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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探究
2008-12-29 13:19:03
来源:中国红色旅游网(中红网)
作者:湖南第一师范青年毛泽东纪念馆 朱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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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毛泽东青年时期的文章和书信,对法律有着大量的论述,蕴涵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理,涉及了宪法,婚姻法、经济法等众多部门法领域。其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其间,“善法恶法论”“民治”观点等清晰可见,“宪政”和“法治”的法律理念已依稀可辨。湖湘文化在四个方面深刻影响着青年毛泽东的法律品格。
    关键词:湖湘文化  青年毛泽东  法律思想


    Exploring Youth MAO-Zedong’Law Thought
    ZHU-Yumo
    (Youth MAO-Zedong’Memorial,hunan first normal college,Hunan  changsha 410002)
 
    Abstract: In the articles and letters written by MAO-Zedong at his youth,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discussion about law, and contain rich law thought and legal principle relating to many branch law fields such as constitution, marriage law, economic law, etc. His though in law had also been undergone a zigzag developing process. From it the point of good or evil law and govern by people can be seen clearly,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rule by law have been found vaguely. Culture originated Hunan field deeply affected youth MAO-Zedong’s law idea character in four aspects.
    Keywords: Culture originated Hunan field, Youth MAO-Zedong, law thought.


    一、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要论及其光芒
    在《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0)》等中记录了大量毛泽东早年关于政治法律的文章,蕴涵着丰富的、于当时来说先进的法律思想。下面笔者以时间为顺序择要进行分析,既求见青年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光芒,又探求其法律思想发展的轨迹
    1.早期的改良主义法律观。
    写于1912年,作为一篇中学学生习作的《商鞅徙木立信论》是毛泽东流传下来最早的一篇论述法律的文章。文中“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1](1)在此,作为中学生的毛泽东鲜明地提出“良法”、“恶法”的观念,法律的运行与民众的关系,指出“良法”是民众的福祉,是为民众谋幸福的工具,民众必争相拥之;反之则反。他还认为法律的运行有赖于民智的观点,批判中国专制社会统治阶级压制人们,长期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专制,导致社会民智黑暗。老师批阅此文时惊叹不已,誉为“力能扛鼎”、“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1](2)《致萧子升信》(1916年7月18日)文论及湖南当时驱逐都督汤芗铭时,毛泽东认为:“汤在此三年,以严刑峻法为治,一洗从前鸱张暴戾之气,而镇静辑睦之,秩序整肃,几复承平之旧。”[1](43)可见毛泽东当时针对乱世有“治乱世用重典”的中国传统刑法思想,但后来毛泽东对汤芗铭给予了否定。
    1917年8月23日开学之际写给黎锦熙的一封长信《致黎锦熙信》是毛泽东暑假以“游学”方式进行社会考察后所写的。信中毛泽东对社会变革、社会之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已求与黎锦熙商榷。信中写到“今之纷纷,毋亦诸人本身本领之不足,无术以救天下之难,徒以肤末之见治其偏而不足者,猥曰吾有以治天下之全邪!此无他,无内省之行,无外观之识而已矣。己之本领何在,此应自知也。以欂栌之材,欲为栋梁之任,其胸中茫然无有,徒欲学古代奸雄意气之为,以手腕智计为牢笼一世之具,此如秋潦无源,浮萍无根,如何能久?”[1](84)毛泽东在此认为要治理好国家要有大智慧的圣贤来治理,提出“圣贤救世”即现在法理所概括的“贤人治国”的人治思想。“天下亦大矣,社会之组织极复杂,而又有数千年之历史,民智污塞,开通为难。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今日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枝节亦不可少,惟此等枝节,必有本源。本源未得,则此等枝节为赘疣,为不贯气,为支离灭裂,幸则与本源略近,不幸则背道而驰。夫以本源背道而驰者而以之为临民制治之具,几何不谬种流传,陷一世一国于败亡哉?”