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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毛泽东的死刑观对中国死刑的影响
2018-01-05 11:54:25
作者:何伦波、朱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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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毛泽东死刑观的现实启示

    1、毛泽东的死刑观在中国现行死刑制度中的体现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结束长达几十年在刑法适用上只能依据刑事政策的现状。毛泽东“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中蕴含的“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对我国的死刑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79年《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思想。根据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同时规定了“死缓”制度;第46条规定了“死缓”制度的执行制度。这是毛泽东死刑观中在1979年《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997《刑法》将死刑的适用条件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样与毛泽东死刑观中的“罪大恶极且民愤极大”的死刑适用条件一脉相承。《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盗窃罪等13种罪名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这是毛泽东死刑观中死刑观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观点在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体现。正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死刑改革,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一是不可不杀;二是不可多杀;三是防止错杀。[9]就此而言,当今中国的死刑政策是毛泽东相关的死刑观的当代诠释。

    2、毛泽东的死刑观的现实启示

    中国是当今世界中保留并执行死刑的58个国家之一。从1979年《刑法》规定28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刑法》 死刑的罪名增加至68个,再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降至55个,最后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9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至此我国的死刑罪名降至46个,但仍然是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和现代司法文明观念的深入人心,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了当代刑法学研究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死刑的发展历史变化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废除死刑的趋势已成为世界潮流不可逆转的方向,成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标志。在这样大背景下,中国结合自己的实际大幅度取消死刑罪名,体现了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价值取向,符合国际主流趋势,有利于中国融入世界。

    对于中国的死刑是否应当废除,或许我们能从毛泽东的死刑观中找到些许启示。毛泽东同志认为:“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其核心观点就是死刑应当保留,但应限制死刑的适用。当今中国大多数学者也认为中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应当保留死刑,但是应当对现行中国死刑制度加以改革,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死刑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10]死刑的废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只能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适应中国现实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的前提下进行。笔者认为,就当前中国的现实国情而言保留死刑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刑法的现实选择。首先,我国的死刑制度历史久远,受重刑主义法律文化影响,“杀人偿命”的报应刑罚观念在民众心目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符合民众的社会价值观念。据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百分之六十三的人坚持保留死刑。[11]其次,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和社会法治文明程度均不高,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没有消亡。再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严重暴力犯罪大量增加,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反恐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为了保护国家以及公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现阶段保留死刑是必要的。最后,死刑对于犯罪分子仍然具有很强的威慑性,能有效遏制犯罪。

    限制死刑、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的大趋势,在当前我国国情不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坚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12],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从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比如把刑法典中的死刑减到最少,完善生刑的适用,发挥死缓、无期徒刑和限制减刑等制度替代死刑的作用,完善赦免制度,限制死刑的执行量等。正如毛泽东所言“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或仅把死刑作为一种威慑力的象征性存在我国刑法典中,在将来很久一段时间都是必要的。

    五、结语

    “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通俗的讲就是必须保留死刑,但必须限制死刑的适用,这是毛泽东死刑观的核心内容,是毛泽东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我国当前的死刑制度是毛泽东相关的死刑观的当代诠释。毛泽东死刑观中的“决不废除死刑”死刑存置理念和“杀人要少”的慎刑观,是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作出的重要论断,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具有现实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意义。特赦是毛泽东死刑观的重要内容。毛泽东的死刑观是其刑罚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毛泽东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原载《澳门法学》2017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 [9]参见蔡道通,《毛泽东的死刑观及其现实启示》,载《毛泽东思想研究》,2001年第2期14-16页。
    [2]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页。
    [3]参见张胜连,《对毛泽东倡廉反腐思想的一些回顾及现实思考》,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3年第6期。
    [4][5][6][7][8]参见蔡道通,《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论纲》,载《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4月90-93页。
    [10] 参见王志祥、韩雪,《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未来走向》,载《公民与法》2013年第9期5-6页。
    [11] 参见谢艳君,《死刑的存废问题与我国刑法的选择》,载《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12] 参见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

    何伦波:男,汉族,湖南郴州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研究方向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
    朱与墨:男,汉族,湖南郴州人,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制度经济学和毛泽东等。


    [a1]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编号:13JD16)研究成果。
    [a2]参见《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对匪首,恶霸、特务(重要的)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群众才能翻身,人民政权才能巩固。”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41页.
    [a4]“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摘自《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9页.
    [a5]“对于反革命分子,凡人民不要杀的一律不杀, 人民要求杀的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1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6]摘自《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54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a7]“不杀掉我们镇压掉的“是老百姓非常仇恨的,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8]“枪毙一个,全县震动,于肃清封建余孽,极有效力。把几个罪大恶极的处决了,才是镇压反动派的有效方法。”摘自《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9]“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对于那些积极地并严重地反对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摘自《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0]“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1]“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对那些穷凶极恶、严重违法乱纪,也要捕一些,还要杀几个。因为对这样的人,完全不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摘自《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2]“对于有血债或者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速执行。”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3]摘自《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67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4]摘自《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14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5]摘自《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14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16]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7]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18]“在此次三反中全面检查和彻底解决所属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不惜将违法乱纪和贪污蜕化分子撤消职务,严重者判处徒刑。其最严重而有民愤者,应予枪决。”摘自《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第29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a19]摘自《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7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a20]“之所以在适用死刑上秉持谨慎的态度,根本原因在于死刑的巨大危害性,因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1]“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2]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3]“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摘自《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4]“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而且一旦杀了人,万一杀错了没有办法改正。”摘自《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5]“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要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6]“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3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7]“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28]“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较远者又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9]“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较远者又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59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0]“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1]“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摘自《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a32]“从情况和原则方面来讲,也是可以这样办的。从国内形势来看,现在我们不但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和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等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改革,大大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并且已经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摘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第57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a33]参见1956年4月1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a34]参见1956年4月1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a35]参见1959年9月15日毛泽东于《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著名无党派人士和著名文化教育界人士举行的座谈会上的讲话》。
    [a36]参见《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131页、239页,中国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a37]“是要使我们的一切设想都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有利于祖国的完全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摘自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在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
    [a38]“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摘自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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