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提倡“己法自守”,主要基于三个理由:一是敌人可能利用我们法律的不完备来和我们进行斗争。二是我们的立法是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都不守,根本不可能让别人来守。三是如果党员干部违法,会招致群众不满,导致社会不安定。
董必武不但倡导,而且以身作则。解放前,在重庆亲自掌管红岩机关财务开支期间,他要求办伙食的同志既要想尽办法改善领导和同志们的伙食,又决不能乱花一分钱。有一个月,在月底伙食费结算时,账面上有六角钱的开支平不了。为此,董必武十分自责,他执意在机关大会上作了检查,并亲自向党中央写了检讨信。新中国成立后,家乡的亲友以为他在北京做了“大官”,经常到北京找董必武“帮忙”,董老一律加以拒绝。他曾在信中委婉地对一个亲戚提出批评:“除了法律规定的职权外,任何人没有特权。在你的思想中对这点似乎还不很清楚。”
提倡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把党员干部守法作为整个社会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关键。董必武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这一“己法自守”思想,是他几十年艰苦思考与躬身实践的成果,是其法学思想的精髓,显示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基人的卓越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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