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的
2009-06-22 11:57:12
作者:青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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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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