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体化
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率土之滨莫非国城。国家者,全体国民共有之家园。国赋地权,凡生长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公民,都应当平等共享地产。因而从长远看,要彻底消除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必须通过改革,使城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体化。城乡土地全部实行国有民营,即所有权全部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可以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由国家制定配套的土地法规,设置自上而下的土地管理机构,来行使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有了明确的土地执法机构以后,既可以保证国家在土地上的利益,有利于国土的长期开发、利用和保护,又可以约束各级政府以“所有者”的名义向居民收费。
在农村,无论是农户还是生产合作社或者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都可以向乡村土地管理机构直接承租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按土地多少和质量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的一定税费,进城务工的农民就不用承租土地。这样,无论是东部人均土地较少的农村和西部土地较多的农村,无论是土地肥沃的农村,还是土地贫瘠的农村,农民都可以平等的分享国有土地进行生产经营。
在城市,居民自住房屋的宅基地享受与农村居民宅基地同样的使用权待遇。城市居民也可以自愿到农村通过土地管理机构承租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土地使用的相应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统一收支,首先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再就是用于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全民共有国土,共享收益。
我们的城市和乡村,本来就坐落在同一片国土上,让我们破除隔离城乡的二元土地制度,使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顺畅流动,提高配置效率。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伟大成就织造中华大地新的灿烂!
2010年10月30日在第四届长三角改革发展论坛(城乡一体化)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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