[1](85)毛泽东指出了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变革要从本源上开始,要正本清源,要标本兼治的变革思想,要找到中国社会的“本源”,否则徒劳甚而背道而驰。什么是“本源”呢?他认为“夫本源者,宇宙之真理。”毛泽东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进而主张“故愚以为,当今之世,宜有大气量人,从哲学、伦理学入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此如大蠹一张,万夫走集;雷电一震,阴噎皆开,则沛乎不可御矣。”[1](86)毛泽东认为思想是社会根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社会根基决定上层建筑。要用自然法来改造中国当时的思想和法律,他的观点与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国家学说有点貌合,但神不近,即没发现经济基础是社会的基础。当毛泽东看到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后,他接触到一种名曰“社会主义”,实为无政府主义的思想, “彼时天下皆为圣贤,而无凡愚,可尽毁一切世法,呼太和之气而吸清海之波。孔子知此义,故立太平世为鹄,而不废据乱、升平二世。”[1](89)他在此认为法律等社会制度是专为小人设立的,对君子是没必要的,因此君子为小人所累;他根据人的思想道德把人划为君子和小人两个群体,表现了客观唯心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和儒家公羊三世说的乌托邦思想,但也部分谙合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民道德高尚的图景。
    2.激进的民主主义法律观。
    1919年“五四”运动后,《湘江评论》7月14日创刊,毛泽东撰写了创刊宣言。宣言中尖锐指出:“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什么力量最强?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什么不要怕?天不要怕,鬼不要怕,死人不要怕,官僚不要怕,军阀不要怕,资本家不要怕。”[1](292)毛泽东的思想发展得到重要突破,“宇宙之真理”的社会本源问题不在模糊,民众、人民性成了其思想的基础、本源,同时关注的焦点开始集中到了物质生活问题,民众的吃饭问题,社会经济基础问题。在号召社会大变革时,指出“见于政治方面,由独裁政治,变为代议政治。由有很<限>制的选举,变为没限制的选举。见于社会方面,由少数阶级专制的黑暗社会,变为全体人民自由发展的光明社会。见于教育方面,为平民教育主义。见于经济方面,为劳获平均主义。”[1](293)毛泽东描绘了代议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平等的教育权,平等的劳动和获得报酬权等宪法性权利和制度。
    发表在《湘江评论》创刊号上的《女子革命军》毛泽东激烈地批判了中国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摧残,提出男女平等的主张,号召起女子革命军打破旧制度。1919年11月14日长沙发生因父母包办婚姻,赵五贞自杀于花轿内的事件,毛泽东于16日开始接连发表了10篇评论文章集中对旧式包办婚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第一篇《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中“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1](414)在此他提出了恋爱自由,并进一步指出意识独立是自由的基础和内核。在18日《赵女士的人格问题》中写到“何以呢?人格这件东西,是由于对手方面的尊崇才有的。他的先决问题,是要意志自由。”[1]( 416)进一步指出,意识自由是人格的构成要件。文中接下来说“你不愿意恋爱我,而我迫着要恋爱你,这是一种强奸。这叫做‘直接强奸’。他的女儿不愿意恋爱那人,而他逼着他女儿恋爱那人,这也是一种强奸。这叫‘间接强奸’。”[1](416)他指出恋爱的基础是双方的自愿,违背妇女的意愿行事就是强奸,并把强奸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现在刑法也依然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性意愿作为强奸罪成立与否的要件。19日,毛泽东发表了《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恋爱是神圣的,是绝对不能代办,不能威迫,不能利诱的!”[1](418)发表了婚姻自由的宣言,指出恋爱神圣,亦即人格权神圣。随后发表了《女子自立问题》提出了建立儿童公育的制度来解放妇女、提高妇女地位,但观念过于超前。在《打破媒人制度》中,毛泽东主张打破媒人制、废除“六礼”旧式婚制。那么自由恋爱的婚姻如何被社会认可呢?他建议:“倘要明白表示,令亲友皆知,最好在报上登一启事,说明我们俩愿做夫妻,婚期是某月某日就算完事。不然,便到官厅注册,乡间则在自治局里报名,亦尽够了。”[1](441)他主张合法有效的婚姻可以采取公示制或登记注册制,而且手续要简单便利。至此,毛泽东完成了对改革旧式婚姻制度的论述。
