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庙,位于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长胜街南端,它始建于明末,最初是供当地人供奉的寺庙。90多年过去了,这座房子的风格依旧,里面的摆设依旧,墙上的那面“犁头旗”依然鲜艳夺目。这面一平米大小的布旗,是当时苏维埃政府的象征,上面的犁头图案,代表了当时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运动。这面曾经高高飘扬在鄂豫皖革命苏区的犁头旗,见证了中国革命史上的许多个“第一”。其中,“第一革命法庭”的建立和“国家公诉人第一人”的设立,成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块丰碑。
1927年4月,七里坪区农民协会按照董必武的指示,成立了以审判土豪劣绅为主要职能的七里坪革命法庭。这个法庭是在国共两党合作期间,依照《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成立的第一个革命法庭。当时的法庭负责人称为“主席”,1927年4月,一位名叫张南一的打鼓说书艺人,当选为七里坪革命法庭首任主席。他上任的第一案就是公开审理判决他的亲舅舅(系土豪劣绅),他不徇私情,判决公平公正,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也沉重打击了当地反动势力。
早期的革命法庭,名义上由国民党党部管理,实际上,法庭人员全部由共产党员组成。他们白天在法庭办公,晚上则以走村串巷打鼓说书作掩护,到各地发动群众起来革命,为即将发动的“黄麻起义”组织和积蓄了武装力量。
法庭的执法办案有着鲜明的无产阶级和贫苦大众色彩,本质上与其他各地成立的和官僚地主、土豪劣绅有千丝万缕联系的革命法庭有着很大区别。法庭的办公面积有400多平米,里面设有审判厅、合议厅、羁押室等,七、八个条凳错落有致地摆放着。灰砖墙上,张贴有《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等公文。在审判席后方的正中央,悬挂着红色的“犁头旗”,这面鲜红的“犁头旗”,见证了革命法庭的每一次审判活动,在她的两旁,分别摆放着大刀和红矛枪。据史料记载,在七里坪革命法庭存在期间,这里共关押和审讯了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等43人。
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背叛革命,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运动受到了严重挫折。1928年3月,首任法庭主席张南一因叛徒告密英勇牺牲,七里坪革命法庭也不得不因此停止活动。
1931年底,随着红安县苏维埃政府的成立,七里坪革命法庭在原址恢复重建,并更名为红安县革命法庭,由时任红安中心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的闵丹桂(女)兼任革命法庭主席,从此,红色的犁头旗再一次飘扬在庄严的法庭上。
在革命法庭的众多物品中,有一张发黄的、写有密密麻麻文字的纸张格外受人关注,虽然纸张有部分残破,但字迹依然清晰。这是一份由闵丹桂于1932年7月签发的处决反革命罪犯的“黄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布告”原件,现为国家一级文物。这份布告,也是当时革命法庭依法开展审判的具体见证。
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这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设置。21岁的程玉阶担任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第一任处长,也因此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为“国家公诉第一人”。
程玉阶担任国家公诉人期间,积极运用公诉职能,严厉查处革命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化、放弃职责、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1931年10月,出庭支持公诉赤诚县杨山煤矿经理高振武贪污销售款1000元一案。经革命法庭审判,高振武被判处死刑。另外还出庭公诉了两件发生在1931年的反腐败案子。一件是当时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一名司务长,利用采购物品和掌管伙食之便,贪污大洋20块。工农监察委员会核查账目时案发。该司务长被判死刑。另一件事是湖北省红安县箭厂河黄谷畈红军被服厂女工方某,经常偷偷将被服及针织物品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所用,群众检举揭发,方某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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