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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诵遗篇识所归——学习董必武同志关于加强法制的教诲
2015-07-12 18:50:28
来源:人民日报(1980.07.08第4版)
作者:郑绍文、曾汉周、何兰阶、鲁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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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的创始人之一,是党和国家久经考验的一位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董老长期直接领导我国的政法工作,对加强法制建设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留下了珍贵的遗产。因为工作关系,我们曾有机会亲聆董老在法制方面的一些教诲。现在,我们重温董老遗著,更加亲切地感到他老人家的远见卓识。他的论述,对于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认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方向,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闻謦kàī@①精神振,展诵遗篇识所归。”①现在,我们仅就下列三方面的问题,谈一些肤浅的学习体会。

  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一九五六年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老作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这篇发言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从正反两方面阐明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唤起全党对加强法制的重视。它是我们党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历史文献之一。

  董老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它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贯彻了群众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因此,它在保障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又指出,我们绝不能因为这些成绩,就把目前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掩盖起来,而不注意它的严重性。

  董老认为,当时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他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董老认为,对于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办法着手清除,就会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造成更大的损害。

  董老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怎样依法办事?董老指出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因此,我们应当尽快把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而且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他特别强调:“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老认为,只有抓好这一中心环节,才能切实保证人民民主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年前,董老就把“依法办事”作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并指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将要导致严重后果,这是多么英明的预见!可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加强法制的思想准备,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政策就行了。不是说国家法制是形式,就是说国家法制太麻烦,“行起来妨碍工作”,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这种法律虚无主义和特权思想,是加强立法、健全法制的严重思想障碍。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制建设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和成就,可是后来受到种种干扰,未能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八大”所确立的正确方针,法制不完备,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尔后,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疯狂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他们无法无天,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野蛮的封建法西斯专政达十年之久。这个沉重的代价使我们懂得,国家非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不可。这也就是现在党中央指出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是一条重要的历史教训。

  从实际出发,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董老坚持主张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都必须遵循党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他再三强调: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完备法律的条件尚未成熟以前,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为立法机关草拟实体法和程序法提供一部分可靠的实际资料。同时通过总结经验,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也有很大的益处。根据董老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从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六年,分别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量刑幅度和十四个大城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总结。为了总结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调阅了各地的刑事案卷一万九千二百多件。为了总结审理程序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派出了几个工作组,与下级法院结合,首先把十四个大城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和正在实行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材料收集和整理起来。这是两项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央政法有关部门、政法院校,都先后抽派干部协助工作。

  在总结审理程序的基础上,董老还亲自草拟了刑事诉讼法草稿的指导思想,为后来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进行两项总结的过程中,董老亲自拟定调查研究提纲,召开专门会议,从思想指导到工作方法,都作了周密的部署。主要是:

  (1)在他的“从实际出发,不要闭门造车,闭门造车,出门就不能合轨”的指导思想下,总结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反映客观真象的材料。各地法院是怎么做的,就照原样记录下来,不添枝加叶。“想着的就照想的另写,不要和实行的东西混淆。”这样,才能使总结真正建立在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第二步是根据占有的实际材料,分类排队,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整理。对各类犯罪,还分类编选一批有代表性的、能说明罪名特征和体现量刑幅度的案例。第三步是对已整理的材料深入讨论研究,作出总结。第四步是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征求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两个总结初稿的意见。这两个审判程序总结,经过修改,先在十四个大城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通过总结,把各地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比较成熟的和便利群众的经验肯定下来,经过整理提炼,在原有基础上求得“大体一致,略加提高。”这是充分考虑到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干部条件,如果提得太高,在当时的条件下办不到,会脱离实际。由于经验是从下面来的,总结提高后又充分照顾到下面的实际条件,就有利于各地法院采取逐步前进的办法,扎扎实实地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这里应着重提一下,董老经常强调在办案中要求注意便民的原则,要求破除陈规,简化那些不必要的办事手续。他认为这是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的群众观点。

  (2)董老一贯强调依法办事,认为:凡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切实总结执行的情况和经验;法律、法令尚无明文规定的,必须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解决。当时,我们已有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若干单行法规,如反革命罪的罪名、刑种、量刑幅度,就严格按照惩治反革命条例来总结。总结其他各类犯罪,都认真研究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此外,董老针对一部分同志不重视程序法的思想,反复说明了司法程序在正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敌人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防止错判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包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原则。为了督促各级法院实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规定,董老强调必须了解和总结各级法院实行诉讼程序方面的经验,使之逐步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

  (3)我国的法学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而总结审判经验中涉及的法学专业问题又很复杂。董老指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出发,依据我国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有分析地学习、参考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以便在总结工作中进行比较研究,但切忌脱离实际,生搬硬套。

  在董老的关怀下,由于总结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方法对头,所以写出的两项经验总结,不仅对推动审判工作的进展、提高办案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为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准备了重要的条件。它们是建国初期审判实践经验的宝贵历史资料。后来,由于我们工作上的错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董老和其他政法战线上的领导同志,在司法工作中精心培育的许多重要成果也几乎被摧残殆尽。现在,我们的党重新恢复和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司法战线上的拨乱反正已经取得成效。我们重新学习董老关于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加强法制建设,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

  董老十分重视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九五四年,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他说:我们党的组织,对培养群众政治意识方面的工作一向是注意的,努力的,并且获得了伟大的成绩。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有帮助的。“但是,法律仍有它本身的范畴,不能说党把群众的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为了加强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董老以敏锐的观察力,提出了三个问题:(1)党今后应当注意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2)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3)党对法律工作者要加强培养。

  董老预见到培养人民群众特别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思想是一个艰巨任务。他说:“对守法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很严重地提起国家工作人员的注意,大家应该守法并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这对贯彻我们党的总路线有重大的意义。”“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员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他指出:过去我们对必须遵守法律和法令这个问题的严肃性,往往理解不足。甚至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不够尊重。董老列举许多事例,说明有不少同志既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来进行工作,造成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董老对某些党员自命特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思想,多次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斗争。董老又指出:“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他认为当时培养法律干部的情况和客观需要是极不相称的。告诫我们:“对于干部培养的事情,如果现在不考虑到将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等到事情临头再筹办,是会赶不及的。”这些英明的预见,已为无情的历史所充分证明。过去,对干部、群众的守法思想教育和法律干部的训练培养,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做得很不够。加上这些年来不信法、不守法和违反法制的种种错误思潮到处泛滥,我们面临着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迫切任务。董老在这方面的思想、言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我们今天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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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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