    接下来,毛泽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湖南自治的问题上,开始了经世治国的构想和思索。1920年3月12日,在《致黎锦熙信》中附上《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提出“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及营业税。减轻盐税。废除两年来新加各苛税。”“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1](471)他对社会经济立法进行了思考,主张通过税制法律来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抑富扶贫”,如针对富人办遗产税,针对贫困人口要减轻盐税,废除苛税,保障民生。在政治方面,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发表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写到“积极方面,莫如建设民治。以现状观察,中国二十年内无望民治之总建设。在此期内,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非欲自处于小部落也,吾人舍此无致力之所。中国四千年来之政治,皆空架子,大规模,大办法,结果外强中干,上实下虚,上冠冕堂皇,下无聊腐败。民国成立以来,名士伟人,大闹其宪法、国会、总统制、内阁制,结果只有愈闹愈糟。何者?建层楼于沙渚,不待建成而楼已倒矣。” “第一义则自决主义,第二义则民治主义。”[1](488)毛泽东敢为人先、革故鼎新地提出在“自治”的基础上湖南率全国之先“民治”,他对当时的军阀混战的“军政府”极度厌恶,主张废督军制。同时也批判民国的建设舍本逐末,只注重上层建筑的建设,没有关注“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等民众的经济权利的社会基础,并表示了鄙视。他进而阐明 “吾人主张“湘人自决主义”,其意义并非部落主义,又非割据主义,乃以湖南一块地域之文明,湖南人应自负其创造之责任,不敢辞亦不能辞。”[1](489)这是毛泽东早年建特区和“一国两制”思想的胎盘。
    1920年,9月3日,毛泽东发表了《湖南建设问题的基本问题——湖南共和国》。“九年假共和大战乱的经验,迫人不得不醒觉,知道全国的总建设在一个期内完全无望。最好办法,是索性不谋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省的分建设,实行 ‘各省人民自决主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藩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最好分为二十七国。”[1](504)毛泽东主张民族自决、自治,针对当时中国假共和,国家羸弱不堪,主张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复合制,发挥地方积极性,各省探索自己经验,分而治之,以分建设促进全国总建设。湖南自治后如何处理“对外”关系,毛泽东在1920年9月6日发表的《绝对赞成“湖南们罗主义”》中说:“原来准照兼公所提解释们罗主义的三个条件‘我们用心干我们自己应干的事’,‘我们绝对不干涉别人的事’,‘绝对不许别人干涉我们的事’,是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1](510)这些思想后来成为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法准则,也是现在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初雏形。
    对于湖南自治,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湖南缺少法律政治专业人士。9月27日,毛泽东发表了《释疑》。“这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头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1](519)他指出政治法律不是学政治法律职业人士的专利。以后的法律内容应该来源与人民大众,人民大众决定法律的内容,毛泽东无产阶级法律观开始萌芽。进而指出,“ ‘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我们但造我们湖南自治的事实,不要自治法,也未尝不可以(英国以前的宪法就是不成文)。”[1](520)他在此论述了法律、法律学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学起源于法律,法律源于社会,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而不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毛泽东唯物主义法律观开始得到了反映。
    在1920年10月5、6日发表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中,毛泽东认为湖南的旧政府机关是根据中华民国约法产生的,而湖南宪法是对中华民国约法的否定,故湖南的旧政府机关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否则违背了现代政治管理伦理。同时,他又指出,“我们只承认革命政府有召集宪法会议之权,决不承认其有起草宪法权。宪法起草当然是宪法会议的事。”[1]( 689)他认为政府由宪法产生,政府无权制定宪法,宪法应由人民(或人民代议机关)制定。对湖南宪法可以实行全民投票,“(一)果能办到三千万人人对于湖南宪法投一张表示他自己赞否的意见的票,这宪法便和三千万人生了关系了,有很大的教育意味。(二)经过宪法会议议决,又经过全体人民总投票批准的湖南宪法,总算栽了一个很深的根,以后虽有什么中央或外省或者是本省的野心家施其意外破坏手段,也不容易动摇。”[1](694)毛泽东主张宪法民定,在湖南展开一场深入人心的宪法运动。对于人民宪法会议之组织法及选举法,毛泽东亦有六点主张:“(一)宪法会议代表,依县之大分配产出;(二)制宪期以三个月为限;(三)用直接选举法;(四)用普通选举法;(五)代表不得兼官吏与军职;(六)选举期限至多不得逾两个月。”[1](700)毛泽东的政治法律观点中,显示了丰富的、先进的法理思想,“宪政”和“法治”观念依稀可见。
    3.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转变。
