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完善,景区年接待规模应达到10万人次以上。
4、景区拥有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可形成有较强吸引力的综合旅游景区。
四、发展红色旅游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要加强对发展红色旅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国家旅游局负责同志牵头,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民航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研究解决发展红色旅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规划纲要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宣传部门负责审定重大宣传报道和陈列内容,指导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搞好宣传推广工作,为发展红色旅游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审核和投资计划安排;旅游部门负责红色旅游发展中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规划指导、线路组织、宣传促销、管理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从现有财政渠道组织协调红色旅游相关区域规划编制、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和革命文物保护、展示经费;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统与红色旅游相关的烈士陵园、纪念馆建设改造的有关项目计划,加强烈士陵园和纪念馆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与发展红色旅游相配套的交通项目计划安排和建设;铁路、民航部门要配合红色旅游做好有关车次、航班的组织调度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红色旅游区(点)规划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审定和衔接,做好相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组织革命历史题材文艺和文学创作,指导组织与红色旅游相关的文艺演出活动;文物部门负责相关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文物征集、展陈、维修等方案的制定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将推动红色旅游发展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统筹保障,将发展红色旅游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落实规划要求,塑造整体品牌
各地要按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红色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的特色,确定各自的具体主题,组织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将红色旅游资源与其他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对旅游者更具吸引力的旅游区和旅游线路。
宣传、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红色旅游区域开发建设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控制相同题材和内容的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杜绝庸俗化和过度商业化。跨行政区的红色旅游区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开发项目的统筹协调,树立、维护和共享红色旅游主题品牌。本规划纲要确定的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规划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编制,并报全国发展红色旅游协调小组审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开发保护
国家将安排一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红色旅游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同时对东部地区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有关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红色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供电、消防、环卫、给排水设施以及环境整治、与干线公路的连接道等;国家交通建设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为红色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直接配套的干线公路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路网,以改造为主改善路况条件。中央财政将按现有财政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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