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的馆际合作、境内外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等多种形式,拓展交流合作的渠道和平台,积极构建反映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和新时代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类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展陈大纲和版式稿须报中央宣传部审核。其他革命文物主题陈列展览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