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之分。前者也可以说是广义的矛盾——包含了对立面的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全部辩证关系;后者也可以说是狭义的矛盾——主要指对立面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毛泽东的《矛盾论》,强调的是广义的、普遍意义上的“矛盾”;他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强调的是运用意义上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世界,去指导实践。
三、必须清除附加到毛泽东的“矛盾思维”名义下的错误观点
毛泽东既从辩证矛盾的普遍意义,亦从其特殊意义上使用“矛盾”概念的习惯,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时,表现得比较集中,需特别注意分辨。他讲:“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4页)这里讲的“矛盾”,当然是普遍意义上的辩证矛盾,是广义的矛盾。这一矛盾,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全部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既包括它们之间相适应的关系,又包括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关系。毛泽东又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同上书,第215页)这里讲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中的“矛盾”,显然就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辩证矛盾,而是特殊意义上的辩证矛盾,是狭义的矛盾。这一矛盾,不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适应的关系,而仅包括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关系。毛泽东还讲到:“在解决了这些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同上引)同“问题”并列起来的“矛盾”,当然更不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全部对立统一关系,而只是指它们之间不相适应的那一面关系了。
遗憾的是,对于上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上述两重涵义,毛泽东在论述中没有明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当然,对于有基本的理论素养,知道“矛盾”这个概念有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之分,而辩证矛盾还有普遍意义、特殊意义之分的人来讲,自觉地区分它们并不很难。这大概也是毛泽东没有特别区分这的原因之一吧。
然而,更加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研究毛泽东的《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中所讲的“矛盾”时,没有充分注意、没有突出强调其普遍意义与特殊意义、其广义与狭义的区分,于是,便对《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形成了一些教条式的理解,甚至形成了一些错误的“矛盾论”和“矛盾思维”:“过去对对立面之间的作用关系理解得过于狭窄,只承认它们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否认它们互助和协作的余地。”(张奎良:《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光明日报》2005年2月8日第8版)这实际上就是将“矛盾”等同于了狭义的矛盾,等同于对立面的“对立、冲突、不协调”,等同于了“问题”,而忘记了广义的矛盾,忘记了辩证矛盾还包括对立面的“统一、适应、协调”,忘记了“和谐”也是辩证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于是,就只强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有冲突的那一面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而忘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相协调的那一面也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范畴;就只强调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思想碰撞、政治分歧等等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忘记了人民内部的利益一致、思想认同、政治合作等等,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如此等等。
上述片面认识,并不符合毛泽东《矛盾论》、“矛盾论”和“矛盾思维”本意,但长期以来,被附加在了《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