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建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建立的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