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周恩来故居中,陈列着1961年1月16日周恩来指示办公室同志写给淮安县委的一封信。信是这样写的: “你县送给周总理和邓大姐的藕粉、莲子、馓子、工艺品以及针织品都已收到了。你们对周总理的热爱和关怀,他们是知道的,但是周总理和邓大姐认为,在中央三令五申不准送礼的情况下,你们还这样做是不对的。现在总理和邓大姐从他们的薪金中拿出一百元寄给你们,作为偿付藕粉、莲子、馓子、工艺品的价款,其他的一些针织品等以后有便人带给你们。总理并指示将中央关于不准请客送礼的通知寄给你们一份,请仔细研究,并望严格执行。”
从亲情和乡情出发,家乡人民给送些土特产表达一份心意,本来也不算什么出格之事,周恩来却退回或者偿付了,并且还指示办公室同志写了一些“拒礼”信,虽然只有短短的不足二百字,既反映出周恩来、邓颖超的清廉风格,还在信的字里行间体现出“拒礼”的艺术。语气和缓而不乏力度,既充分考虑到家乡人民的深情厚意,又鲜明地表达了写信人的态度,不但妥善处理了礼品,而且嘱咐秘书将中共中央关于不准请客送礼的通知随信寄一份,要求淮安县委“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希望他们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真体会中央制订该通知的深刻原因,并对照他们送礼之举,认清和改正错误,起到了较好的规劝和教育作用。言有尽而意无穷。这封短短的“拒礼”信值得人们长久品味。
给官送礼即向官行贿。清代官员中能拒贿守身的极为罕见,一般都希望有人送礼,对于送礼者不但不打,反而特别欢迎,甚至主动索贿。所以对于行贿者来说,礼只管放心大胆地送,决不会受斥挨打,更不用担心犯什么“行贿罪”。于是,“官不打送礼的”一说,便在官场中流传下来,并被一些官员奉为“潜规则”、作为“借口”。
其实,无论是送礼者还是收礼者,心中都明白,送礼即行贿、收礼即受贿。可是,在中国传统的礼尚往来、人情往来、盛情难却、却之不恭等的“掩护”下,“礼”有时容易被一些人接受。尤其是在春节期间,走亲访友、拜年送礼,是很正常的,给领导送点礼、拜个年,在一些人看来,算不上“犯忌”、“犯罪”、“犯法”。据媒体调查,在受贿案中,有近一半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春节是与上下级和亲朋好友之间联络感情的大好机会,收礼送礼是人之常情,不该认定为受贿。于是,尽管每到节前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禁礼令”,但是,春节送礼风、送礼潮,总还是屡禁不绝,“禁礼令”挡不住送礼者的脚步,也成了一个“怪圈”、“尴尬”。
人情,一般不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送礼,一般也不会莫名其妙地送给陌生人,总会在朋友之间、老乡之内等比较“熟悉”的人群中发生。正因为如此,“送礼”、“收礼”似乎也就成了正常的“礼尚往来”、“人情往来”。可是,给官员送礼,毕竟是有某种目的、某些企图的,请求关照、关心,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因此许多人慕名而至、冲权而来,但最终目的都是一个“利”字。而向来是拿人者手短、吃人者嘴软,在事先有“礼”、提“前”(钱)说明的情况下,关照、关心,往往会超越界限、违反原则,于是,将权力凌驾于制度、法律之上,犯错误甚至犯罪也就离之不远、不足为怪了。
拒礼、退礼,毛泽东也堪称典范。20世纪60年代,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到杭州龙井茶产地梅家坞参观制茶时,说要买一罐龙井茶送给毛泽东,茶场的同志听说后非常高兴,精选了上等好茶,并且坚决不肯收钱。黄炎培把茶带回北京送给毛泽东,并写了一封信说明情由。后来,毛泽东委托别人把这罐茶叶送还给梅家坞茶场,并表示感谢。不独如此,毛泽东对湖南家乡人送来的腊鱼、腊肉等,由于不便退还,便算清价钱,分文不少地把钱寄去。
当然,现在有些官员为了掩人耳目,有时也会有“拒礼”之举、“退礼”之行。但是,他们的“拒”常常是半推半就,他们的“退”也往往是退少留多,即便是折算成现金,那也是“九牛一毛”,或者只是象征性地以物易物,不足以冲抵价钱,获得的是“差价”、获取的是“利润”,说到底,其心中还没有摒弃那邪恶的私心、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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