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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彭真同志的立法往事
2015-10-27 21:35:13
作者:顾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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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以他为榜样,忘我工作。有一次我骑自行车回家,被人撞倒了,我根本没时间与撞我的人分辩,让他赶紧走,自己扛着自行车去修,放下自行车急忙回家继续工作。后来修改宪法时,我患牙病,要求医生一次拔三颗牙,医生说这样太危险,牙只能一颗一颗地拔。我坚持让医生一次拔掉三颗,为了不耽误工作。这都是在彭真同志身边耳濡目染、向他学习的结果。

    让我当场宣读宪法
    1979年起草民诉法时,我向彭真同志汇报,反映地方和群众的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彭真对此极为重视,认为这关系到维护人民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后来他指示在民诉法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从此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当时对这一条的争议不大,但后来到具体规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时,就有了不同看法。
    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国务院的主管行政部门对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他们说,港监的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港监?多次交换意见也谈不下来。我们向彭真汇报后,彭真同志表示要坚持。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陈丕显、彭冲等几位副委员长都参加。开始,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还是不同意。彭真让我当场念宪法。我念了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说,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没话说了。到1988年,一共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彭真同志总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曾提出:是地方党委大、党委书记大,还是法大?彭真同志明确回答:法大。他说:法是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哪个地方党委,哪个书记,比党中央还大,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大?早在50年代,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言强调:“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中还有这么一种思想,他们以为法律是只管老百姓或只管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对法律遵守不遵守,是无关重要的。”“这是完全错误的。”“一切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它。”
    彭真同志曾总结自己多年的工作,坚持了两条: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彭真同志身边工作几十年,他对我的教育培养不是一篇短文能说得清的,他的民主法制思想的博大精深,更不是三言两语可以道得尽的。彭真同志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这样的评价,对他来说,是恰如其分的。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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