃态度。所以,有了错误就要改正。这样做,不但不会丢人,不会丧失威信,而且威信会更高,更会取得群众的信任、拥护。

  为了减少司法工作中的错案,彭真还就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和建立严格的逮捕、批捕、起诉、审判、上诉审、审判监督等程序的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必须遵守法律,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这样可以减少错误。”103

  六、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学理论、学业务、学文化

  新中国的建立使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面临许多完全不懂的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在全国解放前夕就号召:“我们必须克服困难,我们必须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104在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的国度里,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也迫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学习。彭真结合新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目前我们政法各部门的于部,在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中,在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工作中,已经遇到了许多新的十分生疏的问题,我们过去所积累的经验已经十分不够用了,已经日益暴露出我们在许多方面并不是什么内行而是外行了。我们全体政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头学起。”105

  彭真在许多会议和报告中都强调过政法工作人员学习的问题。综合他的这些讲话,他要求政法工作人员要进行三方面的学习。

  第一,是政治思想和政策理论方面的学习。彭真认为,“政法部门的任务主要是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实施,要指导群众的政治斗争,所以必须不断地结合业务,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这对于改进政法部门工作有重要的意义。”106“必须认真地、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必须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107针对青年干部的特点,彭真要求他们“主要是要加强政治锻炼,坚定阶级立场”108。

  第二,是法律知识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彭真说:“所有的政法于部都要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公布以后,每个人都要遵守。同时,国家还要搞很多的法令、条例。我们只懂方针、政策已经不够了,今后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如果不懂,工作就一定做不好。”109他还说:“政法干部自己要经常注意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组织学习业务,学习法律,把有关的法律、条例和规定搞熟。”110

  第三,是科学文化方面的学习。彭真提出:“今后我们要搞经济建设,要搞比较健全完备的法制,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的文化、理论水平提不高,就是大家都拥护你,你也领导不了,工作做不好。”111他还指出:“我们今天搞建设,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理论知识是不行的。所以,一定要从现在开始下决心学习。”112针对当时老干部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的状况,彭真还提醒说:“老干部单凭老资格吃饭是不行的,忙固然忙,如果再加上懒,那就很糟糕了,很快就会感到领导困难,工作困难。所以,老干部不管怎样忙,也要学习文化和理论,或者业余学习,就是脱离工作专门学它几年文化、理论,也划得来。没有文化,掌握理论、法律和技术都是困难的。”113

  总之,彭真所要求的政法部门的干部要加强以上三方面的学习,与党和国家在50年代强调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才的号召,是完全一致的。通过这些学习,使我国政法队伍的各方面素质都有了很大提高,造就了一大批合格的政法工作人才。

  七、正确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经验时,认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114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之一。新中国建立后,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转变的过程中,同样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彭真在领导新中国的政法工作期间,多次谈到党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政法工作的领导问题。我们可以将他的有关论述分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实行党的领导两个方面。

  关于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彭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工人阶级怎样来领导呢?通过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共产党必须负起这个领导责任,不能放弃这个责任。”1151954年宪法制定公布后,彭真又指出:宪法总纲第1条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无产阶级实现领导,这是马列主义的基本道理。所以,“国家的一切事务,都需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无论工、农、商、学、兵、政,无论哪个方面,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否则,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是搞不成的”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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