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五十一号——军事工作大纲(采用广东省委扩大会议军事问题决议案内容)》。
大纲规定:“建立红军已成为目前的要务,不一定要等到一省或一国暴动成功,只要能建立一割据区域,便应当开始建立红军的工作。在割据区域所建立的红军,可正式定名为红军,取消以前工农革命军的名义。”“红军中政治工作,必须特别注意”。“红军应由苏维埃派政治委员监督军官,并负责进行政治工作。政治委员应即为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