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李作鹏 法庭调查(一)
1980年11月22日,担任李作鹏辩护人的张思之、苏惠渔律师接到特别法庭送达的通知书,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决定于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通知律师届时出庭。这是继起诉之后特别法庭对李作鹏的第一次审理。
出庭的审判人员有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以及审判员14人。出庭的公诉人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以及检察员11人。由于这一庭审要先后审问江腾蛟、黄永胜、李作鹏3名被告人,除黄永胜没有聘请律师以外,江腾蛟的辩护律师王舜华、周奎正及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张思之、苏惠渔都出庭就座在辩护人席上。
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活动,在对江腾蛟、黄永胜进行庭审调查完毕,江腾蛟、黄永胜被带出法庭后,李作鹏被带到法庭被告人席。由审判员朱理之、李毅、高朝勋进行法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起诉书第41条的指控,即李作鹏于1971年9月6日在武汉得到当时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同各地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后,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黄永胜连夜打电话告诉在北戴河的叶群。林彪、叶群接到顾同舟、黄永胜的密报后,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9月8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法庭就这一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问李作鹏,起诉书第41条指控的内容是否是事实。李作鹏在回答审判员审问时,首先承认1971年9月上旬,在陪同朝鲜军事代表团在武汉访问期间见到武汉部队原政治委员刘丰。刘丰把毛泽东主席巡视南方同各地负责人谈话的内容告诉了他。但李作鹏强调,是刘丰主动向他提供毛主席巡视南方的讲话,而不是他问刘丰的。
审判员问李作鹏:“刘丰告诉你的有关毛主席讲话的内容是什么?”
李作鹏回答说:“刘丰告诉我:毛主席讲,要搞马列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搞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毛主席还讲他不同意自己的老婆当什么办公室主任。”
法庭宣读了刘丰于1971年12月22日的供词(节录):“……6日早晨起床后,我去看李作鹏时,把8月份主席同我谈话的重要内容向他透露了一些。”
审判员问李作鹏:“听了刘丰讲的内容以后,当时有什么想法?”
李作鹏回答说:“有三个想法:一、感到庐山会议的问题还没有完。二、感觉‘纲’上得比庐山会议时更高。庐山会议讲的是路线问题,现在讲的三条‘要搞马列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不仅仅是路线问题。三、感觉是对着林彪的。因为主席有一句话,就是不同意让老婆当办公室主任,而林彪的老婆是当了办公室主任的。我想,这几条的矛头是对着林彪的。我这样想了以后,有些紧张,把这个问题看得比较严重。”
审判员又问:“你回到北京以后,将刘丰的谈话内容,告诉过什么人?”
李作鹏承认对黄永胜、邱会作讲过。时间是在1971年9月6日他从武汉回到北京的下午。李作鹏说:“那天下午要出席招待会,看时间还相隔几十分钟,我就把黄永胜拉在一边,对他谈了。临走时,邱会作钻到我的汽车里,在路上我就大体上把刘丰谈的事告诉了他。”
法庭宣读了1972年3月21日黄永胜的亲笔供词和邱会作1972年3月3日亲笔供词(节录)。他们都供认李作鹏对他们谈过毛泽东主席南巡时的讲话内容。
李作鹏在回答为什么要把毛泽东主席的讲话内容告诉黄永胜时说:“因为黄永胜是我的一个头,他是总长,我是副总长,我应该向黄永胜通个气。”
审判员问李作鹏:“这些内容还给别人讲过没有?”李作鹏回答:“没有。”审判员问:“有没有给你老婆讲过?”李作鹏一边摇头一边提高嗓门说:“没有。”法庭宣读了李作鹏的妻子董其采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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