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文化的先天下之忧而忧,经世致用,敢为人先,既浪漫而又务实的精神,在青年毛泽东身上展露无遗,对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也有充分的体现:一、人民至上,民为邦本的民本法律思想。出身农民的毛泽东须臾不曾忘记生活在最底层的广大民众,人民性是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一根主线,贯穿于法律、法令的制定过程当中。从《商鞅徙木立信论》,《湘江评论》创刊宣言、湖南自治中的“民治”主张等大量文稿中处处闪烁着毛泽东的人民性法律思想。二、探求大本大源,穷究至理的哲学思维促使毛泽东对近代法律变革的批判,苦苦思考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本源(基础),指引他走上唯物史观,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明白法律源于社会,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性质。这在1916年《致黎锦熙信》中有充分的反映。三、致知力行精神,帮助毛泽东形成经世致用的法律方法论和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论,毛泽东认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法律必须要有生命力,而生命力植根与社会的本源。毛泽东致知力行的务实态度,表现在一种高度负责批判精神上,他呼吁要废除旧婚制和实行湖南自治,他不是提出问题,揭开伤疤就袖手旁观,而是迎难而上急流勇进,负责地开出医治处方,如他既呼吁废除媒人制又拿出了新式婚制的方案,对于湖南自治他就积极描画湖南宪法的蓝图,撰写大量文章论述自治的可能与可行性。四、敢为人先的胆识和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与入世精神,是毛泽东提出湖南自治(民治),反对统一,率先提出实行湖南共和国、宪法民定、权利平等等法律观点和积极实践的强大精神动力。毛泽东早年的法律思想充分体现了湖湘文化敢为人先、革故鼎新的精神。为了以法救世,我们从毛泽东一九三六年同斯诺的谈话中知道,20岁的毛泽东从新军退伍后,曾先后报考警政学校和法政学堂,一心想当一名警官,听说三年学会全部法律课程后可以当法官,他便憧憬着“将来当法学家和做法官的美好前景”。[5]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0年版.
[2] 李锐.早年毛泽东.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页.
[3] 新民学会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版.第148页.
[4] 毛泽东.毛泽东书信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版.第5页.
[5] 埃德加•斯诺(美),董乐山译.西行漫记.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6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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