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军及八路军肩章
新四军及八路军军服
佩带在军衣衣袖上臂部位,表示军人身分或勤务的标志。一般佩带在左臂,形状有长方形、菱形、盾形等。套在袖子上的长方形臂章亦称袖章或袖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史上曾以臂章为标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些游击队、赤卫队的臂章,正中为五角星和镰刀、锤子,上边印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及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字样,下边填写单位、姓名。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佩带的臂章为长方形(8.5×6.5厘米),白布底,用蓝色印制,中间为“八路”二字;新四军佩带的臂章与八路军佩带的臂章大致相同,中间印有“N4A”(新四军)字样。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中仅部分院校学员、教职员工及担负特殊任务的军人佩带臂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次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均规定有值班、执勤人员臂章的样式、佩带方法。臂章通常用黄色或红色的丝织品制成,长35~45厘米,宽10~12厘米,标以红色或黄(白)色的“值班员”、“值日员”、“值勤”字样,套在左臂上。
1989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担负城市军容风纪纠察的人员,开始佩带印有“纠察”二字的盾形臂章。
50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曾佩带过印有“公安”二字的盾形臂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后,于1985年1月开始佩带盾形执勤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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