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国共内战时期,中共在赣南闽西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简称“中央苏区”)政府为尽快将妇女从各种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他们从男女平等、兴办女学、劳动、婚姻自主、参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极力维护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影响极为深远,大大提高了苏区妇女的主观能动性。闽西中央苏区是当时中国民主、进步的地区,是“一个自由光明的新天地”。在这个新天地里,劳动妇女翻身做了主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政治上彻底得到翻身,经济上从依附走向独立,文化的广泛普及,婚姻能够自主抉择,使得闽西妇女第一次从身心上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和发展、红色政权的建立做出了无私奉献。
中央苏区的妇女解放措施:
1.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以自由为原则的婚姻。
封建婚姻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如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对换婚姻、典当婚姻等,以及要求妇女从一而终,都使妇女处于无奈的屈从地位。她们无法主宰自己的婚姻,只能被动地接受,广大妇女在婚姻中感受不到幸福却饱受身心的极大摧残。“嫁郎已嫁十三年,今日梳头侬自怜。”“等到郎大妹老哩,等到花开花又谢,等到团圆月落哩。”“十五唔敢看月光,过年唔敢着新装。心中有话无人讲,一生孤枕守空房。”这些来自民间的乡曲生动地反映了土地革命前童养媳、等郎妹、寡妇的极端痛苦的生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成立后,颁布了改善妇女命运的婚姻条例。在条例里明确规定:“目前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在离婚问题上,也考虑到女子的弱势,做出规定:“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所以现时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由此可见,中央苏区把破除旧的婚姻制度,确立以自由为原则的婚姻制度,把兼顾妇女的利益摆到重要的位置。
中央苏区的婚姻条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⑴婚姻自由,女子可以自由结婚和离婚。废除一切封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夫多妻制。
⑵禁止童养媳、等郎妹、奴婢,保护未成年女子的权益和身心健康。
⑶禁止各种传染病患者结婚。
⑷离婚后的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男子还要维持女子再行结婚前的生活。
依照这些规定,苏区妇女有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女子可以不受任何束缚跟自己喜欢的男子恋爱结婚;可以摆脱不幸的婚姻,摆脱为人妾婢、等郎妹、童养媳的痛苦生活;可以离开患有各种传染病的丈夫;寡妇可以摆脱宗族的阻拦再嫁;娼妓可以脱离馆主或鸨母的控制而自由择夫。苏区的婚姻条例照顾到了各阶层妇女的权益,为广大妇女解除人身束缚带来了光明。
婚姻条例在确立以自由为原则的婚姻基础的同时,还确保了妇女不受经济方面的制约,从而真正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苏维埃政府主张男女无条件的恋爱结婚,反对买卖婚姻,取消聘金、聘礼及嫁妆,使女子不依附于男子而平等地与男子结婚,阻止了一些男子因财产较多而变相买妾的渠道。为防止“由于离婚方便,女人就像时髦的家俱那样被更换着”,婚姻条例里规定,把男女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了男子负担。女子离婚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部分,如田地、嫁妆、财产等。男子离婚还得维持女子再婚前的生活及承担因同居关系留下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男子不敢轻易休掉妻子而随意与人结婚。婚姻条例无疑提高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利于巩固家庭的稳定。
2. 成立维护女权机构,改善妇女生活状况。
尽管苏维埃政府的法令明令婚姻自主,提倡妇女解放,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根除人们头脑中轻视妇女的旧观念。社会上不时发生重男轻女、打骂媳妇、虐待妇女的现象。不少妇女受到种种阻挠而不能参加苏区各种组织和会议,连人身自由都被剥夺。为了维护妇女权益,使妇女真正摆脱封建束缚,苏区各级政府专门成立了妇女部、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妇委)或妇女科。此外,在群众组织方面还有工会、农会、贫农团等,政治组织方面有共产党、共青团等,这些机构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他们采取各种措施严惩虐待妇女的封建家娘和老公,反对限制女子活动的家长,声讨侮辱妇女的行为和溺婴者。他们还救济抚养残废及无人养育的妇女。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了以范乐春为主任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专门监督苏区各项女权法令的落实状况及妇女生活改善状况。