    1919年9月毛泽东在《学生之工作》(1919年12月发表《湖南教育月刊》)一文中认识到,“社会制度之大端为经济制度”,并进一步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作了批判。指出,要想使社会进步,决不能企图“改良其旧”,而必立志“创造其新”。自古以来,当旧的生活,旧的制度已不适应新的时代,只有将它们根本否定,另创新的生活、新的时代时,只能将它们根本否定,另创新生活新思想新制度。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造着手。“而如此艰巨的之制度改革,岂区区‘改良主义’云云所能奏效。”湖南自治失败后,对青年毛泽东的思想产生非常大震撼,他开始由激进的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转变。[2]毛泽东找到的社会变革的“本源”——经济基础,其观点已经接近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1920年夏,毛泽东在读了《共产党宣言》,开始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2](302)在9月28日,《再说“促进的运动”》一文中,关于宪政有着精辟的论述,“不论哪一国的政治,若没有在野党与在位党的相对,或劳动的社会与政治的社会相对;或有在野党和劳动社会而其政治不足与在位党或政治社会相对抗,那一国的政治十有九是办不好的。”[1](522)毛泽东在当时就提出了在宪政体制下对抗的政治文化存在的重要性,他是非常反对政治上一党独裁、专制的。后来,在新中国成立时,他积极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中央人民政府,而且在领导岗位上的人数超过了共产党党员。这一思想影响着我党要长期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在1920年11月25日《致向警予信》中写到,“几个月来,巳(已)看透了。政治界暮气巳(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涂,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另造环境一法。”[1](548)自治的幻没,他开始萌生了社会革命的思想,并对湖南自治进行了反思,发表了《“驱张”和“自治”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开始赞同蔡和森所主将的共产党是从事社会根本改造之计划和组织。[1](572)在此两年前,青年毛泽东还在为克鲁泡特金的改良主义叫好助威,对马克思的“暴力革命”不以为然,现在却认为温和改良的法子,实属“理论上说得通,事实上做不到”了。同天给罗章农的信中写到“俄国式的革命,是无可如何的山穷水尽诸路皆走不通了的一个变计,并不是有更好方法弃而不采,单要采这个恐怖的方法。”[3] 1921年4月他又在《大公报》发文,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同年,在回复蔡和森的信中,他明确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4]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律的限制。这说明,毛泽东已对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法的阶级性有了明确的认识。他开始从经济制度入手揭示了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立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和湖湘文化的胎记
    综上所述,青年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对赵女士自杀事件的十篇评论和湖南自治运动等的一系列文章和书信中,法律思想涉及了法理、宪法、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国际法、刑法等部门法领域。由于毛泽东对中西方文化兼收并蓄,他的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既表现了中华法系的传统成分,又有不断扬弃和吸收西方现代法治的特点,也表现了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经济基础的苦苦探求。其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即从残留的封建法律思想转化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法律思想,由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法律思想发展无政府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再迅速转变到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的法律思想,五•四运动和湖南自治运动的失败促使毛泽东最终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由短暂的“轻民”转变到“民治”“民为邦本”,由短暂的留恋 “法律虚无主义”和“贤人治国”到 “缘法而治”“宪政”和“法治”观念依稀可辨。不可否认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由肯定到否定,由探寻到认识,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这些都为他后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作了过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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