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同一切愿意和平的国家团结合作。1955年1月28日,他在接受芬兰首任驻华大使递交国书时表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可以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1959年12月,毛泽东又强调:“我们是希望不打世界大战的,我们是希望和平的。……争取十年、二十年和平,是我们最早提出的主张。”1964年6月23日,他对来访的智利朋友说:“中国要和平,凡是讲和平的我们就赞成。”
毛泽东认为,“和平—战争—和平”是“战争辩证法”。1936年,他在给东北军将领王以哲的信中就说,要“大规模动员广大民众,组成和平与救国的阵线”来反对侵略。1938年,他在《论持久战》中指出:“我们的抗日战争包含着为争取永久和平而战的性质”“我们的战争是神圣的、正义的,是进步的、求和平的。不但求一国的和平,而且求世界的和平,不但求一时的和平,而且求永久的和平。欲达此目的,便须决一死战,便须准备着一切牺牲,坚持到底,不达目的,决不停止。”1955年,毛泽东在接受芬兰首任驻华大使递交国书时强调:“我们有两条:第一,我们不要战争;第二,如果有人侵略我们,我们就予以坚决回击。”
作者:邵雍,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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