3. 提高妇女思想觉悟,鼓励女子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
第一,苏区政府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如标语、布告、歌谣、戏剧、教材等,广泛宣传妇女解放,揭示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源在于万恶的封建制度、帝国主义和军阀豪绅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指出只有革命的成功,妇女才能获得解放。苏区宣传妇女解放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男女平等、禁止妇女缠足、剪发、婚姻自主、拥护红军、参加政权建设等。在民间流传的歌谣《结婚歌》《赠别》《救穷歌》等歌颂了婚姻自由,鼓励无条件结婚;《可怜的秋香》《寡妇歌》《妇女痛苦歌》《十二月苦妇女》等题材反映了妇女在封建旧制下过着极为痛苦凄惨的生活,号召妇女摆脱封建束缚,为争取自由而斗争;《十劝郎》《十应夫》《莫念家歌》等歌谣歌颂了苏区妇女劝郎当红军、保卫苏维埃政权的革命热情。戏剧《打到漳州去》《敬礼》等宣传了妇女劝逃兵归队和支持丈夫当红军;《红之葩》揭露了反动派的残酷凶狠,号召妇女起来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
第二,开展群众性识字运动,鼓励女子学习技术。土地革命初期,苏区90%的工农群众是文盲。为改变这种状况,苏区发起了群众性识字运动。在开展识字运动中,不少地方组织了识字小组、识字班、读报团,建立识字牌、问字所等,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识字运动。一时间,苏区出现了“男女老少学文化,村村处处读书声”的景象。这种群众性男女识字运动,在中国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央苏区建立了许多男女同校的平民学校,而在一些封建思想较浓的地区则专门开设了女校。夜校则专门为白天没有读书机会的成年男女办的。因为男子大多外出,当时夜校学员妇女居多,占70%左右。最有代表性的是经毛泽东同志倡议,于1929年7月在闽西创办的福建苏区第一所妇女夜校——新泉工农妇女夜校。此后,办妇女夜校成为热潮,仅新泉一区就办起了18所妇女夜校,学员发展到700余人。夜校课程主要有国语、算术、赤语,劳动作业等。群众性识字运动的普及,大大提高了妇女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
第三,苏区政府鼓励妇女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1928年,闽西暴动时就有许多妇女参加暴动队和农会。1929年5月红四军政治部印发的《农民协会章程》,要求引导革命的农村妇女加入农民协会。苏区建立后,共产党、共青团开始吸收农妇加入。苏区政府成立后,妇女获得广泛的政治权力,在各级苏维埃政府里,妇女都占有一定的名额。妇女可以集会、游行、结社、开会;像男子一样有权加入苏区的各种组织机构、参加政权建设、参与选举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也有资格被选举为政府领导;可以参加红军、赤卫队等军事组织,同男子一样拿起枪杆保卫苏维埃政权。1933年9月,根据地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选举运动,多数区乡苏维埃中的妇女代表达到25%,个别地区达到60%。
4. 维护妇女经济权利,鼓励妇女参加劳动。
根据中央苏区婚姻条例规定,女子拥有自己的经济权,按例分到一份田地,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创造的财富。对于城市女工,苏区法令规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女工在法定休息日、产假期、节假日工资照给。婚姻给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证,而参加劳动又使妇女获得经济保障,是巩固经济权最有效的手段。许多苏区由于青壮男子当红军上前线,造成后方劳力奇缺。如上才溪88%青年男子外出当红军,下才溪70%的青年男子外出当红军。妇女参加劳动既保障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又解决了劳力紧缺问题。为了帮助妇女学习耕田,苏区多数区乡设立了妇女教育委员会,帮助妇女学习犁田、耕田、莳田等主要农活,使她们成为生产战线上的主力军。1930年6月,毛泽东到上杭才溪乡调查时,就对参加座谈会的妇女代表说:“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把妇女组织起来学犁田、耕田、莳田。”才溪妇女积极响应号召,很快组织起耕田队,成群结队下田干活。到1934年才溪全区1991个妇女劳动力中,有733人学会了犁田、耕田,特别是红军属孙大连、金山姑,一人能耕5个人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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