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者,恢复党籍。
(二)长期脱离党,自称仍在继续为党工作,但党内无人证明,而今日已具备入党条件者,重新入党,候有证明时,恢复党籍。
(三)曾经长期参加党的工作,中有相当时间(一两年)脱离党的工作,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而现在已经恢复党籍者,则脱离党的工作的这一时期,不算在党龄之内。
(四)长期脱离党,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经过相当长期的考察而今日已具备入党条件者,重新入党。
至于政治上变节的分子,则不得重新入党。
四 候补党员(注【候补党员是一九二三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决议中规定的。一九二八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曾经取消关于候补党员的规定。后来,中央又决定恢复。在不同时候,对于候补期的长短有不同的规定。一九五六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将候补党员改为预备党员,相应地将候补期改为预备期。并且规定,所有新入党的人,都要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一九八二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第135页。】)
第一,候补期的规定。
候补期的长短是根据新党员的阶级成分而定。目前党中央暂定候补期间如下:工人、雇农不需候补期;贫农、手工业工人一个月;革命学生、知识分子、小职员、中农、革命军人三个月;其他成分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下得延长之。
第二,候补期的作用,介绍人的责任,以及转党的手续和标准。
凡非工人成分入党者,必须经过一定的候补期限。候补期的作用是教育和考察。党应该按照各地具体情况给候补党员以党的教育,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到党员的水平,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在工作中教育他们。同时,党应该审查候补党员的个人品质,以及历史地多方面地去考察他们在政治思想上、在党的工作上和对党忠诚的程度上,是否具备了入党条件,以作为转党的准备工作。
凡新党员入党都各有其一定的在政治上负责的介绍人。介绍人对其所介绍的新党员应该对党郑重负责,决不可苟且了事。他们不仅需要精细地留意被介绍者的行动和言论的表现,而且特别应该经常在政治上、工作上积极地耐心地帮助、教育被介绍者;而党也可以以此作为测验该党员对党负责、忠实于党的标准之一。
转党标准。党应该根据在候补期内对于候补人教育和考察的结果,来判断他在思想上对党的了解程度和对共产主义事业的信心如何,在工作上是否经常积极,以及在他的一切言论行动中是否忠诚于党,这样细心地去判断他是否符合正式党员的标准。倘认为符合时,则经过转党的手续,由小组、支部通过,上级党委批准。环境允许时,各地党委并得按该地具体情况,举行入党仪式。
转党条件不在于候补期限已满与否,而决定于候补党员对党的认识程度如何。如候补期已满仍不够转党标准,必得延长之,延长期限应等于其原有候补期的期限,必要时可停止其党籍。但是,延长候补期亦不能视同儿戏,例如延长一二十天用以作为党内的处分方法等。
至于青年党员,一般的不征收十六岁以下者入党,十六岁以上者可以开始被介绍为候补党员,至十八岁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但已加入党的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党员应保持原状,不能因此开除或停止党籍。
第三,候补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候补党员应执行党所分配的一定的工作,缴纳党费,并得受适当的党的教育--阅读一定的党的文件和受政治的或军事的训练。候补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在介绍新党员时,可以提出其所介绍的对象,再由支部派人谈话和考察,作正式介绍。在党内工作上,候补党员不得为支部干事或党的小组长。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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