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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规民约与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
2008-10-30 23:07:11
来源:中国红色旅游网(中红网)
作者:湘潭大学 刘建平、李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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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红色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日益突出,其可持续发展和合理保护尤显重要。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正式法规,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探析其内涵、类型、特性和法律效力,为我国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研究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规民约;红色文化遗产;法律效力 ;保护

  一、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红色文化遗产的内涵
  红色文化遗产特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革命纪念地、革命历史事迹、革命精神、革命标志物等特殊文化资源。根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结合我国红色文化遗产的特点,可以将我国红色文化遗产抽象为:1、革命文物。革命和战争时期的标语、绘画、洞穴、住区及各类革命标志物的综合体;2、革命建筑群。革命战争时期具有重大意义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历史建筑、窑洞、村壕等群体;3、革命遗址。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事工程及战争遗址等;4、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革命战争时期重要的革命人士及其感人事迹、革命精神等。
  (二)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的红色文化遗产的分布中,各大乡村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历史、自然 、社会等各种原因,相当部分红色文化遗产已惨遭破坏、敲损或掩盖;相当一部分地区红色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构成要素、建筑材料遭受盗窃和走私。举个例子,据统计,仅2000年全国共发生文物被盗案件(不含盗掘古墓、走私文物、盗卖文物等案件)42起,丢失文物269件。近几年因不良开发和不善管理,乡村社会的革命胜地和遗址遗物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毁。   
  (三)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意义
  红色文化遗产依托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等各种红色资源,以及反映这些精神的遗址遗迹、革命文物、革命标志、展览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等,将革命遗产和红色文化结合起来,对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有着深刻的意义,作为开发红色旅游的有效载体,更是具有重要的政治教育、经济发展、文化传播等价值和功能。特别是当前,红色文化遗产作为实现我国政治工程、文化工程和带动革命老区发展及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的经济工程的特殊载体,必将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民族振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由此可见,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形势紧迫,寻求合理有效的保护策略势在必行。而在乡村社会,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规范,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乡规民约的社会地位与作用

  (一)乡规民约的内涵
  乡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按照当地的风土民情、社会经济和文化习惯,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或约定。其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自觉建立的相互交往的行为规则。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涉及村民基本社会道德、礼仪习惯、人际关系、村风民俗、经济社会活动及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从国家法的角度看,其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自我实施的效力;从法理的视角看,做为一种具有本土意识的规训机制,其在产生、流传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乡规民约的类型
  根据乡规民约的特点和性质可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1、民间习惯法。民间习惯法是一定乡村社区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交往的规则。民间习惯法构成了中国习惯法资源的主体,在聚族而居的乡村,它是日常社会生活和交流的重要规则依据。2、宗族法。乡规民约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宗族法。宗族法是一个宗族管理本族事务的基本规范的综合体,具有秘密性和不公开性。3、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依靠羞耻感来维持人们的自律性行为的基本规则。传统社会中道德自律的巨大压力使其成为协调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4、礼仪制度。礼仪制度是乡规民约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世代延续的物化表现,在现代乡村社会具有强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5、村落法。村落法是指一切村落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规外的公共性规则,很大程度上它是官方借民间力量管理乡村社会的一种方式。其成立的前提是国家的支持和默许及社会的认可;其宗旨在于维护善良风俗,其条规多依地方风习而定,以补国家法之不周;其约束对象是同一家族、同一村落的居民。
  (三)乡规民约的特性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正式法规,具有许多特性:第一、具有群众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双重属性。一是伦理道德、宗族法规、村规村俗、礼仪礼节领域内容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群众自治和相互监督。二是乡规民约又是基层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又具有国家强制属性。第二、具有人民性。人民性是宪法的根本性。乡规民约是群众的需要,是乡情民俗的文化体现,制定过程中集中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群众的自我教育与管理。第三、具有宪法的委任性。我国宪法规定: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推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乡规民约就是由宪法委任制定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行政及社会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约。第四、具有实践优越性。这种实践优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操作性强。它不仅是处理问题的依据,更是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其次,灵活性强。它的制定程序简单灵活,运用方式多样。再次,自觉性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人们能对乡规民约自觉遵守和改造。最后,普及率高。乡规民约通俗易懂,乡村民众容易接受和认可,家喻户晓,特别在乡村这个文化背景尤为特殊的区域,便于普及实施。
  (四)乡规民约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乡规民约在我国农村多元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规制农村经济文化建设、倡导道德风尚、维护乡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乡规民约的社会地位
  由于乡村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政权的影响力有其局限,民间法的作用因而表现十分突出;其中,乡规民约最为明显和重要。相对国家法而言,乡规民约源于乡村社会,符合乡士社会的生活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应性,且其触角范围远大于国家法的管辖范围,于是它便自然而然担当起柔和规范人们行为、合理调整着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角色。
  2、乡规民约的社会作用
  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对我国乡村社会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自觉约束。乡规民约是乡民集中自我意志和要求,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红色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符合乡村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乡村群众的需要,容易为他们所自觉接受、认可和保护。第二,公开告示。乡规民约会将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内容和方法公示于众,让群众家喻户晓,具有巨大的公开告示性作用。第三,规范引导。乡规民约能用相对严谨规范的语言,准确阐述红色文化遗产的内涵和意义,规范引导人们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行为。第四,道德谴责。乡规民约要求乡民必须认真遵守,否则就受到道德的惩戒和惩处。红色文化遗产的有效的保护,必须运用乡规民约的道德性予以约束,破坏红色文化遗产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第五,强制执行。乡规民约贯穿了法律的思想,破坏了红色文化遗产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

  乡规民约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分层分步,循序而进,主要内容是制定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明确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四个方面。
  (一)制定保护原则
  借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结合乡规民约的特点,我们认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原真性保护。保护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争保护好其全部历史信息,整治工作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力争做到最低限度的干预、修旧如旧。第二、整体性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植根深广,囊括自然环境与社会人文,保持其完整性,必须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第三、可读性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历史可读性,可让人们在历史遗存上读出它的光辉历史和生命之源,读取其“历史年轮”。实施保护必须承认和尊重不同时期留下的历史痕迹,避免抹杀、拆迁和重建。第四、融入性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是革命人们历史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要让她与现代社会生活相互融合,保护规划中,在保持原真性的基础上,其尺度、形式、规模、风格与现代建筑和社会人文环境保持高度协调。第五、可持续性保护。红色文化遗产能可持续发展和利用,要经常对其维护、修缮。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革命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的有中国特色的历史风貌和革命精神。第六、多学科性保护。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法学、历史学、生物学、建设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中共党史等各方面的内容,与众多学科融为一体,需要丰富的科学知识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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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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